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市场信息披露法律制度问题与对策

来源 :企业导报·上半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Ryan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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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保险市场信息披露制度有利于消除信息不对称现象,增强信息的透明度,有利于保护广大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促进保险市场的良性发展。分析了我国保险市场信息披露法律制度问题与原因,并指出了相关对策
  【关键词】 保险市场;信息披露;问题;对策
  
  一、存在的问题
  (1)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包括保险公司对保险监管部门的信息报告制度和保险公司面向社会公众的信息披露制度,均远未达到国际公认的最低披露标准。(2)信息披露严重失真。如部分保险机构存在少报、漏报不良资产和虚增利润的现象,极少数保险机构假数据、假保单、假账目、假赔案、假宣传等造假行为较为普遍,造成披露出来的信息无法反映保险公司的真实经营情况,客户也就无从知悉保险公司的实际经营风险状况。(3)信息披露存在误导消费者的倾向。少数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短期利益的驱动下,片面追求保费规模、市场份额和业绩水平,在销售保险产品过程中,使用不正确的概念误导消费者,甚至通过恶意隐瞒重大风险事项、虚假宣传和告知、故意夸大保险保障功能或者在公开媒体上大肆炒作某种险种的分红率或投资回报率等方式,对社会公众有意进行误导、欺诈宣传。(4)保险公司财务状况不透明。尤其是一些寿险公司在对某新型产品的投资账户管理费用和保单保全费用扣除的操作上不透明,以及对某险种的退保金比例、现金价值表等本应让客户知晓的有关重大信息进行封锁,致使客户无法了解承保公司财务状况的风险大小。(5)擅自进行不实信息披露。如夸大某险种的分红率或投资回报率,缺乏信息披露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二、原因分析
  (1)现阶段我国保险市场不成熟、市场体系不健全,人们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薄弱、维权意识不强,加之保险行业经营技术的特殊性以及保险产品的专业性和保险条款表述的非通俗性,导致客户在保险交易过程中明显处于信息劣势。(2)保险信息披露的法制建设不完善,规范保险信息披露行为缺乏法律层面的有效支持。(3)保险信息披露缺乏统一的保险会计核算标准,致使保险公司在信息披露行为上产生随意性,所披露的信息缺乏标准化和一致性,结果出现了这样一种现象,即凡是对保险公司有利的信息就披露甚至大肆炒作,凡于公司不利的信息就不披露或少披露,或轻描淡写。(4)会计师事务所、资信等级评估机构、精算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不发达,其对保险公司资信状况的评估尚处于起步阶段,致使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缺乏应有的社会监督和制约机制。(5)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信息披露方面的监督力度不够,表现为信息披露的评估指标体系不完善、有关基础数据较为缺乏、监管的电子化水平不高,从信息披露的范围、内容到程序、方式都处于低级阶段,可操作性差,与被保险人对保险信息的渴求相去甚远。
  三、完善保险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思路
  (1)信息披露的重点。首先应对保险公司所要披露的信息进行分类,即分为公开型信息和保密型信息。然后逐步按照WTO规则,着重对公开型信息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保险公司的业务发展状况、资金运用状况、经营管理水平以及售后服务质量状况;保险公司的资信状况和偿付能力水平;保险公司近期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处理情况;保险产品的特性、购买方式、费率水平及其风险状况;某险种的分红率或投资回报率;保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2)信息披露的程度。保险监管部门应要求保险公司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以及经核准的宣传材料或规范性文字,客观地向社会公众进行信息披露和公告,而且所披露的信息内容必须完整、真实、准确。(3)信息披露的渠道。保险监管部门应要求保险公司通过合法的公众媒体以及经核准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信息披露,保险公司不得依据自身的财务、业务核算和擅自印制的宣传材料进行虚假披露。(4)信息披露的程序。保险监管部门应要求保险公司在进行信息披露之前,报经保监会核准或备案,并针对重大事件实行及时报告制度和跟踪调查制度,然后由其总公司定期披露,保险分支机构可以在当地媒体上转载其总公司所披露的信息。(5)信息披露的安全性。信息披露并非要求保險公司对其在经营中所产生的全部信息都毫无保留地披露出来,因为这当中必然涉及保险公司的商业机密和经营安全等方面的信息。建立高效的保险监管体系,信息披露是风险监管的必要补充,政府监管、行业和社会监督,都应以保险机构信息披露的内容为基础。
  
  参考文献
  [1]马卫华,张明星.论保险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完善[J].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
  [2]陈凯.保险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研究[J].发展研究.2006(2)
  [3]张绪风.建立和完善我国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J].中国保险.2007(5)
  [4]孟飞.保险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制度研究[J].浙江金融.2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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