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当前农村基层法律服务现状和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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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我国目前的法律服务及其提供者、接受服务者等又存在着种种明显的分化或差异,本文就对我国当前农村基层法律服务的现状和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关键词:基层  法律服务 现状
  随着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的召开,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已经成为未来一个时期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目标,而国家治理体系的建立和治理能力的提升是否能够真正实现、效率如何,主要体现在基层治理之中。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基层治理的重点在农村,法治建设的重点也在农村。然而,作为一个拥有超常规的庞大人口、而且地区间的发展极不平衡的社会,我国目前的法律服务及其提供者、接受服务者等又存在着种种明显的分化或差异,本文就对我国当前农村基层法律服务的现状和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一、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设立混乱
  目前,我国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绝大多数是由司法行政机关组建的所谓基层法律服务所,很多是没有经过合法程序而非法设立的。特别是还有一少部分采用核准登记一个法律服务所,然后又设立多个子所,甚至多个服务机构,用来规避法律。基层法律服务所属于社会团体,并没有固定的编制,应当自筹经费、自负盈亏,可以向服务的对象收取代理费用。但在现实情况中,很多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门前也可以看到基层司法所的招牌,基层司法所是一级司法行政单位,是由国家固定编制、国家给与经费且是免费的服务机构。在很多乡镇,这两个机构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形式,造成了法律服务机构的混乱。
  二、农村基层法律普及不到位
  随着法治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和城乡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民群众很大一部分特别渴求对法律制度的了解,也希望能够利用法律去解决相关的纠纷。目前,多数农村的普法活动主要集中在政府相关机构散发宣传单页,村委会等组织通过广播宣传法律知识、地方电视台宣传以及普法日的普法活动等。这些普法活动没有统一的统筹协调,存在随机性和不可持续性,其效果也不尽理想。由于多数农村地区留守老人、留守儿童居多,他们对于文字性宣传吸取有用性信息的能力不高,目前的法律普及活动并不能满足他们的需求。多数村民反映他们根本不知道基层司法所的位置,更不要谈寻求咨询,而且因为农村法律服务机构的杂乱,收费不均衡,多数农民对于未知的服务费有很大的抵触情绪。法律服务者不能走出机构的“墙”,广大农民群众也不敢走入“墙里”。由于我国政府机构及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对于法律普及的不到位,导致广大农民群众对于法律更加畏惧。恶性循环的产生,使得不知法者更加厌恶法律,厌恶法律者更加不愿意了解法律。这也凸显出法律宣传活动对于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重要性。
  三、农民群众对法律的追求不平衡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广大农民群众很大一部分已经摆脱“怕诉”、“私了”的观念,希望能够追求公平、公正。而对于法律的追求,因为农民群众知识程度、眼界开阔程度不同而有所不同,形成不平衡的状态。目前,农民的主要去向分为进城务工人员、留守农村人员和到外地求学的大学生。农民工和求学的大学生由于眼界较为开阔、知识水平较高,对于法律的追求、对自身权益的保护也更为重视。而对于一直居住在农村没有外出经历的农村人口来说,主要分为留守老人、留守儿童和部分从事农耕的中青年,他们的法制意识淡薄,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面对强势的对手及高额的诉讼成本,不知道如何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农村基层法律工作者人力不足
  首先,我国处于一个城乡发展存在巨大差异的时期,我国法律工作者的分布也存在不均衡现象,大部分法律工作者选择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城市进行执业,很少一部分选择到农村执业,这与我国的法律需求量成反向分布,此类分布进一步加剧了供求矛盾。其次,法律工作是一项实践性的工作,其中专业性最强的是专业律师。专业律师在择业时也会与其他择业者相同,愿意选择经济条件较好的城市地区。即使是在农村进行实践课程的法学院学生,在他们毕业后首选还是在城市就业,而非回到农村。同样,从农村出来的大学生更加少的愿意选择回到农村,为农村的建设贡献砖瓦。再次,在我国农村进行法律服务工作的工作者多数称之为法律工作者,而非职业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法律专业知识相对于职业律师有所欠缺,很多农村基层法律工作者参与农村纠纷调解时,更多是抱有热心、责任心和公平正义之心进行工作,这其中也有很多被人稱道的人,但毕竟只是少数,法律工作者的数量远远不能满足广大农民对于法律的需要。
  五、农村基层法律服务的经费严重不足
  我国广大农村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地区,其经济条件艰苦,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经费很难得到保障,特别是在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普遍较为紧张的贫困地区,用于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财政投入更是少之又少。同时,因为整个地区呈现贫穷状态,社会捐助基金也难以获得。服务活动经费无法获得,导致服务工作无法开展,农村基层法律服务者只好在办理服务案件时走一走过场,影响案件质量。农村是一个熟人社会,有着其独特的传播途径。因为法律服务案件质量低劣,广大农民以其独特的传播方式告知其他准备寻求帮助的人们,使得一部分农民对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产生怀疑。恶性循环再一次产生,因为工作质量低劣而怀疑,因怀疑而不相信法律,我国的法律制度再一次受到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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