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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食品安全是关乎民生基本问题,是衡量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標志。我国历来比较重视食品安全方面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从《食品卫生管理条例》到《食品卫生法》,过渡至《食品安全法》及其修订,确立了一系列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呈现出诸多新的引人关注的亮点,为我国系统有序地解决当时食品安全问题提供了有效的法律制度保障,开启中国食品安全监管的一个新时代。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律;食品安全法
一、对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建设的回顾
我国历来关注食品安全方面问题,重视食品安全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自建国以来,我国部级以上机关颁布了大量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以及各类规范性文件。国务院于1979年8月28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1982年11月19日,经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叶剑英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并于1983年7月1日起试行。为了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人民体质,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自1995年10月30日起施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社会大众对食品安全问题认识的不断深化,《食品卫生法》对体系内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指导作用已有所降低,已经不能适应食品安全形势的发展需要。比如:食品安全问题本身涵盖了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法律应当反映出食品在这个过程中的整个生物链条,而《食品卫生法》调整的范围过于狭窄,其规定的"食品"概念是狭义的,仅对食品生产经营阶段中发生的食品安全法律关系进行调整,使得该法出现了较大的法律监管盲区,从而造成了此后政府部门对饲料中加入瘦肉精、农药大量残留、滥用抗生素、食品储存污染等诸多问题的监管滞后和监管不力。2007年底,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对食品卫生法修订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并根据修订内容,将“食品卫生法修订草案”名称改为“食品安全法草案”,从而启动了修改食品卫生法的立法程序。
经过四审、横跨三年、历时一年多,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根据该法第10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自2009年6月1日起废止,取而代之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这样,从“卫生”到“安全”,两个字的改变,表明从中国食品安全监管观念到监管模式的转变,为我国系统有序地解决当时食品安全问题提供法律制度保障,该法确立了一系列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呈现出诸多新的引人关注的亮点,开启中国食品安全监管的一个新时代。
二、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成为我国史上系统规范食品安全方面最严的法律
《食品安全法》实施的这几年里,该法在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工业化程度的提高,生活节奏的加快,加工食品在人们日常生活中所占比重更大,强化食品安全工作,保障人们“舌尖上的安全”,努力提高食品安全安全水平已经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要求。而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在实施过程中已显露出立法上较大的滞后性,比如: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实行的是分段监管,法律授权的有农牧、质监、工商、卫生、商务、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九个部门,被坊间戏称为“九龙治水”,监管的各个环节之间管理责权不明晰,分工不严格,诸多部门都管,而又都不认真管,存在着“六七个部门管不好一头猪,十几个部门管不好一桌菜”的状况。同时,我国的食品标准总体水平偏低,部分标准之间存在交叉、矛盾,重要标准短缺,标准的前期研究薄弱、实施状况较差,甚至强制性标准都得不到有效执行。近年来,我国接连发生多起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如“毒豆芽”事件、昆明毒米线事件、福喜腐肉事件、粪水臭豆腐事件、家乐福散装菜干二氧化硫超标事件等等,层出不穷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不断摧毁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管公信力,给国家声誉和政府形象带来了恶劣影响,同时也表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手段和制度尚不能完全适应食品安全需要,现行法律威慑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必须进一步强化立法,以法治方式维护食品安全,建立更加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以解决当前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修改现行食品安全法已迫在眉睫。2013年6月,实施四年的我国首部《食品安全法》修订被列入国务院法制办2013年立法计划。通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多次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的基础上,2013年10月,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向国务院报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启动修订《食品安全法》程序。2015年4月24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该法共十章,154条,自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格的处罚和最严肃问责为要求,用法治方式建立起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切实化解食品安全治理的难题,有效保障人民群众 “舌尖上的安全”,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确立了食品安全工作的新理念,规定了食品安全工作以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基本原则,在修订内容上呈现出诸多新的亮点,成为我国史上系统规范食品安全方面最严的法律。
1.在立法上确立以预防为主、风险防范的法律制度,重在消除隐患和防患于未然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和报告;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运用科学方法,对食品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并通报评估结果;制定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的食品安全标准;对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又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并把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记入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建立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信息库,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若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对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等各个环节,有针对性地补充、提高标准、强化措施,设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法律制度
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将现行分段监管体制修改为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负责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监管的相对集中的体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生产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全过程质量控制,逐批检验,保证食品安全;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国家制定、调整并公布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保健食品的产品注册和备案制度以及广告审批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中;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销售记录制度;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餐,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等等
3.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刑事等手段,对违法生产经营者实行最严厉的处罚,对失职渎职的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实行最严肃的问责,对违法作业的检验机构等实行最严格的追责
实行首负责任制,要求接到消费者赔偿请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对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以罚款;对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罚款以外,如果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给予拘留;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义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若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法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处以没收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撤销、机构批准文件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认证人员,撤销其执业资格,若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对违反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违法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生产经营者、监管人员、检验人员等主体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充分发挥消费者、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方面的监督作用,引导各方有序参与治理,形成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相关部门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国家鼓励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支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同时授权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会同保监会制定具体办法;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监管部门应当准确、及时、客观公布食品安全信息,鼓励新闻媒体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同时规定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客观、真实、公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国家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实行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信息和国务院确定需要统一公布的其他信息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公布。总之,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自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以法律形式固定监管体制改革成果、完善监管制度机制,解决当前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成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基本法”。此时,应充分认识《食品安全法》修订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通过多方位多形式宣传,为该法的贯彻执行奠定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实施基础。在全社会开展深入学习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活动中,力求学深学透,吃透法条、深刻领会其修改背景、修订内容、目的意义和精神实质,营造人人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使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真正解决好现实生活中的食品安全问题。
作者简介:
刘建军,许昌市委党校法学副教授,研究方向:宪法学、社会法学。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律;食品安全法
一、对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建设的回顾
我国历来关注食品安全方面问题,重视食品安全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自建国以来,我国部级以上机关颁布了大量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以及各类规范性文件。国务院于1979年8月28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1982年11月19日,经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叶剑英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并于1983年7月1日起试行。为了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人民体质,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自1995年10月30日起施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社会大众对食品安全问题认识的不断深化,《食品卫生法》对体系内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指导作用已有所降低,已经不能适应食品安全形势的发展需要。比如:食品安全问题本身涵盖了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法律应当反映出食品在这个过程中的整个生物链条,而《食品卫生法》调整的范围过于狭窄,其规定的"食品"概念是狭义的,仅对食品生产经营阶段中发生的食品安全法律关系进行调整,使得该法出现了较大的法律监管盲区,从而造成了此后政府部门对饲料中加入瘦肉精、农药大量残留、滥用抗生素、食品储存污染等诸多问题的监管滞后和监管不力。2007年底,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对食品卫生法修订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并根据修订内容,将“食品卫生法修订草案”名称改为“食品安全法草案”,从而启动了修改食品卫生法的立法程序。
经过四审、横跨三年、历时一年多,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根据该法第10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自2009年6月1日起废止,取而代之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这样,从“卫生”到“安全”,两个字的改变,表明从中国食品安全监管观念到监管模式的转变,为我国系统有序地解决当时食品安全问题提供法律制度保障,该法确立了一系列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呈现出诸多新的引人关注的亮点,开启中国食品安全监管的一个新时代。
二、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成为我国史上系统规范食品安全方面最严的法律
《食品安全法》实施的这几年里,该法在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工业化程度的提高,生活节奏的加快,加工食品在人们日常生活中所占比重更大,强化食品安全工作,保障人们“舌尖上的安全”,努力提高食品安全安全水平已经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要求。而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在实施过程中已显露出立法上较大的滞后性,比如: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实行的是分段监管,法律授权的有农牧、质监、工商、卫生、商务、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九个部门,被坊间戏称为“九龙治水”,监管的各个环节之间管理责权不明晰,分工不严格,诸多部门都管,而又都不认真管,存在着“六七个部门管不好一头猪,十几个部门管不好一桌菜”的状况。同时,我国的食品标准总体水平偏低,部分标准之间存在交叉、矛盾,重要标准短缺,标准的前期研究薄弱、实施状况较差,甚至强制性标准都得不到有效执行。近年来,我国接连发生多起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如“毒豆芽”事件、昆明毒米线事件、福喜腐肉事件、粪水臭豆腐事件、家乐福散装菜干二氧化硫超标事件等等,层出不穷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不断摧毁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管公信力,给国家声誉和政府形象带来了恶劣影响,同时也表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手段和制度尚不能完全适应食品安全需要,现行法律威慑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必须进一步强化立法,以法治方式维护食品安全,建立更加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以解决当前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修改现行食品安全法已迫在眉睫。2013年6月,实施四年的我国首部《食品安全法》修订被列入国务院法制办2013年立法计划。通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多次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的基础上,2013年10月,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向国务院报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启动修订《食品安全法》程序。2015年4月24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该法共十章,154条,自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格的处罚和最严肃问责为要求,用法治方式建立起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切实化解食品安全治理的难题,有效保障人民群众 “舌尖上的安全”,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确立了食品安全工作的新理念,规定了食品安全工作以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基本原则,在修订内容上呈现出诸多新的亮点,成为我国史上系统规范食品安全方面最严的法律。
1.在立法上确立以预防为主、风险防范的法律制度,重在消除隐患和防患于未然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和报告;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运用科学方法,对食品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并通报评估结果;制定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的食品安全标准;对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又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并把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记入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建立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信息库,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若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对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等各个环节,有针对性地补充、提高标准、强化措施,设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法律制度
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将现行分段监管体制修改为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负责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监管的相对集中的体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生产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全过程质量控制,逐批检验,保证食品安全;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国家制定、调整并公布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保健食品的产品注册和备案制度以及广告审批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中;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销售记录制度;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餐,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等等
3.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刑事等手段,对违法生产经营者实行最严厉的处罚,对失职渎职的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实行最严肃的问责,对违法作业的检验机构等实行最严格的追责
实行首负责任制,要求接到消费者赔偿请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对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以罚款;对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罚款以外,如果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给予拘留;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义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若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法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处以没收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撤销、机构批准文件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认证人员,撤销其执业资格,若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对违反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违法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生产经营者、监管人员、检验人员等主体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充分发挥消费者、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方面的监督作用,引导各方有序参与治理,形成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相关部门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国家鼓励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支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同时授权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会同保监会制定具体办法;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监管部门应当准确、及时、客观公布食品安全信息,鼓励新闻媒体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同时规定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客观、真实、公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国家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实行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信息和国务院确定需要统一公布的其他信息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公布。总之,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自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以法律形式固定监管体制改革成果、完善监管制度机制,解决当前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成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基本法”。此时,应充分认识《食品安全法》修订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通过多方位多形式宣传,为该法的贯彻执行奠定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实施基础。在全社会开展深入学习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活动中,力求学深学透,吃透法条、深刻领会其修改背景、修订内容、目的意义和精神实质,营造人人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使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真正解决好现实生活中的食品安全问题。
作者简介:
刘建军,许昌市委党校法学副教授,研究方向:宪法学、社会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