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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4年岁末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下发之后,全国各地逐步取消之前具有行政管理色彩的律师收费标准,随之而来部分律师协会公布自行制定的指导价、平均价,作为当地律师开展价格谈判工作的参考依据。与此同时,“市场调节价”释放出的信号即是,各律师事务所甚至具体到律师个人可以在自认为合理的情况下开展价格竞争;这样也就无可避免的出现“低价竞争”这颗行业毒瘤的萌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