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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息时代对《版权法》提出了新的挑战,《版权法》上的出租制度足可窥见智慧产品用益权存在的必要性;专有出版权的法律规定和出现的历史必然,则是智慧产品用益权合同在我国《著作权法》上的集中体现.由此,为充分实现知识产权用益权促进信息资源交流和利益最大化的初衷,拟讨论构建以“准占有”为学理基础的我国民法典下的知识产权用益制度专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