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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对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的性质进行了规定,增强了买受人追究房地产开发企业违约责任的可操作性.但是该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并非尽善尽美,在司法实践中反而引发很多买受人无端维权,增加了法院审理的难度及司法成本.考虑到我国的司法现状,笔者认为,还应依据具体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法律规定确定商品房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