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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的环境纠纷解决机制有诉讼机制和非诉讼机制(简称ADR模式)之分。环境纠纷的ADR模式在经济上具有快速简洁、廉价高效、符合当事人利益的特点,对于缓解司法资源的不足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它也存在不足之处,比如因程序随意而带来的非公正性、解决结果效力不明确、和解失败将付出更大成本等等。随着环境纠纷非诉讼解决成为一种世界趋势,重新审视我国现有环境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的特点及不足,并根据其特点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环境纠纷ADR模式的建议,使环境纠纷ADR模式在实体和程序上都更加规范化,有利于完善环境纠纷解决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