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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外概况:关于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鉴定问题,国外有两大流派。其一是以德国为代表的欧洲大陆法,其特点是对于同一个病人的不同性质的行为,在责任能力评定上依据医学诊断为标准(即生物学标准)。其二是以英美为代表的惯例法,其特点是对于同一类病人的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作出不同责任能力的评定,主要依据对违法行为性质的辨认能力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