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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我国2013年实施的刑事诉讼法首次确立的特殊诉讼制度。广州市南沙区检察院紧密结合未成年人司法实践,细化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范围、程序、附加义务,引入未成年人心理干预机制、附条件不起诉评估小组机制、附条件不起诉内部听证程序的配套机制,努力探索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成熟范例。
关键词 未成年人 附条件不起诉 考察帮教
基金项目:本文系广东省人民检察院2013-2014年度省级检察理论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课题组成员:张中剑、胡学相、肖伟、郑创彬、陈景敏。执笔人:肖伟、陈景敏。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 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059-03
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未成年人犯罪呈急剧上升趋势,已经成为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如何有效预防、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最大限度教育和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已成为包括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在内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体系的重大课题。为贯彻落实2013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特殊程序,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广州市南沙区检察院依托承担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理论研究课题,以及实施广东省社会创新观察项目——未成年人检察综合创新项目的契机,紧密结合未成年人司法实践,制定出台《关于未成年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细化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范围、程序、附加义务,引入未成年人心理干预机制、附条件不起诉评估小组机制、附条件不起诉内部听证程序的配套机制,努力探索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成熟范例。在2014年1月份,中央综治办、共青团中央、中国法学会主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等单位举办的全国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治保障创新事例评选活动,该院未成年人检察综合创新机制被评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治保障制度创新优秀事例”。
一、适用条件增加谅解等要件
该院根据2013年《刑事诉讼法》第271条的规定,制定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工作规程,细化六个方面的适用条件,除要求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确有悔改表现外,还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小,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达成谅解,未成年人具备社会帮教条件等要素。这是由于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小,可以防止涉罪未成年人具有再犯的社会危险性,具有遵守检察机关相关考察帮教规定的可能。与被害人达成谅解,目的在于使被害人受损害的利益得到适当的补偿,被害人不会因为犯罪嫌疑人被作出附条件不起诉而向法院提起自诉,防止法院自诉案件审理程序与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程序的冲突。另外,未成年人具备社会帮教条件,在于确保涉罪未成年人具备相对固定的居所,能够随时接受检察机关的考察帮教,使违法不当的品行得到适当和及时的矫正。
在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程序适用中,需要经过初步审查程序、社会调查程序、刑事和解程序、审批程序等程序。
(一)初步审查程序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经办检察官重点审查以下环节:(1)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犯罪、可能判处的刑罚是否符合适用条件和范围;(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悔罪表现情况,包括是否主动认罪,是否积极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是否存在自首、立功情节,实施犯罪后是否存在毁灭、隐藏证据或串供等行为;(3)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情况,包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还是过失、犯罪动机、目的、方法及造成的社会影响等;(4)被害人一方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方达成谅解的情况,包括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是否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表示谅解、要求或者同意对犯罪嫌疑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双方是否就赔偿问题达成和解等;(5)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具备的帮教条件,包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家庭、学校、社区或者单位是否具备帮教条件并承诺履行帮教责任。
(二)社会调查程序
经过初步审查,经办检察官认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能符合附条件不起诉规定的条件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附条件不起诉申请的,将启动社会调查程序:(1)主动或委托社会调查员深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在家庭、学校、社区或单位了解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一贯品行、日常学习或工作表现情况;(2)委托心理专家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人格心理干预评估,并出具相应的评估报告,作为判断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大小的参考;(3)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在学校、社会或单位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关处理的意见。
(三)刑事和解程序
对于经初步审查可能符合附条件不起诉规定的条件,但被害人一方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方未就赔偿问题达成和解的,检察官将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积极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双方未就赔偿问题达成和解的,将不能进入附条件不起诉程序。该院同时制定出台了《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工作规程》,用以规范刑事和解运作程序。
(四)审批程序
即经过前述初步审查、社会调查、刑事和解程序,检察官认为案件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程序的,可以提出初步意见,经公诉部门集体研究后,报分管副检察长审核后提请检察长批准或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此外,该院还对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附加义务的告知、送达、考验期设定、变更强制措施、申诉及复议、考验期结束后的考察听证、附条件不起诉的撤销、作出不起诉决定等环节作出了明确规定。
该院在实践中,在刑罚幅度的把握上,并不限制于刑法分则规定的可能判处的量刑幅度,而是综合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各种犯罪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量刑规则,作出相对准确的量刑幅度的预判,如果预判的量刑幅度在有期徒刑一年以内,则予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这将使得绝大多数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得以进入附条件不起诉程序。根据司法统计的数据,基层检察院办理的70%以上的成年人初次盗窃、故意伤害、毒品犯罪等常见犯罪案件,均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罚,故初次涉嫌故意伤害、盗窃、毒品犯罪的未成年人,具有进入附条件不起诉的可能性,这一定程度亦可以缓解附条件不起诉适用范围过窄的问题。 二、创新履行附加义务的配套机制
为充分发挥考验期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考察和帮教效果,该院进一步细化和丰富了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附加义务,将附加义务增加至11条,分别为:(1)服从检察机关的监督;(2)定期向检察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报检察机关批准;(4)按要求接受所在学校、社区、单位的教育和矫正;(5)按要求接受心理专家提供的心理疏导及干预治疗;(6)按要求提供一定的社区公益服务;(7)根据所涉嫌犯罪情况,在考验期内禁止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场所或接触特定人员;(8)不得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4条、第34条规定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9)不得采取任何可能危及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10)不得打击报复或变相打击报复、威胁证人,不得毁灭证据、串供或采取其他妨害诉讼的行为;(11)根据实际情况所确定的其他条件。
(一)心理干预机制
该院创造性将心理干预机制运用到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的心理矫治上。该院成立全市检察机关首个未成年人心理测评与咨询中心,聘请广州心路健康咨询有限公司、广州中医药大学三名教授担任特约心理专家,特约心理专家与该院通过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的五名干警组成专业心理干预团队,对将要进入或者已经进入附条件不起诉程度的未成年人实施心理干预,对其违法犯罪心理进行矫治,经过心理矫治的未成年人基本上能顺利通过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取得较为明显的效果。心理干预的运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阶段:(1)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阶段,委托心理专家对涉案未成年人(特别是对外地未成年人)开展心理测评,为检察机关判断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及为是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提供参考; (2)在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内,委托心理专家对未成年人采取必要的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及矫治,提高对涉案未成年人的帮教矫正效果;(3)在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结束前,由心理专家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心理评估,作为品格证据,为检察机关最终是否作出不起诉决定提供依据。
(二)第三方考察帮教机制
检察机关是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监督机关,理论上应当在考察帮教程序中亲力亲为。但是检察机关检察官不是专业的司法社工,让具有裁判权的检察官既充当裁判官又充当运动员,容易先入为主,不利于客观公正的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对此,为促进附条件不起诉程序适用的公正性,该院委托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组建附条件不起诉评估小组,由附条件不起诉评估小组负责对未成年人的考察帮教和效果评估。同时,该院与广州市尚善社会服务中心建立社工合作机制,由尚善社工服务中心帮助制定专业的帮教方案,提出帮教指导意见,并交由附条件不起诉评估小组实施具体帮教。通过引入第三方帮教人员的方式,既减少经办检察官的工作压力,也使帮教工作向专业化道路发展。
(三)流动未成年人临时观护机制
由于司法实践中,认定流动未成年人是否具有社会帮教条件的重要因素,在于考察涉罪未成年人在本地是否具有愿意承担帮教任务的法定代理人或者亲友。由于流动未成年人在本地难以具备社会帮教条件,没有社会帮教条件,则意味着附条件不起诉的相关考察帮教程序难以实施,涉罪的流动未成年人不能获得行为和心理矫治的机会。该院与辖区爱心民营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共同建立未成年人“爱心关护基地”,为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内的犯罪嫌疑人提供临时庇护的基地,涉罪的未成年人可以获得劳动、食宿的机会,从而获得相对固定的居所和社会帮教的条件,能够接受检察机关的具体考察帮教。同时, 该院联系辖区内公立养老院作为服务基地,在考验期条件中要求犯罪嫌疑人主动到养老院从事不低于一定时间的义工服务由养老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社会服务表现进行登记及评定,由检察机关定期对犯罪嫌疑人的社会服务情况予以检查,作为最终是否适用不起诉的依据。
三、监督制约机制增加听证程序
在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制约上,2013年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案件的公安机关如果不服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可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请复核,被害人可以申请复查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这些只是外部监督制约机制的一部分,为保障附条件不起诉程序的正确适用,防止权力的滥用。该院立足实践、大胆创新,在考验期结束后设立了考察听证工作机制。听证会由以下人员参加:(1)案件的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2)公安机关侦办案件的承办人;(3)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4)社会调查员、心理专家;(5)犯罪嫌疑人所在学校、社区、单位或其他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的代表;(6)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听证主要围绕案情、社会调查、心理评估、考验期表现等听取与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听证情况最终将形成文字记录,并由全体参与人员签名确认。听证会结束后,经办检察官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的表现情况形成考察报告,提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意见,经公诉部门集体研究并由分管副检察长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四、程序独立性的维护
2013年以来,该院已对8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其中6名犯罪嫌疑人已通过考验期,并作出不起诉决定;1名犯罪嫌疑人因违反考验期规定被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提起公诉;1名犯罪嫌疑人尚在考验期。总体来看,该院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健全、程序规范、效果显著,做到了“四个一百”即刑事和解履行率100%、被害人满意率100%、社区满意率100%、涉案未成年人满意率100%,涉案未成年人无一重新犯罪,不仅教育挽救了失足未成年人,而且有效弥补因犯罪造成的损害,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提升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该院的成效得益于将刑事和解程序引入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减少被害人由于不服附条件不起诉,而进行的涉检信访和自诉行为对程序独立性的损害。
(一)附条件不起诉的程序独立性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体现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落实过程中,对那些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大、不致再继续危害社会、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帮教考察,使其认罪悔罪,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实践中多做出不起诉决定,体现了宽严相济中“宽”的一面。对不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坚决不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对在考察期间心存侥幸、不思悔过的犯罪嫌疑人依法提起公诉,体现了宽严相济中“严”的一面。同时通过监外跟踪帮教的方式来代替传统的羁押式强制改造,也符合“两扩大、两减少”的刑事方针,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司法保护。例如,南沙区检察院办理的两起盗窃案,犯罪情节及手段,主体年龄段相当的犯罪嫌疑人麦某某与何某某,在考验期当中麦某某配合帮教并积极回归社会,认罪态度较好,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达成刑事和解,故检察机关最终对麦某某作不起诉决定,相反何某某在取保候审过程中弃保潜逃,不服管教,脱管将近半年,在其被网上追逃到案后,检察机关便将其提起公诉。
(二)刑事和解是维护附条件不起诉程序独立的前提
该院将刑事和解工作制度引入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当中,并制定《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工作规程》,对于存在被害人的案件一律启动刑事和解工作制度,将刑事和解工作贯彻附条件不起诉工作流程的始终。至今为止,存在被害人的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当中,达成刑事和解率为100%。其中在该院办理的陈某盗窃案当中,案件被害人在本院居中主持的刑事和解会议上听取了陈某的悔过及道歉,了解了陈某的帮教情况,最终认为陈某确实真心悔过,决定在免除陈某民事赔偿责任的前提下仍然对陈某表示谅解,并签订刑事和解协议。刑事和解工作贯穿附条件不起诉的始终,一则保证附条件不起诉程序的顺利进行,降低因被害人不满而导致的涉检上访风险,二则保证所有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作出均不会对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通过附条件不起诉与刑事和解相结合来践行恢复型司法理念,修复因犯罪而破裂的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充分体现了保护被害人权益及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附条件不起诉的程序独立能促进未成年人的社会回归
实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可以为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提供一个在非监禁环境中接受改造的再教育机会,使其免受刑事起诉、刑事判决的恐惧,给予更多没有前科劣迹、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回归社会的机会。通过检察官主导,帮教人员跟踪帮教,专业社工、专业心理咨询师适时介入的开放、缓和的改造模式也可以最大限度地减轻犯罪嫌疑人的对立感,帮教效果更趋明显。通过考验期给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自己争取免予起诉的机会,将被动接受改造的模式变为自愿履行条件,不仅起到了对犯罪嫌疑人的惩治、警戒、教育及改造的目的,也避免了因为使用监禁手段而导致未成年犯对社会、国家、法律产生的对立、反感及报复等心理,有利于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该院附条件不起诉的人员当中,一名涉嫌犯罪的在校学生在考验期内回归校园完成学业,毕业后还被聘任为基层派出所辅警。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一项集诉讼法学、社会学、教育学、心理学为一体的复杂制度;是一项除了要有法律规定外,更需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国家机关以及社区、社区矫正中心、学校、家庭相互配合才能实行的制度;是一项必须配合相应的制约机制、详细的配套措施、具体的操作流程等才能发挥优势的制度。因此我们必须通过司法实践总结经验,在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熟悉掌握并作出分析的前提下,打好扩大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范围的基础,让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可以不断的发展及完善。
参考文献:
[1]孙力主编.暂缓起诉制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版.
[2]赵国玲主编.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改革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3]翁跃强,雷小政主编.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程序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年版.
[4]孙谦主编.<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理解与适用.中国检察出版社.2013年版.
关键词 未成年人 附条件不起诉 考察帮教
基金项目:本文系广东省人民检察院2013-2014年度省级检察理论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课题组成员:张中剑、胡学相、肖伟、郑创彬、陈景敏。执笔人:肖伟、陈景敏。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 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059-03
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未成年人犯罪呈急剧上升趋势,已经成为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如何有效预防、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最大限度教育和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已成为包括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在内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体系的重大课题。为贯彻落实2013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特殊程序,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广州市南沙区检察院依托承担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理论研究课题,以及实施广东省社会创新观察项目——未成年人检察综合创新项目的契机,紧密结合未成年人司法实践,制定出台《关于未成年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细化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范围、程序、附加义务,引入未成年人心理干预机制、附条件不起诉评估小组机制、附条件不起诉内部听证程序的配套机制,努力探索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成熟范例。在2014年1月份,中央综治办、共青团中央、中国法学会主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等单位举办的全国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治保障创新事例评选活动,该院未成年人检察综合创新机制被评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治保障制度创新优秀事例”。
一、适用条件增加谅解等要件
该院根据2013年《刑事诉讼法》第271条的规定,制定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工作规程,细化六个方面的适用条件,除要求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确有悔改表现外,还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小,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达成谅解,未成年人具备社会帮教条件等要素。这是由于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小,可以防止涉罪未成年人具有再犯的社会危险性,具有遵守检察机关相关考察帮教规定的可能。与被害人达成谅解,目的在于使被害人受损害的利益得到适当的补偿,被害人不会因为犯罪嫌疑人被作出附条件不起诉而向法院提起自诉,防止法院自诉案件审理程序与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程序的冲突。另外,未成年人具备社会帮教条件,在于确保涉罪未成年人具备相对固定的居所,能够随时接受检察机关的考察帮教,使违法不当的品行得到适当和及时的矫正。
在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程序适用中,需要经过初步审查程序、社会调查程序、刑事和解程序、审批程序等程序。
(一)初步审查程序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经办检察官重点审查以下环节:(1)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犯罪、可能判处的刑罚是否符合适用条件和范围;(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悔罪表现情况,包括是否主动认罪,是否积极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是否存在自首、立功情节,实施犯罪后是否存在毁灭、隐藏证据或串供等行为;(3)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情况,包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还是过失、犯罪动机、目的、方法及造成的社会影响等;(4)被害人一方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方达成谅解的情况,包括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是否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表示谅解、要求或者同意对犯罪嫌疑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双方是否就赔偿问题达成和解等;(5)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具备的帮教条件,包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家庭、学校、社区或者单位是否具备帮教条件并承诺履行帮教责任。
(二)社会调查程序
经过初步审查,经办检察官认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能符合附条件不起诉规定的条件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附条件不起诉申请的,将启动社会调查程序:(1)主动或委托社会调查员深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在家庭、学校、社区或单位了解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一贯品行、日常学习或工作表现情况;(2)委托心理专家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人格心理干预评估,并出具相应的评估报告,作为判断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大小的参考;(3)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在学校、社会或单位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关处理的意见。
(三)刑事和解程序
对于经初步审查可能符合附条件不起诉规定的条件,但被害人一方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方未就赔偿问题达成和解的,检察官将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积极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双方未就赔偿问题达成和解的,将不能进入附条件不起诉程序。该院同时制定出台了《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工作规程》,用以规范刑事和解运作程序。
(四)审批程序
即经过前述初步审查、社会调查、刑事和解程序,检察官认为案件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程序的,可以提出初步意见,经公诉部门集体研究后,报分管副检察长审核后提请检察长批准或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此外,该院还对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附加义务的告知、送达、考验期设定、变更强制措施、申诉及复议、考验期结束后的考察听证、附条件不起诉的撤销、作出不起诉决定等环节作出了明确规定。
该院在实践中,在刑罚幅度的把握上,并不限制于刑法分则规定的可能判处的量刑幅度,而是综合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各种犯罪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量刑规则,作出相对准确的量刑幅度的预判,如果预判的量刑幅度在有期徒刑一年以内,则予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这将使得绝大多数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得以进入附条件不起诉程序。根据司法统计的数据,基层检察院办理的70%以上的成年人初次盗窃、故意伤害、毒品犯罪等常见犯罪案件,均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罚,故初次涉嫌故意伤害、盗窃、毒品犯罪的未成年人,具有进入附条件不起诉的可能性,这一定程度亦可以缓解附条件不起诉适用范围过窄的问题。 二、创新履行附加义务的配套机制
为充分发挥考验期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考察和帮教效果,该院进一步细化和丰富了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附加义务,将附加义务增加至11条,分别为:(1)服从检察机关的监督;(2)定期向检察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报检察机关批准;(4)按要求接受所在学校、社区、单位的教育和矫正;(5)按要求接受心理专家提供的心理疏导及干预治疗;(6)按要求提供一定的社区公益服务;(7)根据所涉嫌犯罪情况,在考验期内禁止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场所或接触特定人员;(8)不得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4条、第34条规定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9)不得采取任何可能危及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10)不得打击报复或变相打击报复、威胁证人,不得毁灭证据、串供或采取其他妨害诉讼的行为;(11)根据实际情况所确定的其他条件。
(一)心理干预机制
该院创造性将心理干预机制运用到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的心理矫治上。该院成立全市检察机关首个未成年人心理测评与咨询中心,聘请广州心路健康咨询有限公司、广州中医药大学三名教授担任特约心理专家,特约心理专家与该院通过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的五名干警组成专业心理干预团队,对将要进入或者已经进入附条件不起诉程度的未成年人实施心理干预,对其违法犯罪心理进行矫治,经过心理矫治的未成年人基本上能顺利通过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取得较为明显的效果。心理干预的运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阶段:(1)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阶段,委托心理专家对涉案未成年人(特别是对外地未成年人)开展心理测评,为检察机关判断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及为是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提供参考; (2)在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内,委托心理专家对未成年人采取必要的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及矫治,提高对涉案未成年人的帮教矫正效果;(3)在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结束前,由心理专家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心理评估,作为品格证据,为检察机关最终是否作出不起诉决定提供依据。
(二)第三方考察帮教机制
检察机关是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监督机关,理论上应当在考察帮教程序中亲力亲为。但是检察机关检察官不是专业的司法社工,让具有裁判权的检察官既充当裁判官又充当运动员,容易先入为主,不利于客观公正的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对此,为促进附条件不起诉程序适用的公正性,该院委托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组建附条件不起诉评估小组,由附条件不起诉评估小组负责对未成年人的考察帮教和效果评估。同时,该院与广州市尚善社会服务中心建立社工合作机制,由尚善社工服务中心帮助制定专业的帮教方案,提出帮教指导意见,并交由附条件不起诉评估小组实施具体帮教。通过引入第三方帮教人员的方式,既减少经办检察官的工作压力,也使帮教工作向专业化道路发展。
(三)流动未成年人临时观护机制
由于司法实践中,认定流动未成年人是否具有社会帮教条件的重要因素,在于考察涉罪未成年人在本地是否具有愿意承担帮教任务的法定代理人或者亲友。由于流动未成年人在本地难以具备社会帮教条件,没有社会帮教条件,则意味着附条件不起诉的相关考察帮教程序难以实施,涉罪的流动未成年人不能获得行为和心理矫治的机会。该院与辖区爱心民营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共同建立未成年人“爱心关护基地”,为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内的犯罪嫌疑人提供临时庇护的基地,涉罪的未成年人可以获得劳动、食宿的机会,从而获得相对固定的居所和社会帮教的条件,能够接受检察机关的具体考察帮教。同时, 该院联系辖区内公立养老院作为服务基地,在考验期条件中要求犯罪嫌疑人主动到养老院从事不低于一定时间的义工服务由养老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社会服务表现进行登记及评定,由检察机关定期对犯罪嫌疑人的社会服务情况予以检查,作为最终是否适用不起诉的依据。
三、监督制约机制增加听证程序
在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制约上,2013年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案件的公安机关如果不服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可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请复核,被害人可以申请复查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这些只是外部监督制约机制的一部分,为保障附条件不起诉程序的正确适用,防止权力的滥用。该院立足实践、大胆创新,在考验期结束后设立了考察听证工作机制。听证会由以下人员参加:(1)案件的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2)公安机关侦办案件的承办人;(3)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4)社会调查员、心理专家;(5)犯罪嫌疑人所在学校、社区、单位或其他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的代表;(6)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听证主要围绕案情、社会调查、心理评估、考验期表现等听取与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听证情况最终将形成文字记录,并由全体参与人员签名确认。听证会结束后,经办检察官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的表现情况形成考察报告,提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意见,经公诉部门集体研究并由分管副检察长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四、程序独立性的维护
2013年以来,该院已对8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其中6名犯罪嫌疑人已通过考验期,并作出不起诉决定;1名犯罪嫌疑人因违反考验期规定被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提起公诉;1名犯罪嫌疑人尚在考验期。总体来看,该院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健全、程序规范、效果显著,做到了“四个一百”即刑事和解履行率100%、被害人满意率100%、社区满意率100%、涉案未成年人满意率100%,涉案未成年人无一重新犯罪,不仅教育挽救了失足未成年人,而且有效弥补因犯罪造成的损害,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提升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该院的成效得益于将刑事和解程序引入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减少被害人由于不服附条件不起诉,而进行的涉检信访和自诉行为对程序独立性的损害。
(一)附条件不起诉的程序独立性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体现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落实过程中,对那些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大、不致再继续危害社会、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帮教考察,使其认罪悔罪,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实践中多做出不起诉决定,体现了宽严相济中“宽”的一面。对不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坚决不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对在考察期间心存侥幸、不思悔过的犯罪嫌疑人依法提起公诉,体现了宽严相济中“严”的一面。同时通过监外跟踪帮教的方式来代替传统的羁押式强制改造,也符合“两扩大、两减少”的刑事方针,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司法保护。例如,南沙区检察院办理的两起盗窃案,犯罪情节及手段,主体年龄段相当的犯罪嫌疑人麦某某与何某某,在考验期当中麦某某配合帮教并积极回归社会,认罪态度较好,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达成刑事和解,故检察机关最终对麦某某作不起诉决定,相反何某某在取保候审过程中弃保潜逃,不服管教,脱管将近半年,在其被网上追逃到案后,检察机关便将其提起公诉。
(二)刑事和解是维护附条件不起诉程序独立的前提
该院将刑事和解工作制度引入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当中,并制定《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工作规程》,对于存在被害人的案件一律启动刑事和解工作制度,将刑事和解工作贯彻附条件不起诉工作流程的始终。至今为止,存在被害人的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当中,达成刑事和解率为100%。其中在该院办理的陈某盗窃案当中,案件被害人在本院居中主持的刑事和解会议上听取了陈某的悔过及道歉,了解了陈某的帮教情况,最终认为陈某确实真心悔过,决定在免除陈某民事赔偿责任的前提下仍然对陈某表示谅解,并签订刑事和解协议。刑事和解工作贯穿附条件不起诉的始终,一则保证附条件不起诉程序的顺利进行,降低因被害人不满而导致的涉检上访风险,二则保证所有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作出均不会对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通过附条件不起诉与刑事和解相结合来践行恢复型司法理念,修复因犯罪而破裂的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充分体现了保护被害人权益及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附条件不起诉的程序独立能促进未成年人的社会回归
实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可以为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提供一个在非监禁环境中接受改造的再教育机会,使其免受刑事起诉、刑事判决的恐惧,给予更多没有前科劣迹、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回归社会的机会。通过检察官主导,帮教人员跟踪帮教,专业社工、专业心理咨询师适时介入的开放、缓和的改造模式也可以最大限度地减轻犯罪嫌疑人的对立感,帮教效果更趋明显。通过考验期给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自己争取免予起诉的机会,将被动接受改造的模式变为自愿履行条件,不仅起到了对犯罪嫌疑人的惩治、警戒、教育及改造的目的,也避免了因为使用监禁手段而导致未成年犯对社会、国家、法律产生的对立、反感及报复等心理,有利于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该院附条件不起诉的人员当中,一名涉嫌犯罪的在校学生在考验期内回归校园完成学业,毕业后还被聘任为基层派出所辅警。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一项集诉讼法学、社会学、教育学、心理学为一体的复杂制度;是一项除了要有法律规定外,更需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国家机关以及社区、社区矫正中心、学校、家庭相互配合才能实行的制度;是一项必须配合相应的制约机制、详细的配套措施、具体的操作流程等才能发挥优势的制度。因此我们必须通过司法实践总结经验,在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熟悉掌握并作出分析的前提下,打好扩大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范围的基础,让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可以不断的发展及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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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赵国玲主编.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改革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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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孙谦主编.<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理解与适用.中国检察出版社.201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