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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开放我和我国近年来的法治实践,我们认识到,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的基础性作用要得到进一步的重视和强化,而经济法既要保障政府主体对经济的干预,又要限制这一干预,以保证其合理性,尽量避免政府失灵,而要更大的发挥市场的作用就要借助于市场主体来实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是推动经济发展的主要力量,而政府主体只是起到引导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