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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是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概念,它不同于除斥期间,我国现行民法对诉讼时效的各项内容有必要作进一步补充,其中,诉讼时效的开始以“权利主体能够行使请求权时”为起算点更为适宜;其中止情形应作扩大解释;诉讼时效多次中断的有效性不符合民事立法的真正目的,对中断次数应加以限制;诉讼时效延长的法定情形太笼统,不利于司法公正,应对“法院认为”的情形作出具体规定;诉讼时效纵容了侵权人的行为,这也正是其“后遗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