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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广东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民政厅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