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全国范围内国有企业在1995年底已基本完成了清产核资工作,最近,接到一些部门、单位的反映,要求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后新增固定资产征税问题。经研究,对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后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国有企业固定资产重估后的新增价值,应按照有关税收法规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印花税。二、为照顾部分清产核资企业的实际困难,对固定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