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AI是否具有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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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人工智能最基本和最大的特征就是可以在人类不干涉不干预的情况下,基于之前所学到的知识并通过其系统地消化吸收从而可以像人类一样自动地运行和操作。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AI似乎已经具备作为人最基本的判断标准,因此对AI人格权的分析是解决现实生活中责任划分问题的重要途径。对于AI是否具有人格权这一法律问题,尽管处在现行法律的真空地带,从法律人格的角度进行分析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切入点。
  关键词 人工智能 人格权 法律人格 民事主体资格
  作者简介:袭颂颂,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法。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4.214
  一、研究AI是否具有人格权的必要性
  人工智能概念诞生于1956年,在半个多世纪发展历程中,其技术和应用发展受到很多与智能算法有关的多方面影响。AI是通过一系列数据和计算机进行控制和模拟、扩展人类的智能,并且通过感知设定的环境和给予其应学习的知识、理论,并将这些知识和理论正确的应用于实践中去,从而获得人类追求的结果的一整套涉及多方面的应用系统。人工智能从一开始就已经成为社会热点和科技前沿发展的项目,AI的功能越来越强大,越来越多地被投入到不同的制造行业和服务行业中使用,与此同时在被投入使用期间也引发了很多责任问题。像拥有沙特国籍的“机器人索菲亚”曾说想要个“女儿”,这种之于人类的威胁也亟需得到科学的解释。“对AI货物的崇拜”愈演愈烈,AI渐渐地渗入我们的生活,或许对于某些特定的人群来说已经成为必需品,像被智能机器人看护的老人、婴儿、残疾人等。我们不能否认人工智能也是具有风险的,对于责任应该由谁承担也引发了很大的争议。因此,AI是否享有人格权关乎解决AI侵权问题的责任划分。
  二、从法律人格的本质来看AI是否可以成为人格权主体
  (一)法律人格的本质
  人格在法律中的内涵主要来自于罗马法,我国学者一般将法律人格(person)译成“人”,民法就是以人为中心,以人格的保护为主要义务的法律,法律人格是一个较为抽象的概念,法律人格的本质概括地说主要包括:
  1.一个人有能力成为法律的主体,即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权利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必须在两个人或法人之间建立起法律关系。
  2.成为法律主体,需要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即要求民事主体具有独立参加民事法律關系,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民事权利能力这一法律资格。
  3.法律人格应该具有受法律保护的人格利益,像自然人所具有的生命健康权、身份权等都属于不可被侵犯的人格利益。因此,在判断一个主体是不是具有法律人格的时候应该结合这三个因素进行探讨,法律上的“人”尽管都具有不同的社会贡献,但都是具有一定权利能力的,人之所以活着,是为了维护和完善他们的人格以及尊严,在此基础上为社会做出不同程度的贡献,并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法律人格的承认是一种相互尊重的属于人的权利,是对任何违法行为进行法律控制的一种手段。从法律人格的主要目的来看,人之所以具有人格,是为了促进一个有组织的社会对人类行为的监管,通过对法律关系进行规定,通过对主体行为进行管理从而达到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一般来说,任何法律责任都是因为违反某个人的权利而被强制承担的,其最终目的都是维护社会秩序。
  (二)AI并不具有法律人格
  AI是否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在这里意味着法律人格是否可以扩充到AI。人格权的主体是指在人格权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自然人作为人格权的主体在学术界是没有任何疑义的,这是由民事主体自身的性质和人格权制度的目的所决定的。在我国,随着经济发展,人格权的主体范围逐渐扩大,我国民法承认法人享有人格权,法人本质上是真实存在的能够在实际中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可以从事民事行为活动的一个独立的主体。尽管人格权主体的范围是呈逐渐扩大的趋势,但是对于是否能够将人格权的主体扩大到AI的问题需要慎重对待。首先应该清晰AI的性质,对此工具说认为AI在本质上就是为人类服务的工具;代理说认为人工智能的行为归根结底还是被人类所控制,其责任的承担应由人类负责。但是笔者认为,人工智能并不仅仅是为人类服务并受人类控制的工具,由于科技水平不断提高,人工智能通过自主学习也可以形成自己的思维模式和意思表示。在AI的性质的基础上,AI能否作为人格权的主体,国内外学者们也有不同的观点:
  有国外学者主张AI不可以作为人格权的主体,通过权利和义务的联系,人格通常与人联系在一起,尽管法律在所有法律体系中都承认了法人的人格,而在某些情况下,公司是由人组成的法人,他们在没有他们的法人从事民事行为的情况下是不能做任何事情的。因此,与公司的人格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是指他们背后的人,这与倡导AI机器人的人格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当我们在人工智能的基础上为AI机器人的人格进行辩护,或者是AI能够独立自主地做出决定时,他们仍然无法满足司法和学术界的解释。他认为,机器人作为人工智能的拥有者有5个属性:(1)与他人交流的能力;(2)内部知识的学习转化;(3)外部知识或外部世界的认识和学习;(4)有一定程度的意图;(5)某种程度的创造力。尽管有了这些基本技能,机器人现在还是被认为是法律上的产品或财产。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机器人被当作工具来对待,其本质上永远是人类对AI机器人的行为负有法律责任,并负责确保它们在法律的范围内运行。
  对AI具有人格权持肯定态度的国外学者认为,权利向机器人扩展可能有助于我们对人类、机器和自然的这种相互联系的权利和责任的重新评价。同时我国学者袁曾也赞同这一点,他主张人工智能拥有有限的法律人格,“人工智能的法律人格有限,是指其法律人格与自然人或公司不同,并不具有承担完全责任的能力与地位。”尽管AI可以独立自主地做出一定的行为,但是其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问题则是有限的,因为其价值观的形成与自然人不同,其根本原因是AI深度学习的神经网络与人脑存在一定的差距。   笔者认为,法律人格不可以扩充到AI,即AI不具有人格权。以目前的科技水平,AI的一切目的行为都是人类所赋予的,被赋予学习相应的规则和方法的目的只是为了完成特定的任务。AI本质上还是一种工具和手段,其生来就是为了服务于人类。AI的确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根据AI的性质其应作为民法上的物。AI的内在本质是由人类设计并为人类服务的以机器为表现形式的计算和数据为一体的系统。人工智能系统的核心是数据,数据成为现代人工智能系统的核心关键。基于人工智能系统的内在本质,AI就是人类打造的为人类服务的产品,如果将AI纳入民事主体的范围,赋予其有限的法律主体地位,尽管有研究的必要性并会打破现有民法的理论体系,在目前的法学学术界对其民事主体地位进行认可是不现实的。
  三、对AI责任划分尤为重要
  人工智能最大的特征是可以在人类不干涉不干预的情况下,基于之前所学到的知识并通过自己消化吸收从而可以像人类一样自动地运行和操作。在开启人工智能系统后,人工智能系统可以做到在人类不干涉其操作的前提下自主的完成任务,而不需要人类进行操作并给人工智能下指令。设计、制作和生产人工智能的开发人员在其开发这套产品的过程中也不可能准确的预知到该产品接下来会产生什么样的风险,潜在的风险可以避免,但是对于不可预知的风险不管危害大小还是危害范围都无法预料和避免。
  笔者认为,我们不可以忽视人工智能的安全问题,尽管其在具有很高的安全系数下被投放市场,其所造成的侵权问题不容小觑,AI的侵权责任主要是由产品责任和隐私权被侵犯构成的。
  人工智能产品产生侵权的责任划分至关重要,在人工智能系统运行的过程中,由于AI运作可能发生被编程的错误操作或内部缺陷以及其他无法被检测到的合理的理由时,导致机器人出现故障造成重大损失,如果在没有排除故障的情况下建议应该像汽车那样要求使用者交纳强制性保险;如果缺陷是可以被发现的,是由于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过错造成的損失,应该根据他们的错误行为进行归责。总之,人工智能自身研究、发展的特点在于大量个人、企业的参与使得责任承担主体多样,导致受害人在受到侵权后难以索赔。立法者应该明确某一具体案件的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或者严格责任标准,其最重要的职责是在设计者、生产者、投资者、运营者、使用者之间进行责任分配,责任分配的标准与一般侵权责任一致。在制订政策和法律时,应当摆脱肤浅的新闻炒作和广告式的热点宣传,必须促进对人工智能技术产品更深层地理解,聚焦这一新技术给社会产生重大利益的同时也带来的艰巨挑战。
  四、结论
  据了解,人工智能是知识的工程,是机器模仿人类利用知识完成一定行为的过程。以近几十年的技术水平,即使有更高性能的计算平台和更大规模的大数据助力,人类对自身智能的认识也还处在初级阶段,在人类真正理解智能机理之前,不可能制造出更强的人工智能。
  尽管如此,在现有技术水平以及将来科技发展进程中,AI都不应该具有人格权。作为社会的一个成员,每个人都会为了生活的需求而去争取权利和义务,这是作为民事主体的两个属性,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在决定某种主体是否具有法律人格时考虑的主要属性。从法律后果上来看,赋予AI机器人法律人格也许不是一个切实可行的维护社会秩序的好方法,这样会使人类免于承担责任,从而形成一个恶性循环使那些不怀好意的人有更大的企图去做伤天害理的事情,在这种情况下将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立法者不应仅仅考虑AI的人格权归属问题,还应该保持对社会负责的态度,考虑由此带来的社会后果,对人类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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