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接百姓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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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5月28日结束的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
  民法典系统整合了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了中华民族5000多年优秀法律文化,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民法典。民法典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和“保障民事权利的宣言书”,为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提供了全方位的法治保障。

守护祖国的未来


  习近平总书记称:“十年树木,百年树人。祖国的未来属于下一代。做好关心下一代工作,关系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关系到他们的健康成长,更关系到祖国的未来,因此民法典也给予了充分的关切。
  1.完善了离婚时对未成年子女抚养的规定。不满2周岁子女原则上由母亲抚养;已满8周岁子女的抚养,应尊重其真实意思。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权,以维护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
  2.强化了对未成年人监护的规定。明确了监护制度是以家庭监护为主体、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兜底。有效防止了监护缺位的问题,从而避免出现留守儿童无人照管的现象。对于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3.修改了對未成年人收养的规定。扩大被收养人的范围,将被收养人的范围放宽到14至18周岁。严格收养人的条件,将没有违法犯罪记录、民政部门评估作为收养人的条件。
  4.细化了对受性侵未成年人救济的规定。民法典对于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规定了特殊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即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

护航婚姻家庭


  家庭不只是人们身体的住处,更是人们心灵的归宿。“家为国之本”,婚姻家庭不仅关乎每个个体,也关乎整个国家和中华民族,千千万万个家庭是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民法典明确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在婚姻家庭基本原则基础上,强调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1.强调了对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和残疾人在婚姻家庭中合法权益的保护,充分发挥家庭的弱者保护功能。如在离婚制度中规定,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
  2.界定了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的范围。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3.在撤销婚姻制度上,在被胁迫而结婚的情况下,受胁迫人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的,应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在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下,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同时增加规定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4.为保护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利益,增加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情况下,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同时增加了夫妻一方“有其他重大过错”规定为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
  5.总结在实践中所积累的经验,针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难、清偿难以及“被举债”的情况,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及范围作出明确规定,这一方面从债务源头上尽可能杜绝夫或妻一方“被负债”现象的发生;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损失,对于保障交易安全和夫妻一方合法权益都有积极的法律意义。
  6.针对轻率离婚、闪婚闪离等社会现象,增加了离婚时的冷静期制度。离婚冷静期一个月仅仅适用于协议离婚,不适用于诉讼离婚。对于有家庭暴力等情形的,可以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不受冷静期限制。
  7.将夫妻采用法定共同财产制的情形,纳入适用离婚经济补偿的范围,以加强对家庭负担较多义务一方权益的保护,在立法中承认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即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保障百姓安居乐业幸福生活


  “有恒产者有恒心”,众所皆知,物权制度是产权保护的基石。民法典物权编筑牢现代产权保护制度的坚实基础,让公民财产权利得到更有力的保护。民法典聚焦了诸多经济社会热点问题,体现了对公民财产权利的高度重视。对于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民法典物权编均作出了回应。
  1.民法典完善了对业主权利的保护。城市居民的房屋所有权是业主及其整个家庭最重要的财产,也是个人居住的根本保障。只有安居,才能乐业。民法典在物权编单设一章规定,充分体现了立法对于业主权利保护的重视。在具体制度上,民法典针对物权法颁布后业主投票难、成立业主委员会难以及维修资金使用难等问题,对原物权法的规则进行了富有针对性的修改,并且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在使用业主共有财产时获得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
  2.民法典在合同编中,专门增加了物业服务合同这一有名合同类型,该章进一步强化了对业主权利的保护。如民法典合同编还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维护基本秩序的义务,依据民法典第942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根据具体的物业服务人的能力、资历、收费标准等具体情形来判断其采取具体措施的合理性,如对小区内已经发生的殴打业主事件,应当予以制止;对公开抢劫,应当予以阻拦;发生刑事案件后,应当及时报警,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保障业主的权利。再如,民法典第944条新增第3款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在业主未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情形下,物业服务人应当通过物业服务合同主张权利,而不得通过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否则就侵害了业主依据其他合同所享有的权利。   3.民法典增设居住权以实现“住有所居”。所谓居住权,是指以居住为目的,对他人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居住权主要是为了赡养、抚养、扶养等生活需要而设立,解决特定的家庭成员和家庭服务人员之间的居住困难问题。在夫妻离婚后,如果一方无房可住,且经济困难,另一方则有帮扶的义务,为其提供居住权。家庭成员和亲属间由于分家析产、共同生活等原因,甚至在长期为家庭提供服务或在一起生活的非家庭成员之间,也可以依法设定居住权。与租赁权不同,居住权没有最长期限的限制,当事人可以约定居住权直到居住权人去世才消灭。另外,居住权具有物权效力,不仅可以对所有权人主张,也可以向除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主张。这就有利于维护居住权人对他人房屋占有、使用的稳定性,防范各种不测的风险。
  4.民法典合同编还进一步完善了租赁合同制度,充分保护房屋的承租人的权益。为实现人民群众居住的需求,注重维持租赁合同的稳定性。民法典合同编为房屋的承租人提供了全面保护,不仅继续规定了“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完善了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还新增第734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后,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从而能够保障租赁关系的稳定性,有利于推进“租购并举”的政策,对于规范租赁市场秩序、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5.长期以来,由“高空抛物”而引发的悲剧,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中,增加禁止性规定,即每个人都负有“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的法定义务。针对调查取证这一难点,民法典增加了公安机关、物业公司等组织的责任,一是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的发生,否则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二是强调了公安等机关应当履行调查职责,应当对此类事件依法及时进行调查,查清责任人等,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提供法律依据。
  民法典方方面面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本文仅仅是对民法典中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一部分内容的解读,为了能够切实落实民法典,服务老百姓,还需要多方面的努力。
  第一,加強民法典普法工作。民法典共7编1260条、10万多字,是我国法律体系中条文最多、体量最大、编章结构最复杂的一部法律。必须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在社区基层广泛开展民法典普法工作,积极引导人民群众学习民法典。
  第二,将民法典作为行政执法的重要标尺。各级行政机关要以保证民法典有效实施为重要抓手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不得违背法律法规随意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第三,提高民事案件办案质量。各级司法机关要秉持公正司法,提高民事案件审判水平和效率。加强对人格权保护、财产权保护等重点民生领域的民事审判工作,及时回应社会重点关切热点。
  民法典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回应新时代发展需求,反映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现实利益诉求。由于民法典的专业性较强,实施中还要充分发挥法律专业机构、专业人员的作用,帮助人民群众实现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要发挥人民调解、商事仲裁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加强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工作,通过社会力量和基层组织务实解决民事纠纷,多方面推进民法典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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