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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二)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三)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应当明确;(四)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方法和程序应当明确。”这是对企业建立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所作出的原则性规定。这些规定,实际上体现了内部控制制度的主要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