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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明确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接受国家或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委托实施反价格垄断调查,目前反价格垄断调查已成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近年来常州市物价局多次接受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物价局反价格垄断调查委托,对汽油、水泥、混凝土、化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