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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手中握有的资产越来越多,金融行业的发展也越来越迅速,我国金融的四大金融体系有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他们共同管理着人们的财富,他们各自有各自的财富管理模式与方法,而其中信托作为一种独立而又灵活的财富管理模式,受到了许多客户的青睐,由于其自身的优点,能够更好的帮助客户实现财产的保值与增值,许多客户都将自己的财富由银行证券业转移到了信托业,这就大大促进了信托行业的发展。
一、信托的基本概念与发展历程
信托业其本身的含义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就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所有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对财产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信托虽然在我国的发展并不是很发达,但是在国外已经有了3800年的历史,它是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产业市场的连接与纽带,既能投资又能融资,被誉为无穷的经济活化作用,思考特作为美国信托业的权威曾说过,“信托应用的范围,可以和人类的想象力相媲美。”这对于信托业来说是至高无上的评价。信托业在国外已经成为跟银行业一样普遍的现象,大多数人都将自己的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进行管理,然而中国的信托业最早始于20世纪初的上海,1921年8月,中国的第一家信托投资机构——中国通商信托公司在上海成立,当时由于我国计划经济体制的限制,导致信托业没能很好的发展起来,但是现在来看,随着改革开放我国经济的不断强大,市场经济在我国的深入,人们手中的财富越来越多,自然就需要选择机构或理财产品对其持有的财富进行管理,以此来实现保值与增值,这就极大地促进了我国信托业的发展,2007年国家对信托行业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将其进行法律约束,更好地扩大了信托业的规模与发展,成为我国金融行业四大支柱的其中之一。
二、信托模式下财富管理具有的特征
信托作为一种财富的管理制度,它具有与银行业、证券业以及保险业不同的特点与管理制度。
(一)信托模式下的财富管理具有灵活的特点
信托的第一大优势就是信托具有灵活性,这些灵活性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从可以信托的财产上来看,凡是可以转换成金钱的,具有货币价值的东西都可以作为信托资产进行财富管理;从设立信托的目的来看,只要是不违背法律法规、不违背道德,不违反公共秩序损害他人的利益,委托人可以以任何的目的将自己的资产运用信托进行财富管理;从信托投资的领域来看,信托可以投资的领域具有多样性,可以是资本、货币以及实业这三大市场,多样的投资渠道为资产的配置提供了多种选择,同时还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投资风险。
(二)信托模式下的财富管理具有独立性的特点
信托的第二大优势就是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的独立性是指信托的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而存在,受托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对财富进行管理,将获得的手艺向受益人进行分配,根据我国《信托法》的规定,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和封锁性使其具备了“准法人”的地位,因而拥有权益重构、风险隔离等多重功能,就是说即使是委托人和受托人最终破产了,受益人仍然能够通过信托财产保持其收益,并且还可以对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债权人进行追索。同时也可以保证受托人和委托人的利益,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将自己的财产通过信托制度按不同的目的进行划分,这样财产之间是彼此独立的,这些资产各自面临的风险是独立的,这就可以有效的降低风险,保证其资产的安全,尤其对于私营企业的业主来说,可以将家庭资产与企业资产相隔离,以至于在其企业受到风险面临破产时,不会倾家荡产,保障其财富的安全。
(三)信托模式下的财富管理具有稳定性的特点
信托的第三大优势就是信托业务具有稳定性,信托不会因为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破产、失踪或者其他任何情形的终止而终止,这就满足了高净值人群对财富的稳定性与持续性的需求,信托的这种稳定性的特点适用于长期规划的财富管理与传承。
在信托业务中家族信托是符合当前中国国情的一种信托模式,家族信托在中国有着较好的发展前景,作为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中国有着较广大的工薪阶层,尤其加上老龄化情况的严重,这就使得他们对家族信托的需求越来越高,中国的富豪们正在从立遗嘱的方式转变为信托的方式来进行财富管理,这在西方已经成为了司空见惯的事情,在中国也将慢慢的发展起来。
三、我国发展家族信托存在的問题
所谓家族信托就是指一种信托机构受个人或家族的委托,代为管理、处置家庭财产的财产管理方式,以实现富人的财富规划及传承目标,就算是富人离婚分家产、意外死亡或被人追债,这笔钱都将独立存在,不受任何的影响,这样看来,家族信托将会成为潮流,在我国,家族信托业务没有稳定扎实的基础,其发展过程中还存在许多的制约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没有信托财产登记制度
根据我国的《信托法》来看,信托合同想要正式合法成立就必须要有登记,如果没有登记就需要办理补办措施,否则这份信托合同在法律上是没有法律效力的。然而我国的信托合同的登记制度并不是很完善,会使得非资金资产处于家族信托的管理范围之外。
(二)没有家族信托配套措施
一般来说,家族信托是用来实现家族的财富规划与传承的,用法律保障其健康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我国很是缺乏与家族信托相关的法律法规,这就使得家族信托在执行起来没有法律保障,阻碍了其健康持续的发展。
(三)家族信托相关税法不完善
家族信托是受托人仅拥有信托资产的法定所有权,但是不可能依靠信托资产来获取其他的利益,这就导致在信托资产转移的时候并不需要交纳税费,然而在中国并不是这样的,对于家族信托的资产如何征税,我国没有相关的法律做出明确的说明,这就导致了家族信托会出现多次征税的情况,这就阻碍了家族信托的健康发展。
(四) 高薪阶层没有家族信托的观念
一、信托的基本概念与发展历程
信托业其本身的含义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就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所有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对财产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信托虽然在我国的发展并不是很发达,但是在国外已经有了3800年的历史,它是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产业市场的连接与纽带,既能投资又能融资,被誉为无穷的经济活化作用,思考特作为美国信托业的权威曾说过,“信托应用的范围,可以和人类的想象力相媲美。”这对于信托业来说是至高无上的评价。信托业在国外已经成为跟银行业一样普遍的现象,大多数人都将自己的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进行管理,然而中国的信托业最早始于20世纪初的上海,1921年8月,中国的第一家信托投资机构——中国通商信托公司在上海成立,当时由于我国计划经济体制的限制,导致信托业没能很好的发展起来,但是现在来看,随着改革开放我国经济的不断强大,市场经济在我国的深入,人们手中的财富越来越多,自然就需要选择机构或理财产品对其持有的财富进行管理,以此来实现保值与增值,这就极大地促进了我国信托业的发展,2007年国家对信托行业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将其进行法律约束,更好地扩大了信托业的规模与发展,成为我国金融行业四大支柱的其中之一。
二、信托模式下财富管理具有的特征
信托作为一种财富的管理制度,它具有与银行业、证券业以及保险业不同的特点与管理制度。
(一)信托模式下的财富管理具有灵活的特点
信托的第一大优势就是信托具有灵活性,这些灵活性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从可以信托的财产上来看,凡是可以转换成金钱的,具有货币价值的东西都可以作为信托资产进行财富管理;从设立信托的目的来看,只要是不违背法律法规、不违背道德,不违反公共秩序损害他人的利益,委托人可以以任何的目的将自己的资产运用信托进行财富管理;从信托投资的领域来看,信托可以投资的领域具有多样性,可以是资本、货币以及实业这三大市场,多样的投资渠道为资产的配置提供了多种选择,同时还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投资风险。
(二)信托模式下的财富管理具有独立性的特点
信托的第二大优势就是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的独立性是指信托的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而存在,受托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对财富进行管理,将获得的手艺向受益人进行分配,根据我国《信托法》的规定,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和封锁性使其具备了“准法人”的地位,因而拥有权益重构、风险隔离等多重功能,就是说即使是委托人和受托人最终破产了,受益人仍然能够通过信托财产保持其收益,并且还可以对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债权人进行追索。同时也可以保证受托人和委托人的利益,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将自己的财产通过信托制度按不同的目的进行划分,这样财产之间是彼此独立的,这些资产各自面临的风险是独立的,这就可以有效的降低风险,保证其资产的安全,尤其对于私营企业的业主来说,可以将家庭资产与企业资产相隔离,以至于在其企业受到风险面临破产时,不会倾家荡产,保障其财富的安全。
(三)信托模式下的财富管理具有稳定性的特点
信托的第三大优势就是信托业务具有稳定性,信托不会因为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破产、失踪或者其他任何情形的终止而终止,这就满足了高净值人群对财富的稳定性与持续性的需求,信托的这种稳定性的特点适用于长期规划的财富管理与传承。
在信托业务中家族信托是符合当前中国国情的一种信托模式,家族信托在中国有着较好的发展前景,作为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中国有着较广大的工薪阶层,尤其加上老龄化情况的严重,这就使得他们对家族信托的需求越来越高,中国的富豪们正在从立遗嘱的方式转变为信托的方式来进行财富管理,这在西方已经成为了司空见惯的事情,在中国也将慢慢的发展起来。
三、我国发展家族信托存在的問题
所谓家族信托就是指一种信托机构受个人或家族的委托,代为管理、处置家庭财产的财产管理方式,以实现富人的财富规划及传承目标,就算是富人离婚分家产、意外死亡或被人追债,这笔钱都将独立存在,不受任何的影响,这样看来,家族信托将会成为潮流,在我国,家族信托业务没有稳定扎实的基础,其发展过程中还存在许多的制约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没有信托财产登记制度
根据我国的《信托法》来看,信托合同想要正式合法成立就必须要有登记,如果没有登记就需要办理补办措施,否则这份信托合同在法律上是没有法律效力的。然而我国的信托合同的登记制度并不是很完善,会使得非资金资产处于家族信托的管理范围之外。
(二)没有家族信托配套措施
一般来说,家族信托是用来实现家族的财富规划与传承的,用法律保障其健康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我国很是缺乏与家族信托相关的法律法规,这就使得家族信托在执行起来没有法律保障,阻碍了其健康持续的发展。
(三)家族信托相关税法不完善
家族信托是受托人仅拥有信托资产的法定所有权,但是不可能依靠信托资产来获取其他的利益,这就导致在信托资产转移的时候并不需要交纳税费,然而在中国并不是这样的,对于家族信托的资产如何征税,我国没有相关的法律做出明确的说明,这就导致了家族信托会出现多次征税的情况,这就阻碍了家族信托的健康发展。
(四) 高薪阶层没有家族信托的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