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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马忠伟(1973-),辽宁省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四级高级检察官。
【摘要】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就出现了民主与人权的问题,二者无论是从在政治上还是法律上都有着密切的联系。作为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者的政府,其职能和管理事务的范围在不断的扩展。政府与人权的关系更为密切和广泛。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知情权;隐私权;法律保护
一、政府与人权关系概述
(一)政府和人权的概念
政府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是国家权利的行使机关。广义上的政府是指国家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公共机关的总合,是社会公权力的执行者。在讨论到政府与人权的关系中,我们只关注的往往是狭义的政府,即国家的行政机关,在我国是指管理国家事务的中央和地方行政机关,作为履行政治、经济、文化职能以及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的行政机关是以公共利益为服务目标的。
不同的人对人权的理解是不一样的。在有些人看来,人权是评判政治合法性的标准:如果政府保护人权,那么它们本身及活动就是合法的。①也有人看来,人权是一种近乎理想标准的概念:即是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相同的标准”,②美国《独立宣言》这样写道:“我们以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一切人生来就是平等的,他们是造物主赋予固有的、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有生命、自由以及追求幸福的权利。”③。上述人权定义分别反映了“天赋人权”和“法赋人权”的思想,前者认为人权是人们生来便带来的,是自然法规定的人的自然属性,是人们在后来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带来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后者认为人既然是在社会当中生存,就不可能脱离社会而单独存在,必然要处于一定的社会关系当中。因此,法律必须保护人权。在《中國人权百科全书》中:“人权是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享有和应当享有的权利。”④人权是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权利,作为公民应该有的权利,必须要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政府与人权的关系
人权必要先于政府的存在而存在。首先,由于人是统一于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个体,因此权利也就会随着社会的产生而产生,权利就先于政府而存在;其次,人的本性是人权,人们为了满足自己从而达到自己的欲望,就必然会趋利避害,以实现自己的利益为目标,追求自己所主张和享有的权利。从人的自然属性便可看出人权是人的本能要求,由此可说人权是先于政府存在;最后,由于阶级社会的出现,把原有的处于平衡状态下的权利遭到了破坏,人们就开始了为权利而战的斗争历史,人权是不因国家政府的产生而产生,也不因国家政府的消灭而消灭,而是权利的要求、权利不断增长的结果。
从一开始国家政府就是权利之争的产物,就是为统治阶级利益服务的,然而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国家政府实际上是维护少数资产阶级利益的人权。而在社会主义国家里,政府是人权保障的工具和手段,因为社会主义国家生产资料属于全民所有,人民是国家各类资源的所有者和享受者,所以政府是人民为了维护自己的普遍利益而组建的,政府是人民的工具,政府的宗旨和目的是使人权最终得到保障,人民就是通过政府行为实现和维护自己的利益。
二、政府信息公开与人权保障的关系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范畴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要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与人权保障的关系我们要客观的界定“政府”、“信息”、“公开”这三个概念,上文中已经指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国家信息公开的主体是狭义的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他们是当然的信息公开义务主体。
作为信息公开的客体——信息的界定,我们遵循的是公开的信息和豁免公开的信息的合理划分的方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章对公开的范围作了规定,这种范围把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加以明确规定,凡是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相关利益的,或者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和参与其中的,或者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以及法律、法规、规章与国家有关应当主动公开的。
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核心就是“公开”,公开包括两种方式:主动公开和被动公开。主动公开是指政府部门依职权主动地在有关的公开出版物上公布政府信息,或者以通告、告示、布告等方式公开政府信息,信息公开制度是行政机关的一项基本义务,也是政务的公开,是建立阳光政府的一项基本要求。被动公开则是指政府部门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允许其通过查询、阅读、复制、下载、摘录等方式,依法利用政府部门所掌握的政府信息。
(二)政府信息公开与人权原则
对政府信息公开具有指导意义的便是人权原则,长期以来,在我国,政府的信息公开一直以来就是依靠自身的诚信以及自我约束,不存在相关的基本的法律理念。因此就没有上升到人权的高度来监督政府信息的行为。在行政领域,用来调整政府信息行为的主要是单行法律如“保密法”、“档案法”,人权原则既然已经被确定为宪法的基本原则,那么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所遵循的最高法律依据也是人权原则。是伴随着人权范围的扩展就导致了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扩大,现代政府所承担的职责就是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要充分地做到尊重公民人格,维护人权。
注释:
①[美]杰克·唐纳里.普通人权的理论与实践[M].王浦劬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10.
②<世界人权宣言>序言第10段.
③邵津主编.国际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307.
④刘海年,王家福主编.中国人权百科全书[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481.
参考文献:
[1][美]杰克·唐纳里.普通人权的理论与实践[M].王浦劬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10.
[2]<世界人权宣言>序言第10段.
[3]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编.中国人权概况[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1.1.
[4]邵津主编.国际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307.
[5]王岩.论隐私权与知情权、新闻自由的冲突与协调[J].吉林大学,2004.
[6]刘校滨.论知情权[J].吉林大学,2004.
[7]刘海年,王家福主编.中国人权百科全书[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481.
【摘要】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就出现了民主与人权的问题,二者无论是从在政治上还是法律上都有着密切的联系。作为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者的政府,其职能和管理事务的范围在不断的扩展。政府与人权的关系更为密切和广泛。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知情权;隐私权;法律保护
一、政府与人权关系概述
(一)政府和人权的概念
政府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是国家权利的行使机关。广义上的政府是指国家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公共机关的总合,是社会公权力的执行者。在讨论到政府与人权的关系中,我们只关注的往往是狭义的政府,即国家的行政机关,在我国是指管理国家事务的中央和地方行政机关,作为履行政治、经济、文化职能以及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的行政机关是以公共利益为服务目标的。
不同的人对人权的理解是不一样的。在有些人看来,人权是评判政治合法性的标准:如果政府保护人权,那么它们本身及活动就是合法的。①也有人看来,人权是一种近乎理想标准的概念:即是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相同的标准”,②美国《独立宣言》这样写道:“我们以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一切人生来就是平等的,他们是造物主赋予固有的、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有生命、自由以及追求幸福的权利。”③。上述人权定义分别反映了“天赋人权”和“法赋人权”的思想,前者认为人权是人们生来便带来的,是自然法规定的人的自然属性,是人们在后来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带来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后者认为人既然是在社会当中生存,就不可能脱离社会而单独存在,必然要处于一定的社会关系当中。因此,法律必须保护人权。在《中國人权百科全书》中:“人权是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享有和应当享有的权利。”④人权是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权利,作为公民应该有的权利,必须要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政府与人权的关系
人权必要先于政府的存在而存在。首先,由于人是统一于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个体,因此权利也就会随着社会的产生而产生,权利就先于政府而存在;其次,人的本性是人权,人们为了满足自己从而达到自己的欲望,就必然会趋利避害,以实现自己的利益为目标,追求自己所主张和享有的权利。从人的自然属性便可看出人权是人的本能要求,由此可说人权是先于政府存在;最后,由于阶级社会的出现,把原有的处于平衡状态下的权利遭到了破坏,人们就开始了为权利而战的斗争历史,人权是不因国家政府的产生而产生,也不因国家政府的消灭而消灭,而是权利的要求、权利不断增长的结果。
从一开始国家政府就是权利之争的产物,就是为统治阶级利益服务的,然而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国家政府实际上是维护少数资产阶级利益的人权。而在社会主义国家里,政府是人权保障的工具和手段,因为社会主义国家生产资料属于全民所有,人民是国家各类资源的所有者和享受者,所以政府是人民为了维护自己的普遍利益而组建的,政府是人民的工具,政府的宗旨和目的是使人权最终得到保障,人民就是通过政府行为实现和维护自己的利益。
二、政府信息公开与人权保障的关系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范畴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要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与人权保障的关系我们要客观的界定“政府”、“信息”、“公开”这三个概念,上文中已经指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国家信息公开的主体是狭义的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他们是当然的信息公开义务主体。
作为信息公开的客体——信息的界定,我们遵循的是公开的信息和豁免公开的信息的合理划分的方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章对公开的范围作了规定,这种范围把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加以明确规定,凡是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相关利益的,或者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和参与其中的,或者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以及法律、法规、规章与国家有关应当主动公开的。
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核心就是“公开”,公开包括两种方式:主动公开和被动公开。主动公开是指政府部门依职权主动地在有关的公开出版物上公布政府信息,或者以通告、告示、布告等方式公开政府信息,信息公开制度是行政机关的一项基本义务,也是政务的公开,是建立阳光政府的一项基本要求。被动公开则是指政府部门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允许其通过查询、阅读、复制、下载、摘录等方式,依法利用政府部门所掌握的政府信息。
(二)政府信息公开与人权原则
对政府信息公开具有指导意义的便是人权原则,长期以来,在我国,政府的信息公开一直以来就是依靠自身的诚信以及自我约束,不存在相关的基本的法律理念。因此就没有上升到人权的高度来监督政府信息的行为。在行政领域,用来调整政府信息行为的主要是单行法律如“保密法”、“档案法”,人权原则既然已经被确定为宪法的基本原则,那么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所遵循的最高法律依据也是人权原则。是伴随着人权范围的扩展就导致了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扩大,现代政府所承担的职责就是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要充分地做到尊重公民人格,维护人权。
注释:
①[美]杰克·唐纳里.普通人权的理论与实践[M].王浦劬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10.
②<世界人权宣言>序言第10段.
③邵津主编.国际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307.
④刘海年,王家福主编.中国人权百科全书[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481.
参考文献:
[1][美]杰克·唐纳里.普通人权的理论与实践[M].王浦劬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10.
[2]<世界人权宣言>序言第10段.
[3]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编.中国人权概况[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1.1.
[4]邵津主编.国际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307.
[5]王岩.论隐私权与知情权、新闻自由的冲突与协调[J].吉林大学,2004.
[6]刘校滨.论知情权[J].吉林大学,2004.
[7]刘海年,王家福主编.中国人权百科全书[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4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