闯黄灯,合法还是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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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全国首例闯黄灯受罚行政诉讼案件尘埃落定,该行为系违法行为。争议的关键在于现行法律规定存在漏洞,导致对闯黄灯行为的定性存在差异,笔者从法的角度和社会现实角度对闯黄灯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对策
  关键词 闯黄灯 法律解释 交通安全
  2010年7月,交通信号灯转为黄灯时,嘉兴海盐县舒江荣的车辆尚未越过停车线但继续直行,被监控记录认定其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定,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其后,舒江荣缴纳罚款,但他认为法律并无明文规定”黄灯亮时,未越过停车线的车辆禁止通行”,交警部门的处罚决定缺乏法律依据 ,故向海盐县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9月9日,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行政处罚的决定。9月26日,舒江荣向海盐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交警部门的处罚决定,此后海盐县法院判定舒江荣败诉。舒江荣不服一审判决,向嘉兴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改判 。2012年2月29日,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闯黄灯的行为是否合法,涉及到重大公共利益,故认定闯黄灯系违法行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关于“闯黄灯”的解释
  (一)反对的观点
  由于现行法律法规中关于闯黄灯是这样说的:2003年《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条,“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2004年国务院《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黄灯亮时”应理解为黄灯亮的整个过程,即指一个“时段”而非“时点”。正如“绿灯亮时,准许通行”、“红灯亮时,禁止通行”是指灯亮的整个过程而不是灯转换的一刹那,三者的表述是一致的。由此,“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的含义就是“黄灯亮的整个过程,只要车辆在此期间越线就可继续通行”而不是“绿灯灭、黄灯亮的那一刹那,越线的车辆可以通行而未越线车辆不能通行”。其中解释非常含糊,并没有明确说明“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不可以通行,凭什么就说“不许闯黄灯”呢?
  (二)法的观点
  若认为“黄灯亮时没有禁止未越线车辆继续通行,因此所有车辆均可继续通行”,则违反了法条语义及体系上的内在逻辑,使得黄灯与绿灯指示意义雷同。从这里可以看出,在设置红黄绿三色灯的场合,三种灯的意义应该各有区别,因此黄灯不应等同于红灯、绿灯之任一种。在黄灯隔开了绿灯与红灯的情况下,理论上不存在红灯亮时,已越线车辆继续行驶的情况,故黄灯与红灯已区分;进一步将黄灯信号理解为“禁止通行,仅越线车辆可继续行驶”,则又将黄灯与绿灯区分(否则,如将“闯黄灯”理解为合法,则黄灯与绿灯就无从区别了),从而实现了信号灯体系的完整性。
  二、审视和措施
  回头看看,毋庸置疑,《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红黄绿灯的通行规则是为了保障道路安全。即黄灯亮时,只有已经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除此之外,车辆不得继续通行。该项规定实际上意味着,黄灯亮时驾驶人的通行权受到限制,限制的目的在于维护道路交通的安全。立法的价值取向在此非常明显,即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必须在合理范围内限制个人的通行权利。因此,现有道路交通安全法体系下,闯黄灯系违法行为。有人抓住《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并无“闯黄灯违法”的直接规定,认为交管部门处罚不当,这属于只见树木不见森林,过分关注驾驶员的权利而相对忽视了公众安全。只要问一句:是规定“闯黄灯违法”,还是规定“闯黄灯不违法”更有利于公共交通安全?答案自然是前者。当然,黄灯亮起时,机动车什么情况下可以通过,还需要更准确具体的解释,在公众中达成共识。只有大家共同遵守交通规则,事关每个人的交通安全秩序才有保障。退一步说,即使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法律也允许执法人员进行符合法律原则的推定。
  那么,既然现行交规有问题,“闯黄灯”又确实该治理,那应该怎么办呢?我的建议就是第一,法律出台前要尽力保证语言规范和逻辑严谨,及时补充法律法规空白,如本案第 38条应明确”黄灯亮时,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禁止继续通行”,法律法规的清理予以重视,对于疏漏点和矛盾点及时解决。如香港那样遵循国际一般准则,把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黄灯”的含义的规定修改为,“黄灯启亮表示交通信号灯即将变为红灯,碰到黄灯时应该减速停车,除非不能安全停车时可以在黄灯期间通过停车线进入交叉口”;同时并应规定“黄灯期间越过停车线的车辆的车速不得超过交叉目的限速,否则将因黄灯超速而被处罚”。这就既避免了一刀切处罚,但又能够治理路口车速过高的问题。第二,技术操作方面更加人性化、规范化,如交通信号灯的倒数设置和畅通保障:第三,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对于闯黄灯的行为,可以建立登记档案制度,对黄灯亮时,未过停车线而依然继续通行的车辆拍照登记,当违规次数达到法律规定限度后,再采取行政处罚措施。第四,提高社会道德素质和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在驾驶员和其他群体中都形成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相互避让的习惯,避免类似现象发生 。
  参考文献:
  [1]孟焕亮, 田舍郎. “闯黄灯”闯进了法律的灰色地带[J]. 中国审判, 2012, (5).
  [2]陈虹伟. 闯黄灯, 该不该被立法禁止[J]. 法制与新闻, 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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