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生产者的第一个世界性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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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罗马法,新课程,商品经济,资产阶级
  中图分类号 G63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0457-6241(2012)19-0054-06
  新课程“罗马法的起源和发展”一目,是新增内容,课程目标的要求是:了解罗马法的主要内容及其在维系罗马帝国统治中的作用,理解法律在人类社会生活中的价值。很多教师反映这节课的教学比较困难,在理论上,对罗马法的一些概念认识模糊;在实践中,一些教师大谈罗马法的阶级属性,对其历史价值,仅限于概括表述,对恩格斯关于罗马法是“商品生产者的第一个世界性的法律”[1] (p.346)的评价置若罔闻。这使学生无法深刻理解罗马法对商品经济运行方式的巨大影响,无法深刻理解资本主义法治社会的建立,更谈不上从罗马法的“普世”价值出发,对法律建设问题进行探究性的思考。本文试图就这个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请教于同行。
  罗马法,顾名思义,是指罗马奴隶制国家施行的法律。它并不是某一个立法文献的名称,而是罗马奴隶制国家整个历史时期的法律总称。一般认为,罗马法律史囊括从公元前753年罗马国家的建立,到公元6世纪查士丁尼《民法大全》编纂完成。
  从法律的表现形式上,罗马法可分为习惯法和成文法,公元前449年《十二铜表法》的诞生是其分期的标志。罗马成文法主要体现为:民众大会通过的决议;平民会议通过的决议;元老院通过的决议;裁判官的告示;法学家的解答;皇帝■令[2] (p.69)。
  依据适用范围,罗马法分为公民法(市民法)和万民法。公元前753年至公元前242年以前,这一时期的罗马法只适用于罗马公民。公元前367年,罗马设立了内务大法官,公元前242年,罗马又增设外务大法官,专门受理罗马公民与外邦人、外邦人与外邦人之间的(外事)诉讼案,于是,内务大法官和外务大法官并存,公民法和万民法并存。这一时期的罗马法具有灵活变通、适用有效的特点,商品经济关系尤其在法律中得到体现。教材对这一时期罗马法的演进没有进行介绍,一些中学教师根据人教版教材表述:“3世纪,帝国境内自由民内部公民与非公民的区别不复存在,万民法成为适用于罗马统治范围内一切自由民的法律”,把外邦人获得在罗马诉讼权的时间确定为3世纪,这其实是错误的。到212年,卡拉卡拉皇帝颁布了著名的“安托尼亚那敕令”,正式废除了市民与臣民的区别,使罗马帝国境内的居民一般都取得了公民权,公民法与万民法逐渐合流。
  从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和社会关系角度,罗马法又可以分成公法和私法。公法与私法的划分肇始于罗马法学家,据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①的意见,前者是有关罗马国家的法,后者是有关罗马公民的法。公法规定的是罗马国家状况,其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宗教信仰及其活动、祭司的地位、行政司法等公职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了现代意义上的刑法和宪法内容。而罗马私法主要调整人们之间财产与人身的关系,乌尔比安认为:“私法是有关个人利益的规定。”[2] (p.70)罗马私法的内容大体相当于现在的民法。现代民法的基本制度都是从罗马法发展而来的,例如成年制度、法人制度、住所制度、失踪制度、时效制度、亲系和亲等制度、他物权制度、合同制度、遗嘱和特留份制度,以及民事不告不理和举证原则,等等。
  推动罗马法发展和进步的法律哲学是自然法,罗马的法学家认为它是指合乎人性、合乎理性的法律,适用于全体人类(包括奴隶),是永恒不变的、超时间、超空间的法律,一切制定法都应以自然法为标准,因而它是最理想、最好的法律。自然法的概念是亚里士多德提出来的,斯多噶学派作了进一步的阐述。乌尔比安认为自然法不仅适用于人类,同时也适用于所有陆地、海洋和天空的动物,如动物有性别,要繁殖,上一代要养育下一代等,这些规则是自然的规则[3] (p.95)。他们虽然认为奴隶制度是不合乎自然和反理性的,但由于阶级的局限性,他们并不承认奴隶可享有自由平等的人权。西塞罗①承袭并发扬了他们的学说,认为在自然中有真正的法律,这个法律代表理性、正义和神的意志,它凌驾于制定法之上,是后者赖以存在的基础,国家与个人的最高行动准则均存在于自然法之中。可以说,没有自然法就没有后世成熟的罗马法,“从整体上讲,罗马法在改进方面,当受到自然法理论刺激时,就发生了惊人的进步”[4] (p.33)。罗马法之所以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情况下大行其道,就是因为它隐含的自然法“自由、平等和理性”等精髓符合资本主义精神观念和原则。
  在罗马法的演进过程中,随着罗马版图的扩大,许多被征服地区的进步法律制度,都被罗马法吸收了。例如,罗马法中的抵押制度来自希腊,消费借贷制度来自西西里,许多契约制度则来自埃及。市民法原是罗马固有的法律,后来逐渐吸收了众多外国的法律,最终与万民法融合起来。罗马法能吸取外国的优秀法律制度,是它具有强大生命力的重要原因之一。
  公元527年,查士丁尼登上东罗马帝国皇帝宝座,次年就开始大规模组织编纂罗马法律,对罗马法进行了系统总结。他先后组织编纂了《查士丁尼法典》《学说会纂》《法学阶梯》和《新律》。最初称《法律大全》,16世纪以后,为了与《教会法大全》区分,定名为《民法大全》。
  在教学中,可以向学生展示下面的图表,帮助学生理解罗马法演变发展的脉络。
  教师要向学生交代清楚:我们所说罗马法,通常是指罗马的私法,而不是指罗马的公法。这是因为罗马私法是调整人们之间的财产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是罗马法的精华,其体制完备,对后世影响巨大,值得我们批判地借鉴和继承。有时,人们为着某种需要,在研究法制史、刑法、行政法、税法时,也可能要研究罗马公法,但这时,人们不会笼统地称其为“罗马法”,而分别称为“罗马刑法”“罗马行政法”等。世界各国古代的法律,包括中国在内,都是重刑轻民,把民事问题纳入刑事法规之中,没有独立、完善的民法。梭伦虽被称为“立法者”,但主要是指其调整国家政治关系的“公法”。罗马曾派人到雅典学习法律,但西塞罗在回顾共和国的历史时,只是颂扬了罗马立法者的杰出智慧,却丝毫没有提及向希腊立法者学习,而在其他场合,他明确地对希腊立法者的智慧表示了不恭。罗马则由于商品经济高度发展,民事法律关系扩大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从而使私法得到迅速发展,以致“罗马法”一词在后世成为罗马私法的同义语,恩格斯称它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的最完备的形式”[5] (p.143)。学生只有理解这些,才能理解新课程增加罗马法的意义,为理解罗马法在人类社会生活中的价值奠定基础。   据考证,世界上最古老的公司出现在古罗马。罗马第二大学经济史教授罗贝塔·莫莱丽说:“和今天相比,那些公司在各方面显然都相去甚远,但重要的是,罗马时代确立的法律原则,对未来公司的发展影响深远。”美国法学家小波泽尔也指出:“在罗马法中,人是指能够拥有财产权,能够起诉和被起诉的任何个体,虽然起诉和被起诉不太像是权利,但事实上,它们都是。”罗马第一大学法学教授桑德罗·斯奇巴尼说:“所有权的不可侵犯性,所有权的稳定性,或者说权利归属的稳定和明确,不仅对商业活动,对整个社会生活都有重要意义。用法律保护个人权利,明确所有权归属,这些正是自由交易和市场形成的前提,也许正基于此,很多学者才把发明公司的荣耀归于罗马人。”[6] (pp.21~22)
  12世纪初,欧洲开始了罗马法的复兴时期。它和文艺复兴、宗教改革被合称为欧洲中世纪的三大运动。恩格斯指出:“当工业和商业进一步发展了私有制(起初在意大利,随后在其他国家)的时候,详细拟定的罗马私法便立即得到恢复并重新取得威信。后来资产阶级强大起来,国王开始保护它的利益,以便依靠它的帮助来摧毁封建贵族,这时候法便在一切国家里(法国是在16世纪)开始真正地发展起来了,除了英国以外,这种发展到处都是以罗马法典为基础的。但是即使在英国,为了私法(特别其中关于动产的那一部分)的进一步发展,也不得不参照罗马法的诸原则。”[7] (p.71)
  为了捍卫法国大革命的成果,拿破仑以查士丁尼法典为蓝本,亲自主持制订了《法国民法典》,这就是著名的《拿破仑法典》。马克思说:它“把刚刚诞生的现代社会的经济生活译成司法法规的语言”,是“典型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法典”。拿破仑这样评价自己这一立法成就:“我真正的光荣并非打了四十次胜仗,滑铁卢之役抹去了关于这一切的回忆。但是,有一样东西是不会被人忘却的。它将永垂不朽——那就是我的民法典。”他制订的民法典在法国今天还在使用,尽管有许多补充和修改,但体例、条目的框架却一如旧貌,我们今天打开它,仍然看到在第一页上赫然注明:“一八○三年制订”。
  1.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罗马的扩张促进了罗马法的发展
  公元前4世纪时,罗马经济生活的基础是农民经济,这是一种原始的以务农为本的生活方式,在例外的情形下,会使用一些奴隶和由于宗教束缚而依附于贵族之家的靠客来帮助他们自己。在当时,每一个新建的农民移民区就是一个农民新村。随着罗马人的不断扩张,对外关联程度的日益增加使农业经济模式渐渐发生了变化,商品经济逐渐发展起来。
  自帝国时期开始,罗马社会经济逐步从单一农业经济社会变成了农业与商品经济并重的社会。帝国中期以后,商品贸易和商业交换活动在罗马社会经济中逐步占据了主要地位。罗斯托夫采夫指出:“我们纵观公元后两个世纪中罗马帝国商业的演变,从而确定这样一个事实:商业,特别是对外的和省际的海上商业,乃是罗马帝国的主要财源。大多数暴发户都是靠这种商业发财的。”[8] (p.250)这一时期商业利益已成为对外扩展的主要动因。商人对罗马社会的经济和政治影响逐步加强。第三次布匿战争①结束时,罗马本土上已有了许多市场。187年,加图就建立了第一个商场,某些街区专做某些商业。在罗马城市有经营各种手工业品的地段[9] (p.2)。与此同时,货币也逐渐发达起来,它充分说明了商品经济在罗马社会的发展程度。
  伴随着共和国中期以后的扩张,罗马外来人口的急速增加,商品经济成分迅速渗透到罗马经济社会中,各种海外贸易频繁,罗马民事和商业活动的主体成分日益复杂化。罗马公民法的弊端日益暴露:首先它只适用于罗马公民,并非整个罗马社会;其次,形式主义特征突出,越来越成为民事和商业活动的桎梏;再次,公民法主要是习惯法的成文化,立法技术简单,法律理论粗糙,公、私法不分,无法解决商业活动中的纠纷。公民法已不能容纳罗马社会的发展,改进是必然的。罗马的立法者们在自然法的指导下,积极立法,使公民法向万民法方向发展,罗马的私法也逐渐发展成熟起来,最终成为罗马法中最精华的部分。
  罗马法最终成为商品生产者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商品经济的发展是其主要原因之一。因此,罗马法本身的一些特点更促使它能“巧妙运用现代资本主义条件”[5] (p.395),“以致后来的一切法律都不能对它做任何实质性的修改”[10] (p.454)。
  在教学中,教师既要强调罗马扩展对罗马法发展的作用,更要强调商品经济发展对罗马法尤其是罗马私法发展的作用,这样,才能帮助学生理解罗马法为什么会对后世产生巨大的影响。
  2.罗马法发展过程体现了各种力量的妥协
  罗马的成文法是从《十二铜表法》开始的,而《十二铜表法》的建立与巩固完全是罗马共和国建立不久贵族与平民斗争和妥协的结果。
  大约在公元前510年,罗马人民驱逐了塔尔奎尼王族,由此进入贵族政体。在驱逐国王之后的16年中,罗马陷入了长期的“骚乱”。公元前494年,大批平民受债务所迫,有沦为奴隶的危险,继而以激烈手段自卫。他们以分裂为武器,迫使贵族接受承认平民政治权力的协议,开始了“脱离运动”。平民们聚集在圣山,创立了护民官制度,并通过“神圣约法”强调了护民官在宗教上的不可侵犯性,对元老院决议有否决权。护民官制度的建立本身便显示了罗马法律赖以产生的背景,意味着“脱离运动”的走向不是革命,而是法治。罗马法演变的一大特点就是法律制度的连续性或者渐变性。斗争、在妥协中胜利、在已有的胜利基础上再斗争、再妥协……罗马法就是这样一步步演变而成的。
  公元前462年,当时五大护民官建议成立专门的委员会立法规范执政官治权,但遭元老院反对而被搁置。第二年全体护民官再次提出同样的动议仍然未果。此时,立法问题已经成为贵族、平民阶层斗争的焦点。他们首先在公元前457年成功地将护民官人数扩展到10名。三年之后,护民官提出了一个不露锋芒的建议:由平民与贵族共同组成立法委员会,提出有益于双方且能捍卫平等的自由之法律。元老们再次妥协,同意成立一个纯由贵族构成的10人立法委员会。这10位立法者制定了一部两个阶层共同接受的成文法典——《十二铜表法》。成文法的制定打破了贵族对法律的垄断,明显有利于平民。   伴随着罗马共和国中期以后的扩张,罗马的外来人口急速增加,民事和商业活动的主体成分复杂化,这些使罗马的民族矛盾、商业纠纷日趋激烈。“所有古代社会往往为了轻微的骚动就有被颠覆的危险,所以单单出于自卫的本能,就足以迫使罗马人要想出某种方法来安排外国人的权利和义务,否则他们也许会——而这是古代世界中一种真正重要的危险——用武力斗争来解决争执。”[4] (p.34)
  不论是从罗马的利益还是安全的角度考虑,都不允许把外国人完全排除在法律保护之外。况且,在罗马史中从来没有一个时期完全忽略对外贸易。于是,罗马统治者再次妥协,选择用法律——大家都能接受的规则约束来解决。他们最后采用的方法,是选择罗马同外来移民所出生的意大利各个不同社会中共有的法律规定。换言之,他们开始形成一种符合于“万民法”的原始的和字面的意义的制度。所谓“万民法”即“所有国家共有的法律”[4] (p.34)。后来,罗马法在司法过程中吸收了几乎所有被征服地区的合理成分,不断完善。
  罗马法产生、发展演变过程中的这种妥协精神,对世界历史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国内斗争的结果不是你死我活,不是一个阶级取代另一个阶级的专政,而是双方互相妥协,互相承认双方的利益,并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确认各方的利益边界。结果民族少了血流成河,经济少了停滞倒退,历史摆脱了原地打转的轮回,大步前进。13世纪,英国《大宪章》的制定,就是贵族和国王妥协的结果。后来,英国的光荣革命、《权利法案》和1832年议会改革,英国几乎每一步政治制度的演进都是各种力量斗争和妥协的结果。美国1787年宪法得以制定以及后来的各个修正案,也是各种力量斗争和妥协的结果。
  3.罗马法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理论上源于自然法,乌尔比安说:“根据自然法,一切人生来平等。”[2] (p.16)罗马法学家继承和发扬了斯多噶学派的自然法思想,用它来制定、改进罗马法。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十二铜表法》的诞生,就意味着贵族和平民在法律上开始走向平等。罗马万民法的一个发展方向,就是摆脱公民法上的不平等,逐步扩大公民权,实质上就是罗马公民与外邦人法律地位上的逐渐平等。
  《十二铜表法》第九表第三款规定:授权之狱官或仲裁者,经查决狱讼而取赂者,当诛。第八表第十二款规定:“适逢夜盗,杀之无罪。”[11] (p.153)这里,狱官和仲裁者显然是掌管司法的贵族,夜间行窃者是平民。夜间行窃被杀视为合法,狱官或仲裁者收受贿赂也要被处以死刑,体现了制定法律本身在对待平民和贵族平等的原则。《十二铜表法》第九表第一款明确规定:“法勿因私而立。”[11] (p.151)
  除此之外,体现罗马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另一个原则是“己法自守”。这一原则最早形成于罗马共和国中期。公元前340年前后,在罗马人对外战争中,罗马执政官托克瓦突斯下令任何将士不得在布阵外与敌方将军独自对阵。其子自恃骁勇,不顾军令与敌方首领挑战,虽然杀了敌方将领,但仍然因违背军令而受军法处置。这一事件,体现了罗马人的一个基本原则:遵守自己制定的法。这个原则在200年之后以法律形式予以确定。该法规定:裁判官们必须遵守他们自己在告示中做出的规定。此外,在《学说会纂》中有一编是:“为别人制定的法律,自己也必须遵守。”[2] (p.17)这体现充分了罗马人对法律的崇尚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资产阶级追求的基本原则,是资产阶级人权思想的重要组成。在商品经济发达的社会里,商业贸易是最基本的经济活动,没有这种经济上的流转,商品经济就不可能存在。它要求商品经济的参与者彼此以平等的身份交换,要求商品有平等的价值标准。同时,它又要求人们的各种交换行为或其他民事、经济上的往来在此基础上不受束缚,包括劳动的自由雇佣和自由出卖。可以肯定,如果没有这种平等、自由,资本主义经济就会寸步难行,按照罗马法原则,一旦具有公民权就可以自由参与任何法律关系。罗马法后期,法人的形式出现,尽管尚无明确的定义,它作为虚拟的公民,同样具有为自由法律交易、建立一定法律关系的权利。这显然是近代资本主义公民权法理的源流。
  近代启蒙思想家洛克、伏尔泰、卢梭等为限制王权,维护资产阶级利益提出“天赋人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对自然法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更高发展,并从罗马法中找到法律依据来进行反专制斗争。
  4.罗马法体现了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原则
  在罗马法的文献中没有所有权的定义。仅有所谓“对所有物的完全支配权”。罗马人将所有具有财产价值的客观存在统统视为物,同时,主人对于奴隶的权利,债权关系中的债权,继承关系中的继承权,都可以划入人物的范畴,所以,罗马法中物的概念实际上相当于现代民法中的财产,罗马的物法就是关于财产、财产的取得和转移的法律,“所有权可以定义为:对物最一般的实际主宰或潜在主宰”[12] (p.148)。罗马法中物权的实质就是拥有、取得、占有和管领物的权力,罗马法中的物法实际上包括着物权法、继承法和债权法[2] (p.182)。
  罗马法通过相应的诉讼来保护所有权,当私有财产受到侵害的时候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私有财产。市民法所有权的保护主要有:返还所有物之诉;禁止妨害之诉;盗窃之诉和不法侵害财产之诉。万民法的所有权保护主要是普布利西安之诉。但事实上这些区别并不严格,市民法所有权保护方法和万民法所有权的保护方法可以往往可以互用。如返还所有物之诉,即所有权人请求返还被他人非法占有之物。在诉讼程序中,原告负举证责任,即现代民法中的“举证责任在主张权力的一方”诉讼原则,如原告获胜,产生以下效果:(1)原告得被确认为标的物所有人;(2)被告须将标的物及其从物返还原告[2] (p.210)。
  用法律确认私有财产的归属并保护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是商品经济发展的条件。只有如此,才能解决商品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矛盾和纠纷,建立社会经济生活的秩序,保证商品经济的正常运转。追求财富是人与生俱来的欲望,只有保证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商品经济才有发展的动力,整个社会的财富才能不断增加。只有个人的财富积累到一定程度,商品经济发展才会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中世纪后期的市民阶级发现了规范经济生活最重要即关于财产权的这整套现成的法律,而且觉得罗马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竟然要比当时欧洲的经济制度先进的多。罗马法遂重新崛起,几乎被欧洲各国所接受,有的将罗马私法稍加修改,变成现行法来使用,有的吸取罗马法的概念、术语和基本原则,融入本国法律。大体上,前者即后来的罗马法系(大陆法系),后者则形成英美法系。
  私有财产不可侵犯,是资产阶级追求的最基本人权之一,面对专制统治对私有财产的侵犯,资产阶级以罗马法确立的法律原则为武器,喊出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口号,同封建势力展开斗争,并在许多国家被写进宪法。
  罗马法博大精深,笔者学力有限,只对课程涉及的内容进行浅显的探究。建议教师在教学中以商品经济为背景,提供一些罗马法的材料,引导学生探究它在商品经济社会中的作用,进一步思考它对当今社会生活的影响。至于罗马的司法制度,教师可只做简单介绍。
  【作者简介】姜波,男,1965年生,江苏六合人,中学高级教师,江苏省六合高级中学历史教师,主要从事高中历史教学研究。
  【责任编辑:李婷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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