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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号)精神,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