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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贸易部对“国有民营”问题,作出四条规定: 一、严格限制“国有民营”范围,不能再扩大。大中型企业不准搞“国有民营”;生猪收购站不准搞;大部分商业企业的班组、柜台不准搞;经营效益好、有知名度的一些特色店、老字号店、名店也不准搞。 二、要保证抽回流动资金。做不到这一点就不能搞,否则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