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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1日财税[2018]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现对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