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江西省兴国县某村村民王勇来信咨询:2007年初,本村村民李丹外出打工,将她从村里分得的2.2亩耕地交给我经营,但我们未签订书面的土地流转合同。村里见李丹并未实际经营,认为我们之间发生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遂在土地账册上,将上述耕地变更登记归我经营。2010年元月,返村后的李丹要求收回上述耕地,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已转让给我为由拒绝。李丹将我起诉到法院,要求返还耕地。后法院经审理,支持了李丹要求返还耕地的诉讼请求。请问,法院的判决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