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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中增设了一个新的罪名:传播淫秽物品罪。对于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过去一般按流氓罪处理,现在对这种行为单独定罪了,那么,传播淫秽物品罪在概念、构成要件上,和流氓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的区别上都有许多问题需要阐明。本文拟对这些问题,谈一点粗浅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