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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在第68,第69条中规定了不安抗辩权制度,当然这借鉴了大陆法系中不安抗辩权制度,但与传统的大陆法系不同,我国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同时吸收了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的一些规定,可以说是采两家之长,但由于这两种制度本身存在着较大冲突,所以使得我国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势制度势必存在纰漏。基于此,本文试对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制度作出评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