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灰色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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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温家宝总理在今年“两会”期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了“规范灰色收入”,而该提法之后又被正式删除,“一入一删”引起了人们对“灰色收入”的关注与热议。
  
  杨宇立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博导
  防止灰色收入成为中国的慢性病社会肌体就像人的生命,生病是不正常的状态,但一个人一辈子不生病也不正常、不可能。广受诟病的灰色收入,正是各国各民族的体质均无天生免疫力的社会病毒之一。它虽难根绝,但务必治疗,才能保护作为社会生命力重要支柱的公平正义原则。
  灰色收入源自“灰色市场”,特指那些界于合法交易和非法交易之间的个人收入渠道。一般来说,随着现代商业活动向社会生活的细微末枝渗透,总有“新的”灰色市场被发现,并通过用人性的弱点得到激励。迄今为止,中国灰色收入的特殊性已表现出如下征兆:久治不愈,大有被拖成慢性病的危险。当然,各国整肃灰色收入的效率与其公共权力运作的透明度密切相关。
  灰色收入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腐败,但由此产生的败坏社会和谐氛围的能量,却毫不亚于腐败,因为灰色收入置身于法网之外。目前,惩治腐败的党纪国法比较清楚,但对付灰色收入要比惩戒腐败困难得多。人们凝聚对灰色收入边界的共识,远慢于灰色收入花样翻新的速度。况且灰色收入与礼尚往来及合理的要求之间的界线,如同沙漠地形,刮一次风就变化一次。
  应当承认,如果合理的要求得不到合理的满足,它就可能被以不合理的方式去获取。比如,过低的手术费用与患病塞“红包”及高价手术辅材并存之类现象。然而,令人厌恶的灰色收入范围,远不止于合理的要求没有得到合理满足。
  目前,公款吃喝就不提了,这个可以有。麻烦的是乱七八糟的灰色收入的数量和形式变化太快,从送礼、送现金、送“廉价房产”,到送保姆、“女服务员”等,从免费娱乐到免费旅游考察等,都在“合情、合理、合法”范围吗?很难说得理直气壮。而利用权力积极参与各类有偿演讲,攫取巨额科研资金又算什么?“只闻高管涨薪,不见股东分红”,恐怕也构成高管的灰色收入。发挥余热、多劳多得现在已经不成问题了,成问题的是公车私用,或公私兼顾,真金白银的税款没有全都流向公共管理和服务的渠道。
  严格说来,灰色收入是交易收入,因此交易地位占优者必定得胜。就制度空间而言,所有交易地位占优者理论上都可能获得灰色收入。在一个国家发展不平衡、权利不平等、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背景下,容留灰色收入的制度空间是相当大的。但所有挑战社会公平正义的现象,都会急剧消耗一个国家既有的政治资源。
  再从技术角度看,灰色收入大都以现金支付的隐蔽方式实现,银行不知道,政府难察觉,这就为判断资金流向的合法性出了难题,使“体外循环”的资金轻易逃脱了专业监控,流失成百上千亿的个人收入所得税,加剧了既有收入分配制度以“累退税”为特点的缺陷。这是中国资本市场改革滞后所产生的重大代价之一。另外,国有垄断企业用于职工奖励和福利的那部分“成本”损耗,以及单位“创收”所形成的小金库,就更难于根除。这些收入不乏使用上的合理性和灵活性,但中西部广大农村基层组织是绝少有什么“小金库”的,其负债总额已达数万亿之巨。
  可以肯定,灰色收入的收益非常集中,成本却扩散至社会的各个角落。它到处与全社会的积极进取精神作对,为社会肌体植入病毒,扭曲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为不义之财提供效果很差劲的“遮羞布”,诱使交易地位较强的人群精神堕落。诚然,人们不能指望根绝灰色收入,同时人们也绝对有理由要求政府完善和规范收入分配制度,尽可能将合理的报酬合法化,并尽可能通过转账方式进行,将灰色收入纳入报酬申报的优先领域。改革已进行30多年了,规范个人收入应该不难做到,也是时候了。■
  
  肖华江苏省建湖县纪委
  “灰色收入”争议反映反腐复杂性
  
  所谓灰色收入,是区别于“白色收入、黑色收入”,介于合法收入和非法收入之间的各种收入。随着社会的发展,当前灰色收入已经呈现出多样性,如稿酬,兼职收入,红包、奖金、专利转让费等。这些收入中很多和贪污受贿等黑色收入有很大的不同,如果都说成是不合法,恐怕也不正确。
  但这些收入有很多是不合理的,甚至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如教师的有偿家教、有的单位乱发奖金等。对这些的灰色收入,有的要进行规范,有的就要取缔。但是我们至今还没有一个规定,对什么样的收入是灰色收入进行界定。正因为如此,所以很多不合理的灰色收入得以存在,很多可以进行规范的灰色收入得不到规范,只能在没有阳光的地方存在。从这次两会中代表委员争议来看,其实他们不是反对报告的主要精神,而是对目前存在的一些腐败现象表示担忧。现在一些群体收入为什么这么高,收入差距为什么这么大,腐败为什么还不断存在,不能不说和灰色收入有关,因此要缩小收入差距,杜绝腐败,我们对灰色收入问题不能不重视。
  但什么是灰色收入,哪些灰色收入要规范、哪些灰色收入要取缔不清楚,这些争议就必然出现。这些争议,反而证明了我们在治理灰色收入上有制度漏洞,这些漏洞才导致人们对灰色收入有很多分歧,使人难以分清对一些灰色收入是规范还是取缔。
  有的人正是利用制度的漏洞,利用人们对灰色收入看法的分歧,为自己腐败寻找借口,把一些贪污受贿所得说成是灰色收入,以便逃脱法律的惩处。如重庆市司法局原党委书记、局长文强,很多人就被他的某些辩词所“雷倒”。比如他对公诉机关认定其财产的合法性就持有异议,辩解说平时过年过节下级单位送的红包、烟酒等“灰色收入”计算得太少。
  灰色收入为什么有制度漏洞,恐怕还是因为当前灰色收入的復杂性,对这样一个如此复杂的问题要制定管用的制度是很难的。从治理灰色收入的难,可以看出当前腐败的复杂性、艰巨性,因为很多腐败与灰色收入有关。
  但是无论多难,我们都应该把这方面工作做好。总理把这一问题写进政府工作报告讨论稿,这就说明灰色收入已经成为国家和社会关注的热点。当务之急,就是要出台相关法规和制度,对“灰色收入”作出明确界定,并制定相关规定予以规范和限制。比如,什么情况下取得的收入叫灰色收入,分哪几种情况等等,有了界定,解决起来相对好办一些,从而使两会对这样的问题不再出现类似的争议。■
  
  汤啸天 编审、硕士研究生导师、上海政法学院发展规划处处长兼高教研究所所长
  “灰色收入”应删,“涉权收入”必禁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吸纳人大代表的意见,把原文“坚决打击取缔非法收入,规范灰色收入”修改为“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应当说是顺应民意的。“规范灰色收入”虽然具有良好的初衷,但在实践中根本没有可操作性。
  中国的反腐倡廉建设,首要和最为紧迫的就是建立领导干部家庭财产等信息的申报制度。众所周知,建立领导干部家庭财产等信息申报制度的阻力主要来自领导干部。不迈过建立领导干部家庭财产等信息申报制度这道“坎”,其他所有的反腐倡廉措施都会落空。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七条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根据本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努力采用、维持和加强促进透明度和防止利益冲突的制度。” 第八条又进一步明确:“各缔约国均应当根据本国法律的基本原则,酌情努力制定措施和建立制度,要求公职人员特别就可能与其公职人员的职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务外活动、任职、投资、资产以及贵重馈赠或者重大利益向有关机关申报。”
  灰色是指介于白色与黑色之间的过渡性色彩。所谓“灰色收入”,是指商业回扣、公关所得、人情往来、年节收礼、小金库分红、庆典礼品、有价证券、消费年卡、娱乐场所会员卡之类“说不清、道不明”的不菲进账。
  世界上的收入“非白即黑”,只有合法与非法两种。如果硬要在合法收入与非法收入之间划出一块似乎可以规范的“灰色空间”,无疑是把非法收入合法化。因为无论怎么规范,上面所说的所谓“灰色收入”起码有一部分属于合法,结果一定是允许和鼓励官员以收受“灰色收入”的名义敛财。
  近年来,我国对收入进行分类、命名的说法颇多。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的内涵是明确的,包括人情收入、年节收入、婚丧嫁娶收入在内的“灰色收入”的模糊在于形式上多少有一定合理性,而在实质上却是变相收受贿赂。
  以人情往来为例,如果是亲属、同事之间的相互馈赠,一是确有情感基础,二是互有往来,三是数额有限。而以人情往来为幌子的贿赂,一定与权力的寻租与租用有关,一定是单向度的。至于商业回扣、公关所得、年节收礼、小金库分红、庆典礼品、有价证券、消费年卡、娱乐场所会员卡等等无不是权力运用的结果。
  由此可见,“灰色收入”实际上是由权力带来的收入,应当称之为“涉权收入”。涉权收入必须严格禁止。由于权力的运用具有以往的、即时的、未来的等多种形式,必须针对下级给上级发钱、自己为自己分红、协作单位为主管部门送礼等变相贿赂作出禁令。
  当然,在社交活动中绝对地禁止礼品也是不现实的,对礼尚往来应当予以规范。规范的方式可以借鉴其他国家成功的经验,如加拿大的经验,政府为公务员设置“可收”礼品的底线,以及一年之内可以累计收取礼品的最高限额。加拿大的规定是一次公务活动收取礼品的价值不超过10加元,一年之中累计收取礼品的价值不能超过300加元。
  假设我国规定,每一次公务活动可以收取礼品的最高价值限额是100元人民币,公务员一年之中收取礼品的总价值不能超过人民币3000元,也是可以对礼尚往来作出规范的。
  根据中国的国情,应当明确规定礼品应当包含各种礼券、实物、有价证券、消费卡、会员卡等。公务员接受礼品必须申报,在规定限额之内的,可以成为个人的合法财产;超过限额的应当交公。接受礼品拒不申报的,一律视为非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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