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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广泛应用带来了一场跨越时空的信息网络革命。本文主要研究在当前中国社会转型条件下的图书馆网络信息伦理的现状、原因和解决途径等问题。
[关键词]转型 网络 伦理
认识当代中国任何一种重大的社会生活现象,都必须考虑当代中国社会转型这一基本历史事实。从一定意义上甚至可以说,我国正在进行的改革是用新的价值体系对政治系统、经济系统和文化系统的全面整合,是对社会物质关系和思想关系的一场深刻变革。而与此同时,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广泛应用带来了一场跨越时空的信息网络革命,它既给我们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也给我们带来了迷乱与冲突。网络信息伦理是指涉及互联网的信息开发、信息传播、信息管理和利用等方面的伦理要求、伦理准则、伦理规约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新的伦理关系。图书馆作为从事文献信息服务的专门机构,在业务工作的各个环节和层面上都会直接受到信息伦理的影响。
一、社会转型影响下的网络信息伦理个性化特征
1.多元性
在传统现实社会,每一个特定社会都只能有一种居于主导地位的道德,其他道德都是处于从属、被支配地位。这种以一元为主导的道德形式,因为现实社会地域的明确、社会等级制度的分明而显得十分有序,并具有较强的实际操作性。而在网络社会,网络构成成分十分复杂,网络传播是一种网状式无中心的分散结构,不同国家、不同民族、不同团体的各种道德都融汇在一起,它会产生强烈的碰撞与冲突,并导致网络社会秩序出现一定程度的混乱。
2.反社会性
在转型过程的各社会阶层中出现的矛盾和冲突是十分复杂的,并不是每一个人都能正确认识这些冲突,也不是每一个人都能在此之中摆正自己的位置。极端化倾向会使批判现实的影响力大打折扣,对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起到阻碍的作用。传统的家庭关系、婚姻关系、朋友关系、民族关系、性别关系等,一不小心都有可能在网上被颠覆和虚拟,造成一系列反现实反社会的行为和倾向,比如网络性倒错、网络生育、网恋乱伦、民族主义甚至种族对立等。
3.脆弱性
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在现实社会里这种社会关系的建立不仅需要一个很长的时间,还要受到各式各样社会条件的制约和影响,但一旦建立就具有相当的稳定性和延续性。由于电子邮件、聊天室、MSN和QQ等技术的运用,网上交流比在现实生活中的交流,更容易建立起各种各样的“速成”社会关系。比如一个人在很短的时间内可以同时结交十几个乃至更多的带有恋爱性质的网友,但这类“速成”关系又异常地脆弱和松散,因为它排除了社会关系建立所需要的过程、精力和必要的情感投入。
4.监督弱化
在现实社会中,道德监督主要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内心信念三者同时来维持。而网络交往由于其个性化、符号化和隐蔽化,使得网上的道德行为只能靠个人的内心信念来维系,这样,网上人是否遵从道德规范,就不易察觉和监督,网上道德规范的监督力、约束力大大减弱。网络个体在价值选择与追求上,自觉或不自觉地把个人生活所能达到的功效当作行为的目标,而不顾及必要的道德规范。当前网络侵权的泛滥就是很好的明证。
5.道德人格的双重性
网上多元道德、多元文化的存在,常常使个体处于矛盾的、相互冲突的道德选择中,给个体道德人格的形成与发展造成很大的挤压和扭曲。一些网民由于长期沉溺于网络交往,远离社会,使得他们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性情孤僻,寡言少语,精神萎靡,不善于交际,严重者非得通过电脑终端显示器才能和别人交谈,只有在网络世界里他们才能与人沟通交往,才能感受到生活的意义,也才变得思维活跃、谈笑风生、幽默风趣。这种冷漠脆弱、悲观自闭的人格,使他们难以适应社会。
二、转型社会中的图书馆网络信息伦理审视
图书馆在开展信息服务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涉及信息伦理问题。而社会转型中形成的网络信息伦理的个性化特征不可避免地在图书馆的各项工作中,即信息的生产、信息的传播、信息的处理和信息的利用等过程,产生不同程度的明显或潜在的影响。
1.网络传播中的侵权
随着网络经济的蓬勃发展,网络成为电子商务、学术交流、新闻发布等的快捷通道,同时也成为各种组织和个人的利益载体,网络社会初步形成。与此同时,网络的迅猛发展也对传统社会、经济、法律等提出了有力的挑战,其最明显的表现可以说是对权利的影响。网络上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范围广泛,可以说每一方面的知识产权问题都可以出现在网络上,例如盗版、不正当竞争、窃取商业秘密、专利侵权、商标侵权等。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网上的版权问题出现最多也最为引人注目。传统版权侵权和网络上的版权侵权,其侵犯的都是专有版权人享有的权利,但是专有版权人享有的权利的具体内容是不同的。在传统版权侵权中,侵权人所侵犯的往往是版权人所享有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等人身权和复制权、播放权、编辑权、收益权等财产权。而网络上的版权侵权所侵犯的权利除上述人身权和财产权之外,还包括如信息网络传播权、网络复制权、网页作品的著作权等。虽然,我国法律对于侵权有了明文规定,但由于打击力度和防范措施的不足,实际上,图书馆侵权的情况屡见不鲜。图书馆服务的网络化,会使图书馆馆员在对相关知识信息进行采集和利用时,有时会对版权人进行有意或无意的侵犯,其根本原因就是图书馆员道德观念没有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这是一个信息伦理问题,但这种对版权人的侵犯其实并不是不可避免的,关键在于提高图书馆员的道德意识,真正认识到自己应该保护版权人的权利。
2.网络传播中的消极影响
根据注意力经济理论,网络媒体受众的注意力比信息本身更为重要。现在网络媒体较少去关注没有轰动效应但与读者生活息息相关的新闻,而是主要关注社会里反常的新闻事件,最大限度地跟踪、捕捉受众的注意力,并将它变成网络媒体看得见、摸得着的经济效益。于是网络媒体每天热衷于报道杀人、放火、抢劫、强奸、性丑闻等犯罪新闻。网络空间已成为性幻想的空间,成人信息传递几乎是维系网络产业的一大支柱。由于目前多数网民的受教育程度还不高,在大量刺激人的原始需求的“拷贝”面前,人类与生俱来的“窥私癖”会促使其在毫无道德谴责压力的情况下点击不良信息。许多内容属于“软色情”的信息,依然在如今的许多网站里唱“主角”,包括一些门户网站也在不遗余力地推动着“类黄色事业”的“发展”,有时甚至是无孔不入地发布“有色”新闻,制作“有色”标题,链接“有色”图片,以吸引受众眼球。网络的海量信息更是导致图书馆馆员对于网络信息的把关难度加大。海量的信息常常混淆他们的视听,使其目不暇接,甚至会对信息的本质慢慢丧失基本的判断能力。所以图书馆馆员的“把关人”角色发挥着很重要作用:一方面要对信息的真实性、伦理道德、社会公德等进行审查,保留修改甚至删除的权利;另一方面,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过滤掉不该出现的“糟粕”信息和链接。
3.网络传播中的信息过载
自从互联网出现后,各种各样的信息逐渐如海水一般围绕着人们,个体的人变成了信息海洋中的孤岛。现在的互联网上,网站、论坛及个人站点收集信息已经不是问题,问题在于信息的组合、过滤与价值判断。目前网络对于信息的组合与过滤出现了以下问题: (1)信息过滤少,重复量大大增加,无数个人或公共空间机械地重复粘贴各种链接;(2)信息废弃率不断提高。即使在技术发轫的早期曾经有过思想共享的曙光,也被大量涌进的新信息所冲淡。信息共享似乎把我们引向另一种信息泛滥。
关于信息检索技术的研究仍在不断努力,然而不管是开放式分类搜索引擎的发展还是Rss的广泛应用,都没有有效地承担起信息检索、判断与整合的使命。因此需要依靠图书馆馆员在基于整合互联网信息平台的基础上整合各种传播模式,思考如何在发挥其信息传播量最大化的基础上寻求其综合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三、转型社会图书馆网络信息伦理规范途径的反思
信息伦理对社会的“潜功能”将越来越呈显性发展态势。在转型社会中图书馆网络信息伦理规范需要人为的管理与技术的管理、软性的约束手段与硬性的管制相结合,即公众监督和法律监管协调进行,同时还需要区域、国家、全球管理机构的相互配合。
1.道德信念可以促进图书馆网络信息活动健康发展
道德信念的共有可以增强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感,在遇到问题时人们依照道德的行为模式即可减轻决策的负担,从而有利于图书馆领域网络信息活动系统的稳定与整合。也许有人会说,在图书馆网络信息活动中,人们的心理和动机是次要的,关键是如何建立一套公正的游戏规则。新制度经济学和博弈论就强调这一点,但事实必如此,原因是即使人们对管理制度的公正性抱有信心,但未必对其他网络传播参与者的公正心态和行为抱有同样的信心,经济学中著名的“囚徒困境”就对这一问题作了否定性的回答。由此看来,必要的公共伦理信念和道德规范是图书馆网络信息活动普遍可能和持续进行的前提条件之一。
2.对图书馆网络信息活动的道德审查或伦理批判是必要的
由于当前网络立法的滞后性,使得法律打击的仅仅是造成严重恶果的行为,大量次一级行为则会游离于法律的边缘或法律之外,因此网络立法需要网络信息伦理的补充.对图书馆网络信息活动的道德审查或伦理批判是必要的。只有两者互相配合、互相补充形成良性互动,才能让图书馆领域的网络传播在有序中发展。
苏格拉底说,一种未经审视的生活还不如没有的好。图书馆领域的网络信息活动要健康发展,就不能回避来自道德方面的审视和评价。这种评价的目的不是限制网络传播本身的发展,而是限制和避免图书馆领域中网络信息活动中潜在的缺陷和可能的风险,从而真正实现合理有效的信息活动目标。它的深远意义则在于,始终保持图书馆领域的网络信息活动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生活的完整与统一,确保人类社会理想与人格理想的完整与统一。
3.法律规范对图书馆网络信息活动发展环境的作用
在转型社会中法制建设比任何时候都来得紧迫,只有将那些成热的、共性的伦理规范适时地转化为法律法规,才能构筑网络安全的第一道防线,因为网络立法是一种硬性的法律手段,它借助国家强制力的威慑,不仅可以有效打击那些在网络信息传播活动中造成严重恶果的人,而且能为图书馆领域网络信息伦理的实施创造一好的外部环境。通过有关的网络立法,依靠国家法律强制力的威慑,不仅可以有效地打击那些在网络信息传播中造成严重恶果的行为者,而且可以为相关网络媒体的管理和网络信息伦理的建设创造一个较好的外部环境。因此,针对我国网络媒体良莠不齐的现状,有关网络传播的立法、司法实践就显得十分重要,法律规范的宽严,监督打击力度的大小。都会影响到转型社会中网络媒体的健康发展。例如,2004年6月10日,“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网站(http://net.china.cn)在北京顺利开通;2004年7月16日,中国公安部开通网络违法案件举报电话和网站(http//www.cy-berpolce.cn),24小时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举报。
图书馆网络信息伦理是在信息传播网络化后出现的新型伦理问题,因此我们应以一种现实的态度和超前的意识来重视图书馆网络信息伦理建设。在社会转型过程中,我们只有正确面对网络传播过程中所出现的各类网络信息伦理难题,并抓住图书馆领域网络信息伦理自身的特征,认真研究如何构筑网络信息伦理规则,才能建设起良好的图书馆网络信息伦理。所以图书馆网络信息伦理值得我们花时间去认真研究和思考。
[关键词]转型 网络 伦理
认识当代中国任何一种重大的社会生活现象,都必须考虑当代中国社会转型这一基本历史事实。从一定意义上甚至可以说,我国正在进行的改革是用新的价值体系对政治系统、经济系统和文化系统的全面整合,是对社会物质关系和思想关系的一场深刻变革。而与此同时,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广泛应用带来了一场跨越时空的信息网络革命,它既给我们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也给我们带来了迷乱与冲突。网络信息伦理是指涉及互联网的信息开发、信息传播、信息管理和利用等方面的伦理要求、伦理准则、伦理规约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新的伦理关系。图书馆作为从事文献信息服务的专门机构,在业务工作的各个环节和层面上都会直接受到信息伦理的影响。
一、社会转型影响下的网络信息伦理个性化特征
1.多元性
在传统现实社会,每一个特定社会都只能有一种居于主导地位的道德,其他道德都是处于从属、被支配地位。这种以一元为主导的道德形式,因为现实社会地域的明确、社会等级制度的分明而显得十分有序,并具有较强的实际操作性。而在网络社会,网络构成成分十分复杂,网络传播是一种网状式无中心的分散结构,不同国家、不同民族、不同团体的各种道德都融汇在一起,它会产生强烈的碰撞与冲突,并导致网络社会秩序出现一定程度的混乱。
2.反社会性
在转型过程的各社会阶层中出现的矛盾和冲突是十分复杂的,并不是每一个人都能正确认识这些冲突,也不是每一个人都能在此之中摆正自己的位置。极端化倾向会使批判现实的影响力大打折扣,对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起到阻碍的作用。传统的家庭关系、婚姻关系、朋友关系、民族关系、性别关系等,一不小心都有可能在网上被颠覆和虚拟,造成一系列反现实反社会的行为和倾向,比如网络性倒错、网络生育、网恋乱伦、民族主义甚至种族对立等。
3.脆弱性
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在现实社会里这种社会关系的建立不仅需要一个很长的时间,还要受到各式各样社会条件的制约和影响,但一旦建立就具有相当的稳定性和延续性。由于电子邮件、聊天室、MSN和QQ等技术的运用,网上交流比在现实生活中的交流,更容易建立起各种各样的“速成”社会关系。比如一个人在很短的时间内可以同时结交十几个乃至更多的带有恋爱性质的网友,但这类“速成”关系又异常地脆弱和松散,因为它排除了社会关系建立所需要的过程、精力和必要的情感投入。
4.监督弱化
在现实社会中,道德监督主要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内心信念三者同时来维持。而网络交往由于其个性化、符号化和隐蔽化,使得网上的道德行为只能靠个人的内心信念来维系,这样,网上人是否遵从道德规范,就不易察觉和监督,网上道德规范的监督力、约束力大大减弱。网络个体在价值选择与追求上,自觉或不自觉地把个人生活所能达到的功效当作行为的目标,而不顾及必要的道德规范。当前网络侵权的泛滥就是很好的明证。
5.道德人格的双重性
网上多元道德、多元文化的存在,常常使个体处于矛盾的、相互冲突的道德选择中,给个体道德人格的形成与发展造成很大的挤压和扭曲。一些网民由于长期沉溺于网络交往,远离社会,使得他们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性情孤僻,寡言少语,精神萎靡,不善于交际,严重者非得通过电脑终端显示器才能和别人交谈,只有在网络世界里他们才能与人沟通交往,才能感受到生活的意义,也才变得思维活跃、谈笑风生、幽默风趣。这种冷漠脆弱、悲观自闭的人格,使他们难以适应社会。
二、转型社会中的图书馆网络信息伦理审视
图书馆在开展信息服务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涉及信息伦理问题。而社会转型中形成的网络信息伦理的个性化特征不可避免地在图书馆的各项工作中,即信息的生产、信息的传播、信息的处理和信息的利用等过程,产生不同程度的明显或潜在的影响。
1.网络传播中的侵权
随着网络经济的蓬勃发展,网络成为电子商务、学术交流、新闻发布等的快捷通道,同时也成为各种组织和个人的利益载体,网络社会初步形成。与此同时,网络的迅猛发展也对传统社会、经济、法律等提出了有力的挑战,其最明显的表现可以说是对权利的影响。网络上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范围广泛,可以说每一方面的知识产权问题都可以出现在网络上,例如盗版、不正当竞争、窃取商业秘密、专利侵权、商标侵权等。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网上的版权问题出现最多也最为引人注目。传统版权侵权和网络上的版权侵权,其侵犯的都是专有版权人享有的权利,但是专有版权人享有的权利的具体内容是不同的。在传统版权侵权中,侵权人所侵犯的往往是版权人所享有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等人身权和复制权、播放权、编辑权、收益权等财产权。而网络上的版权侵权所侵犯的权利除上述人身权和财产权之外,还包括如信息网络传播权、网络复制权、网页作品的著作权等。虽然,我国法律对于侵权有了明文规定,但由于打击力度和防范措施的不足,实际上,图书馆侵权的情况屡见不鲜。图书馆服务的网络化,会使图书馆馆员在对相关知识信息进行采集和利用时,有时会对版权人进行有意或无意的侵犯,其根本原因就是图书馆员道德观念没有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这是一个信息伦理问题,但这种对版权人的侵犯其实并不是不可避免的,关键在于提高图书馆员的道德意识,真正认识到自己应该保护版权人的权利。
2.网络传播中的消极影响
根据注意力经济理论,网络媒体受众的注意力比信息本身更为重要。现在网络媒体较少去关注没有轰动效应但与读者生活息息相关的新闻,而是主要关注社会里反常的新闻事件,最大限度地跟踪、捕捉受众的注意力,并将它变成网络媒体看得见、摸得着的经济效益。于是网络媒体每天热衷于报道杀人、放火、抢劫、强奸、性丑闻等犯罪新闻。网络空间已成为性幻想的空间,成人信息传递几乎是维系网络产业的一大支柱。由于目前多数网民的受教育程度还不高,在大量刺激人的原始需求的“拷贝”面前,人类与生俱来的“窥私癖”会促使其在毫无道德谴责压力的情况下点击不良信息。许多内容属于“软色情”的信息,依然在如今的许多网站里唱“主角”,包括一些门户网站也在不遗余力地推动着“类黄色事业”的“发展”,有时甚至是无孔不入地发布“有色”新闻,制作“有色”标题,链接“有色”图片,以吸引受众眼球。网络的海量信息更是导致图书馆馆员对于网络信息的把关难度加大。海量的信息常常混淆他们的视听,使其目不暇接,甚至会对信息的本质慢慢丧失基本的判断能力。所以图书馆馆员的“把关人”角色发挥着很重要作用:一方面要对信息的真实性、伦理道德、社会公德等进行审查,保留修改甚至删除的权利;另一方面,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过滤掉不该出现的“糟粕”信息和链接。
3.网络传播中的信息过载
自从互联网出现后,各种各样的信息逐渐如海水一般围绕着人们,个体的人变成了信息海洋中的孤岛。现在的互联网上,网站、论坛及个人站点收集信息已经不是问题,问题在于信息的组合、过滤与价值判断。目前网络对于信息的组合与过滤出现了以下问题: (1)信息过滤少,重复量大大增加,无数个人或公共空间机械地重复粘贴各种链接;(2)信息废弃率不断提高。即使在技术发轫的早期曾经有过思想共享的曙光,也被大量涌进的新信息所冲淡。信息共享似乎把我们引向另一种信息泛滥。
关于信息检索技术的研究仍在不断努力,然而不管是开放式分类搜索引擎的发展还是Rss的广泛应用,都没有有效地承担起信息检索、判断与整合的使命。因此需要依靠图书馆馆员在基于整合互联网信息平台的基础上整合各种传播模式,思考如何在发挥其信息传播量最大化的基础上寻求其综合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三、转型社会图书馆网络信息伦理规范途径的反思
信息伦理对社会的“潜功能”将越来越呈显性发展态势。在转型社会中图书馆网络信息伦理规范需要人为的管理与技术的管理、软性的约束手段与硬性的管制相结合,即公众监督和法律监管协调进行,同时还需要区域、国家、全球管理机构的相互配合。
1.道德信念可以促进图书馆网络信息活动健康发展
道德信念的共有可以增强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感,在遇到问题时人们依照道德的行为模式即可减轻决策的负担,从而有利于图书馆领域网络信息活动系统的稳定与整合。也许有人会说,在图书馆网络信息活动中,人们的心理和动机是次要的,关键是如何建立一套公正的游戏规则。新制度经济学和博弈论就强调这一点,但事实必如此,原因是即使人们对管理制度的公正性抱有信心,但未必对其他网络传播参与者的公正心态和行为抱有同样的信心,经济学中著名的“囚徒困境”就对这一问题作了否定性的回答。由此看来,必要的公共伦理信念和道德规范是图书馆网络信息活动普遍可能和持续进行的前提条件之一。
2.对图书馆网络信息活动的道德审查或伦理批判是必要的
由于当前网络立法的滞后性,使得法律打击的仅仅是造成严重恶果的行为,大量次一级行为则会游离于法律的边缘或法律之外,因此网络立法需要网络信息伦理的补充.对图书馆网络信息活动的道德审查或伦理批判是必要的。只有两者互相配合、互相补充形成良性互动,才能让图书馆领域的网络传播在有序中发展。
苏格拉底说,一种未经审视的生活还不如没有的好。图书馆领域的网络信息活动要健康发展,就不能回避来自道德方面的审视和评价。这种评价的目的不是限制网络传播本身的发展,而是限制和避免图书馆领域中网络信息活动中潜在的缺陷和可能的风险,从而真正实现合理有效的信息活动目标。它的深远意义则在于,始终保持图书馆领域的网络信息活动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生活的完整与统一,确保人类社会理想与人格理想的完整与统一。
3.法律规范对图书馆网络信息活动发展环境的作用
在转型社会中法制建设比任何时候都来得紧迫,只有将那些成热的、共性的伦理规范适时地转化为法律法规,才能构筑网络安全的第一道防线,因为网络立法是一种硬性的法律手段,它借助国家强制力的威慑,不仅可以有效打击那些在网络信息传播活动中造成严重恶果的人,而且能为图书馆领域网络信息伦理的实施创造一好的外部环境。通过有关的网络立法,依靠国家法律强制力的威慑,不仅可以有效地打击那些在网络信息传播中造成严重恶果的行为者,而且可以为相关网络媒体的管理和网络信息伦理的建设创造一个较好的外部环境。因此,针对我国网络媒体良莠不齐的现状,有关网络传播的立法、司法实践就显得十分重要,法律规范的宽严,监督打击力度的大小。都会影响到转型社会中网络媒体的健康发展。例如,2004年6月10日,“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网站(http://net.china.cn)在北京顺利开通;2004年7月16日,中国公安部开通网络违法案件举报电话和网站(http//www.cy-berpolce.cn),24小时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举报。
图书馆网络信息伦理是在信息传播网络化后出现的新型伦理问题,因此我们应以一种现实的态度和超前的意识来重视图书馆网络信息伦理建设。在社会转型过程中,我们只有正确面对网络传播过程中所出现的各类网络信息伦理难题,并抓住图书馆领域网络信息伦理自身的特征,认真研究如何构筑网络信息伦理规则,才能建设起良好的图书馆网络信息伦理。所以图书馆网络信息伦理值得我们花时间去认真研究和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