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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十月草案》在对大陆人民知识产权(智慧财产权)的保护上,比《二月草案》有了很大的倒退。《二月草案》第21条规定:"大陆地区人民得依中华民国法律,在台湾地区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或申请专利权,并受保护"。《十月草案》中,这一规定不见了。大陆人民不能在台湾地区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和申请专利权,并且不受保护。这种做法,既显失法理上之不平,也违反时代之潮流。在知识产权的另一个重要领域著作权(版权)方面,《十月草案》比《二月草案》也有明显的倒退。按照《二月草案》第21条规定:"大陆地区人民的著作,需依中华民国法律在台湾地区申请著作权注册后,始受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