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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矿山资源的开采活动破坏了大量的土地资源,造成了严重的矿山土地问题,而土地复垦成为解决问题的可行方法。因此,研究矿山土地复垦制度对于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生态重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主要针对我国矿山土地复垦制度的不足提出了予以完善的建议和措施。
关键词:矿山;土地复垦;立法
当前,矿山土地复垦和生态重建已成为世界各国共同关注的课题。我国是矿业生产大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基础性作用。然而,随着对矿产资源的持续开采,造成严重的矿山土地问题,大规模的开采挖损、塌陷、压占了大量的土地资源。土地日益遭到破坏,矿山生态环境急剧恶化,严重影响了矿山土地资源的持续利用和矿区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面对如此复杂的土地问题和环境问题,目前比较可行的解决方法就是对矿山土地进行复垦,恢复已经被破坏的土地,提高土地的生产力和再利用力,维持矿山生态平衡,实现可持续发展。
一、我国矿山土地复垦制度的立法现状
我国土地复垦起步比较晚,始于20世纪50年代,当时就有个别矿山和单位自发地进行一些土地复垦工作,并且都是一些小规模的修复治理工作,处于自发零散状态,缺少可行性分析和科学规划,成效不大,也没有相关法律规范。80年代后期开始,土地复垦工作逐渐变为有关行业有计划有组织的自觉行动,土地复垦工作取得了较大的进展。1985年我国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土地复垦学术讨论会,1986年国家颁布了《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了土地复垦的任务。1987年成立了土地复垦研究会,有关行业的科研部门都设立或指定专门机构对土地复垦中一些相关技术等课题进行了研究。1988年国务院又颁布了《土地复垦规定》,明确了“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并且对复垦规划、综合治理、资金来源等也做了相应的规定。从此,土地复垦工作纳入法制管理轨道。继《土地复垦规定》颁布实施后,在《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和《煤炭法》、《铁路法》等法律中都有土地复垦方面的规定。据不完全统计,20世纪80年代以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国家计委、国家经委、水利部、财政部、煤炭部、冶金部、环保局、土地局等有关部门先后制订了与矿区土地复垦、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30余部。各级人民政府积极推进矿山环境立法,制订矿山环境保护规划,建立土地复垦保证金制度,开展矿山环境治理示范工程,产生了许多实用的土地复垦技术。2009年7月2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土地复垦条例(征求意见稿)》,此条例将土地复垦定义为:对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以及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或者恢复生态的活动。国家第一次明确地把土地复垦和生态重建结合起来,可以说是土地复垦的质的飞跃。但我国矿山土地复垦制度仍然存在大量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二、我国矿山土地复垦制度存在的问题
1.土地复垦法律制度不统一,没有专门的土地复垦法。我国目前没有一部矿区土地复垦的专门立法,有关矿区土地复垦的法律规定只散见于一些法律规定中。如1988年《土地复垦规定》只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规定得比较笼统和原则,仅对复垦组织、土地权属、资金来源等做了原则性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破坏土地者的责任和义务,也没有规定土地复垦的标准和程序。此外,对于废弃矿山如何复垦、由谁复垦都未明确,管理监督、复垦后利益再分配和所有权等问题也没有相关条款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不适应矿山土地复垦实际的需要。
2.土地复垦资金严重匮乏,融资渠道不畅通。矿山开采改变了土地原有的状态,使地形、土壤、水分等土地的基础因素发生变化,甚至损坏原有的农业基础设施,导致土地复垦工程量大,需要雄厚的资金。而土地复垦的数量和质量取决于资金投入的力度。土地复垦资金匮乏是造成复垦效果不佳的主要原因之一。目前,土地復垦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投入资金和企业赔偿金。
3.土地复垦管理体制不完善,缺少专门的管理机构。矿山土地复垦是一项系统的工程,涉及到技术、组织和管理等各方面的问题,需要对其进行统一管理。同时,矿山土地复垦还涉及到地方政府及土地、矿业、农林、财政等多个部门,需要有专门的复垦管理机构,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督促各部门积极参与、配合复垦工作。
三、完善我国矿山土地复垦制度的对策分析
1.制定一部专门的矿山土地复垦法。我国现行的《土地复垦规定》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矿山土地复垦法,在法律制度中明确规定各级主管部门、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的责、权、利,资金渠道、相关费用的管理与使用、复垦标准、管理监督、复垦后土地的验收、利益再分配和所有权等问题,做出一些可操作的规定。同时继续实行并完善“谁复垦、谁使用、谁受益”的优惠鼓励政策,保护复垦者的合法权益。
2.建立矿山土地复垦基金和保证金制度。为保障复垦资金的筹集,对于废弃矿山,建立“废弃矿山土地复垦基金”。所得资金列入财政预决算,专款专用,并建立一种有效机制来保证复垦专项基金的合理使用与管理。建矿山土地复垦管理机构负责使用和监管这笔资金。
3.加强土地复垦的后期监管。土地复垦过程需要监管,复垦后的土地的再使用自然也需要进行监督和管理。社会各界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矿山土地复垦,恢复矿山生态平衡,改善矿山环境。为了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也要合理的利用复垦后的土地,加强复垦后的土地管护。
参考文献:
[1]李启宇.矿区土地复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J].中国西部科技,2009,(12).
[2]王海春.矿区土地复垦的理论及实践研究综述[J].经济论坛,2009,(6).
[3]才惠莲,严良.我国矿地复垦立法的完善[J].湖北社会科学,2009,(3).
[4]卢丽华,王军.我国土地复垦现状、问题及对策建议[C].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研究室中央国家机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优秀调研成果专辑,2008,(5).
[5]蓝楠,杨朝琦.美国矿山土地复垦制度对我国的启示[J].安全与环境工程,2010,(7).
关键词:矿山;土地复垦;立法
当前,矿山土地复垦和生态重建已成为世界各国共同关注的课题。我国是矿业生产大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基础性作用。然而,随着对矿产资源的持续开采,造成严重的矿山土地问题,大规模的开采挖损、塌陷、压占了大量的土地资源。土地日益遭到破坏,矿山生态环境急剧恶化,严重影响了矿山土地资源的持续利用和矿区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面对如此复杂的土地问题和环境问题,目前比较可行的解决方法就是对矿山土地进行复垦,恢复已经被破坏的土地,提高土地的生产力和再利用力,维持矿山生态平衡,实现可持续发展。
一、我国矿山土地复垦制度的立法现状
我国土地复垦起步比较晚,始于20世纪50年代,当时就有个别矿山和单位自发地进行一些土地复垦工作,并且都是一些小规模的修复治理工作,处于自发零散状态,缺少可行性分析和科学规划,成效不大,也没有相关法律规范。80年代后期开始,土地复垦工作逐渐变为有关行业有计划有组织的自觉行动,土地复垦工作取得了较大的进展。1985年我国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土地复垦学术讨论会,1986年国家颁布了《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了土地复垦的任务。1987年成立了土地复垦研究会,有关行业的科研部门都设立或指定专门机构对土地复垦中一些相关技术等课题进行了研究。1988年国务院又颁布了《土地复垦规定》,明确了“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并且对复垦规划、综合治理、资金来源等也做了相应的规定。从此,土地复垦工作纳入法制管理轨道。继《土地复垦规定》颁布实施后,在《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和《煤炭法》、《铁路法》等法律中都有土地复垦方面的规定。据不完全统计,20世纪80年代以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国家计委、国家经委、水利部、财政部、煤炭部、冶金部、环保局、土地局等有关部门先后制订了与矿区土地复垦、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30余部。各级人民政府积极推进矿山环境立法,制订矿山环境保护规划,建立土地复垦保证金制度,开展矿山环境治理示范工程,产生了许多实用的土地复垦技术。2009年7月2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土地复垦条例(征求意见稿)》,此条例将土地复垦定义为:对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以及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或者恢复生态的活动。国家第一次明确地把土地复垦和生态重建结合起来,可以说是土地复垦的质的飞跃。但我国矿山土地复垦制度仍然存在大量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二、我国矿山土地复垦制度存在的问题
1.土地复垦法律制度不统一,没有专门的土地复垦法。我国目前没有一部矿区土地复垦的专门立法,有关矿区土地复垦的法律规定只散见于一些法律规定中。如1988年《土地复垦规定》只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规定得比较笼统和原则,仅对复垦组织、土地权属、资金来源等做了原则性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破坏土地者的责任和义务,也没有规定土地复垦的标准和程序。此外,对于废弃矿山如何复垦、由谁复垦都未明确,管理监督、复垦后利益再分配和所有权等问题也没有相关条款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不适应矿山土地复垦实际的需要。
2.土地复垦资金严重匮乏,融资渠道不畅通。矿山开采改变了土地原有的状态,使地形、土壤、水分等土地的基础因素发生变化,甚至损坏原有的农业基础设施,导致土地复垦工程量大,需要雄厚的资金。而土地复垦的数量和质量取决于资金投入的力度。土地复垦资金匮乏是造成复垦效果不佳的主要原因之一。目前,土地復垦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投入资金和企业赔偿金。
3.土地复垦管理体制不完善,缺少专门的管理机构。矿山土地复垦是一项系统的工程,涉及到技术、组织和管理等各方面的问题,需要对其进行统一管理。同时,矿山土地复垦还涉及到地方政府及土地、矿业、农林、财政等多个部门,需要有专门的复垦管理机构,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督促各部门积极参与、配合复垦工作。
三、完善我国矿山土地复垦制度的对策分析
1.制定一部专门的矿山土地复垦法。我国现行的《土地复垦规定》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矿山土地复垦法,在法律制度中明确规定各级主管部门、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的责、权、利,资金渠道、相关费用的管理与使用、复垦标准、管理监督、复垦后土地的验收、利益再分配和所有权等问题,做出一些可操作的规定。同时继续实行并完善“谁复垦、谁使用、谁受益”的优惠鼓励政策,保护复垦者的合法权益。
2.建立矿山土地复垦基金和保证金制度。为保障复垦资金的筹集,对于废弃矿山,建立“废弃矿山土地复垦基金”。所得资金列入财政预决算,专款专用,并建立一种有效机制来保证复垦专项基金的合理使用与管理。建矿山土地复垦管理机构负责使用和监管这笔资金。
3.加强土地复垦的后期监管。土地复垦过程需要监管,复垦后的土地的再使用自然也需要进行监督和管理。社会各界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矿山土地复垦,恢复矿山生态平衡,改善矿山环境。为了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也要合理的利用复垦后的土地,加强复垦后的土地管护。
参考文献:
[1]李启宇.矿区土地复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J].中国西部科技,2009,(12).
[2]王海春.矿区土地复垦的理论及实践研究综述[J].经济论坛,2009,(6).
[3]才惠莲,严良.我国矿地复垦立法的完善[J].湖北社会科学,2009,(3).
[4]卢丽华,王军.我国土地复垦现状、问题及对策建议[C].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研究室中央国家机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优秀调研成果专辑,2008,(5).
[5]蓝楠,杨朝琦.美国矿山土地复垦制度对我国的启示[J].安全与环境工程,2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