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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在阐述了丽水市老龄化趋势和特点的基础上,分析了丽水市养老服务补贴使用状况及原因,最后提出了提高养老服务补贴使用绩效的建议。希望本文对养老服务补贴的使用有所裨益。
关键词:丽水 养老服务补贴 绩效
丽水市地处浙江省欠发达山区,自2013年以来,丽水市政府紧紧围绕“9643”养老服务总体格局,深化落实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和补贴制度,重点对生活困难的失能、失智、高龄、独居等老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解决他们的养老困境。
一、丽水市老龄化趋势及特点
一是空巢化、高龄化突出。“空巢老人”占老年人口的1/3,部分偏远村庄“空巢老人”占比甚至达到80%以上;全市百岁老人占户籍总人口比例超过7/10万。二是地域广、村落散,养老条件缺失。丽水市域“九山半水半分田”,村落分散、村小人少,全市共有2850个行政村、12101个自然村。村落之间路途遥远、交通不便,导致农村养老资源共享率低,服务成本高,缺失人员、设施、经费等必要的养老条件。三是经济来源单一,生活水平低。老人养老依靠传统的农畜业种养和子女有限的赡养费,最低生活保障、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政策保障水平较低。四是身体状况差,精神生活空虚。农村“空巢老人”身体状况普遍较差,据调查发现,17.46%的“空巢老人”表示自己或老伴身体不好,近54%的“空巢老人”觉得无事可做,常感寂寞无聊甚至感觉生活没什么意义。
二、丽水市养老服务补贴使用状况及原因分析
1.养老服务补贴基本情况。
1.1补贴范围。按照重点保障与适度普惠相结合的要求,养老服务补贴对象分为两类,一类补贴对象为低保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二类补贴对象为其他低收入家庭中的失能、失智、高龄、独居老年人,具体对象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1.2补贴标准。一类补贴对象的养老服务补贴标准,参照当年度重度残疾人托(安)养费用补助标准执行,一类补贴对象入住养老机构的,其本人的低保金计入养老服务补贴;居家接受服务的,其本人的低保金不计入养老服务补贴。已经纳入重度残疾人托(安)养的老人,不再享受养老服务补贴。二类补贴对象的养老服务补贴标准,各县(市、区)可依据补贴对象的经济状况及所需的照料程度,划分为不同档次,确定相应补贴标准。
1.3发放程序。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待遇,应当由本人或其家庭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受理、初评和组织对评估意见的公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评估和审核,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核准。
1.4补贴方式。养老服务补贴通过向补贴对象提供服务的方式实现。县(市、区)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与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或组织签订购买服务协议。对入住养老机构的补贴对象,县(市、区)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补贴标准向相关的养老机构购买服务,由后者为补贴对象提供服务;对居家接受服务的补贴对象,县(市、区)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补贴标准向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企业或组织购买服务,由后者为补贴对象提供服务。
2.丽水市养老服务补贴使用短板。一是养老服务补贴对象范围偏小。虽然各地都开展养老服务补贴工作,但进度不一;二是养老服务补贴标准偏低。各地二类补贴对象标准都不高,有些地方甚至没有对二类补贴对象发放补贴;三是养老服务市场化运作推进缓慢。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最大的亮点是通过向补贴对象直接提供服务,但目前各地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和组织发展不平衡,除部分养老机构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在运营上还存在较多问题。
3.养老服务补贴使用低效原因分析。一是未及时有效地开展养老服务补贴工作。有些地方由于对养老服务补贴工作不重视,未及时开展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及补贴发放工作;二是未将需当地财政配套的资金列入预算。因为一类补贴对象省财政只能配套80%,其余20%需当地财政保障,二类补贴对象资金全部需当地财政保障,一些地方没有及时列入财政预算,致使工作难以开展;三是未认识到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对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运营的推动作用,做到共建共赢。
三、提高养老服务补贴使用绩效的建议
1.擴大养老服务补贴发放范围。一是将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经养老服务需求评估为中度依赖的纳入到养老服务补贴发放范围。二是将低保边缘户中的重度残疾人,经养老服务需求评估为重度或中度依赖的纳入养老服务补贴发放范围。三是将困难的高龄、独居、空巢老人纳入到养老服务补贴发放范围。
2.提高养老服务补贴发放标准。一是将经养老服务需求评估为重度依赖的低保老人、领取重残补助金对象进入机构养老的,补贴标准提高到15000元/年。二是将经养老服务需求评估为重度依赖、中度依赖的低保老人、领取重残补助金对象选择居家养老的,补贴标准提高到6000元/年。具体根据评估分值分类分档每月发放100到500元。三是困难的高龄、独居、空巢老人按照90元/月的标准发放。
3.拓宽养老服务补贴发放形式。机构养老对象,由乡镇(街道)与敬老院签订签协议,将养老服务补贴全额拨付给敬老院。居家养老对象,主要通过养老服务券的形式实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提供服务的农村敬老院签订协议后,为老人提供服务。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将养老服务券发放给补贴对象,老人可以用服务券支付敬老院提供各种服务的费用,敬老院凭养老服务券按月到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结算。
4.大力培植与发展养老服务机构和组织。政府部门要转变职能,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通过项目招标、定向购买、委托培训等形式,引进和培育一批能够为养老服务补贴对象提供多元化服务的机构和组织,大力扶持养老服务机构和组织发展。养老服务机构和组织要自行管理、自主发展、自我约束,走产业化发展道路,通过实体化运行,实现造血功能,确保长效运营。
5.完善养老服务补贴对象动态管理机制。参考低保的“应保尽保、应补尽补、应退尽退”原则建立动态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村级初评、乡镇评估、县级复评的程序,对申报对象的身体状况、经济状况和居住状况进行综合评估。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及时审批并发放。对于死亡、取消低保或领取重残补助金的,及时予以取消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因此,应建立智能化信息系统,连通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死亡数据库,能够第一时间掌握低保、重残补助金对象的审批、注销以及死亡等情况。
6.完善养老服务多元监管机制。建立对失能失智老人走访调查制度,乡镇(街道)每季度一次走访调查、县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每半年一次走访调查,每年组织一次全面综合测评,全面掌握服务对象情况和提供服务机构和组织的服务质量情况。通过查阅台账、入户调查、邻里走访、委托第三方机构测评等形式对养老服务的机构和组织提供的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医疗保健等服务内容进行综合评价。到年底开展一次老年人满意率调查。不断深化完善养老服务组织自我监管、服务对象监管、政府监管等多元服务监管制度,使用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发挥应有作用。
7.完善养老服务补贴绩效督查机制。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是能否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前置条件,确定评估组成人员必须有财政、卫生、民政、监察等部门人员参与,保证公平公正。建立了驻村干部负责制,负责对驻点联系村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牵头和监督;完善驻村干部倒查机制,对因工作落实不到位造成可享受对象不能享受的,进行倒查给予纪律处分,确保符合条件的老人,人人能享受。县(市、区)政府将养老服务补贴发放工作纳入到对乡镇(街道)年终考核,每月对养老服务补贴发放情况予以通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1]董红亚.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的创新及完善——由浙江省实践经验引发的思考[J].中国民政.2015(02).
[2]于凌云.推进养老机构市场化的财政补贴机制研究[J].财政研究.2015(03).
关键词:丽水 养老服务补贴 绩效
丽水市地处浙江省欠发达山区,自2013年以来,丽水市政府紧紧围绕“9643”养老服务总体格局,深化落实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和补贴制度,重点对生活困难的失能、失智、高龄、独居等老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解决他们的养老困境。
一、丽水市老龄化趋势及特点
一是空巢化、高龄化突出。“空巢老人”占老年人口的1/3,部分偏远村庄“空巢老人”占比甚至达到80%以上;全市百岁老人占户籍总人口比例超过7/10万。二是地域广、村落散,养老条件缺失。丽水市域“九山半水半分田”,村落分散、村小人少,全市共有2850个行政村、12101个自然村。村落之间路途遥远、交通不便,导致农村养老资源共享率低,服务成本高,缺失人员、设施、经费等必要的养老条件。三是经济来源单一,生活水平低。老人养老依靠传统的农畜业种养和子女有限的赡养费,最低生活保障、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政策保障水平较低。四是身体状况差,精神生活空虚。农村“空巢老人”身体状况普遍较差,据调查发现,17.46%的“空巢老人”表示自己或老伴身体不好,近54%的“空巢老人”觉得无事可做,常感寂寞无聊甚至感觉生活没什么意义。
二、丽水市养老服务补贴使用状况及原因分析
1.养老服务补贴基本情况。
1.1补贴范围。按照重点保障与适度普惠相结合的要求,养老服务补贴对象分为两类,一类补贴对象为低保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二类补贴对象为其他低收入家庭中的失能、失智、高龄、独居老年人,具体对象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1.2补贴标准。一类补贴对象的养老服务补贴标准,参照当年度重度残疾人托(安)养费用补助标准执行,一类补贴对象入住养老机构的,其本人的低保金计入养老服务补贴;居家接受服务的,其本人的低保金不计入养老服务补贴。已经纳入重度残疾人托(安)养的老人,不再享受养老服务补贴。二类补贴对象的养老服务补贴标准,各县(市、区)可依据补贴对象的经济状况及所需的照料程度,划分为不同档次,确定相应补贴标准。
1.3发放程序。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待遇,应当由本人或其家庭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受理、初评和组织对评估意见的公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评估和审核,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核准。
1.4补贴方式。养老服务补贴通过向补贴对象提供服务的方式实现。县(市、区)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与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或组织签订购买服务协议。对入住养老机构的补贴对象,县(市、区)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补贴标准向相关的养老机构购买服务,由后者为补贴对象提供服务;对居家接受服务的补贴对象,县(市、区)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补贴标准向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企业或组织购买服务,由后者为补贴对象提供服务。
2.丽水市养老服务补贴使用短板。一是养老服务补贴对象范围偏小。虽然各地都开展养老服务补贴工作,但进度不一;二是养老服务补贴标准偏低。各地二类补贴对象标准都不高,有些地方甚至没有对二类补贴对象发放补贴;三是养老服务市场化运作推进缓慢。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最大的亮点是通过向补贴对象直接提供服务,但目前各地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和组织发展不平衡,除部分养老机构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在运营上还存在较多问题。
3.养老服务补贴使用低效原因分析。一是未及时有效地开展养老服务补贴工作。有些地方由于对养老服务补贴工作不重视,未及时开展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及补贴发放工作;二是未将需当地财政配套的资金列入预算。因为一类补贴对象省财政只能配套80%,其余20%需当地财政保障,二类补贴对象资金全部需当地财政保障,一些地方没有及时列入财政预算,致使工作难以开展;三是未认识到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对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运营的推动作用,做到共建共赢。
三、提高养老服务补贴使用绩效的建议
1.擴大养老服务补贴发放范围。一是将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经养老服务需求评估为中度依赖的纳入到养老服务补贴发放范围。二是将低保边缘户中的重度残疾人,经养老服务需求评估为重度或中度依赖的纳入养老服务补贴发放范围。三是将困难的高龄、独居、空巢老人纳入到养老服务补贴发放范围。
2.提高养老服务补贴发放标准。一是将经养老服务需求评估为重度依赖的低保老人、领取重残补助金对象进入机构养老的,补贴标准提高到15000元/年。二是将经养老服务需求评估为重度依赖、中度依赖的低保老人、领取重残补助金对象选择居家养老的,补贴标准提高到6000元/年。具体根据评估分值分类分档每月发放100到500元。三是困难的高龄、独居、空巢老人按照90元/月的标准发放。
3.拓宽养老服务补贴发放形式。机构养老对象,由乡镇(街道)与敬老院签订签协议,将养老服务补贴全额拨付给敬老院。居家养老对象,主要通过养老服务券的形式实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提供服务的农村敬老院签订协议后,为老人提供服务。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将养老服务券发放给补贴对象,老人可以用服务券支付敬老院提供各种服务的费用,敬老院凭养老服务券按月到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结算。
4.大力培植与发展养老服务机构和组织。政府部门要转变职能,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通过项目招标、定向购买、委托培训等形式,引进和培育一批能够为养老服务补贴对象提供多元化服务的机构和组织,大力扶持养老服务机构和组织发展。养老服务机构和组织要自行管理、自主发展、自我约束,走产业化发展道路,通过实体化运行,实现造血功能,确保长效运营。
5.完善养老服务补贴对象动态管理机制。参考低保的“应保尽保、应补尽补、应退尽退”原则建立动态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村级初评、乡镇评估、县级复评的程序,对申报对象的身体状况、经济状况和居住状况进行综合评估。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及时审批并发放。对于死亡、取消低保或领取重残补助金的,及时予以取消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因此,应建立智能化信息系统,连通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死亡数据库,能够第一时间掌握低保、重残补助金对象的审批、注销以及死亡等情况。
6.完善养老服务多元监管机制。建立对失能失智老人走访调查制度,乡镇(街道)每季度一次走访调查、县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每半年一次走访调查,每年组织一次全面综合测评,全面掌握服务对象情况和提供服务机构和组织的服务质量情况。通过查阅台账、入户调查、邻里走访、委托第三方机构测评等形式对养老服务的机构和组织提供的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医疗保健等服务内容进行综合评价。到年底开展一次老年人满意率调查。不断深化完善养老服务组织自我监管、服务对象监管、政府监管等多元服务监管制度,使用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发挥应有作用。
7.完善养老服务补贴绩效督查机制。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是能否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前置条件,确定评估组成人员必须有财政、卫生、民政、监察等部门人员参与,保证公平公正。建立了驻村干部负责制,负责对驻点联系村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牵头和监督;完善驻村干部倒查机制,对因工作落实不到位造成可享受对象不能享受的,进行倒查给予纪律处分,确保符合条件的老人,人人能享受。县(市、区)政府将养老服务补贴发放工作纳入到对乡镇(街道)年终考核,每月对养老服务补贴发放情况予以通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1]董红亚.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的创新及完善——由浙江省实践经验引发的思考[J].中国民政.2015(02).
[2]于凌云.推进养老机构市场化的财政补贴机制研究[J].财政研究.201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