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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网络犯罪之所以成为一个问题,在于它的"新",而非它的"严重性"。我国青少年网络犯罪控制应以青少年保护为目的。在青少年网络犯罪控制的工具选择上,当前以硬法为主的控制机制面临可能失灵且造成不良后果的局面;而以软法为主,硬法及其他法外规范、道德等的建设为辅的柔性机制,将能产生良好的作用。此外,对于青少年网络犯罪控制活动中的公权力也应当加以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