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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城镇国有建设用地的供地管理,严肃处理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供地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城镇国有建设用地的供地是指城镇国有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租赁以及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等行为。城镇国有建设用地包括: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通过农用地转、征用而新增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