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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试图通过对市民社会监督政府权力的理论基础、我国市民社会监督政府权力的现状进行分析,探讨我国市民社会监督政府权力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 市民社会;监督;政府权力;途径
【中图号】 D630.9 【文献标示码】 A 【文章编号】 1005-1074(2008)12-0006-01
1 市民社会监督政府权力的理论基础
亚里士多德是最早认识到国家和社会的区别并反对用国家权力操纵社会、以国家来替代社会的人,他主张社会多样化才是城邦的本质,开了市民社会研究的先河。由于缺乏近现代意义上的市民阶级的理念,将市民社会等同于公民社会,这一理论只是一种城邦社会或公民社会的理论,不能称为“市民社会理论”。市民社会理论从思想上可追溯到霍布斯和洛克的社会契约理论。该理论认为,组成社会的每一分子让出自己的权利,把它委托给政府,这就在理论上形成以社会为一方、以政府为另一方的相对立和制衡的可能。社会与国家分开以后,国家无法涵盖社会,而由具有天赋人权的分立的个体所组成的社会来涵盖国家,并监督政府。现代市民社会理论的创始人是黑格尔和马克思,他们从公民社会或政治国家相对的角度来研究市民社会。黑格尔将“市民社会”定义为“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也就是在抽象普遍性中的联合,这种联合是通过成员的需要,通过保障人身和财产的法律制度,通过维护他们特殊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外部秩序而建立起来的”[1]。马克思批判地继承了黑格尔的现代市民社会理论,认为市民社会乃是“私人利益的体系”或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包括了处在政治国家之外的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其成员不是国家公民而是单个的私人或个人。可见,以市民社会监督政府权力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市民社会本身就是政府产生之前个人权利交易的场所,既代表了个人权利的复杂集合体,又为个人所能把握,天然地成为与政府相抗衡的势力,是政府权力与个人权利的中介。
2 我国市民社会监督政府权力的现状
我国长期以来在经济上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在政治上形成的是高度集权的行政体制,这使得权力本位意识渗透到我国社会的每一个角落,各种各样的以血缘、地缘等先赋性整合为基础的民间社会一直依附于政治国家,并未真正转化为现代市民社会;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很长时间里,长时期的“政治挂帅”与“一切按计划”的情况,又扩张了国家权力的支配空间,把民间社会应有的自治空间弄得相当狭小,行政性整合模式几乎覆盖了整个社会,政治国家的力量远远大于市民社会。[2]改革开放以来,各项改革促使社会产生了自由流动资源,行政性社会整合模式开始被契约性整合模式所取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又推动了各种介于国家和家庭之间的社会中介组织的产生,大大强化了民间社会的独立性、自我组织能力和内在秩序的建立,推动中国式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初步分离。当前呼唤的是政府权力的回归社会直至形成社会—政府二元分立格局。“此格局的形成标志着双方的对峙,并意味着市民社会的成熟与稳定。”政府权力的回归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市场经济也是市民社会的基础,市民社会又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这就要求政府要在市民社会面前“妥协”,成为“掌舵人而非划桨者”,将那些管不了、管不好、不该管以及可管可不管的事,交给社会去办、提高社会的自治能力。
3 我国市民社会监督政府权力的有效途径分析
3.1 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市民社会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建立健全市场经济体制对于发挥市民社会监督政府权力的功能尤为重要。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必须在法律和纪律的约束下,增强主体意识和责任感,克服“以权谋私”,激发经济活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理顺政企关系,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行政管理体系,避免政府权利对市场的戕害。
3.2 提高社会自身治理水平 成熟的自治组织可以承接政府权力撤退后遗留的权力真空,不会导致其他非法势力的进入。提高社会的自治水平意味着原本许多政府的职能范围的事,如警察、消防、市容管理、卫生管理等都可交由社会自治组织来自行解决,由此不但能减少费用、提高效率,而且还能有效地制约政府权力的渗透,使政府权力从原有的“领地”撤退。
3.3 培育现代公民精神 现代政治文明是建立于市场经济、民间社会和公民道德之上的。对任何不合法的个人财产保护、传统“私性”的民间社会和公民道德缺失的现实,都很难成为生长出现代政治文明的土壤。要建设中国现代政治文明,在制度层面上应促进政治权威多元化发展、进一步推进制度革新;在思想层面上则必须注重培育现代公民精神,引导公民进行积极的政治参与,提升民众的自主性,必须将“民魂”真正发扬起来。
3.4 积极发展非政府组织 非政府组织是市民社会的主体,其发展对于发挥市民社会监督政府的作用有着重要意义。作为一种自治机构,它们以企业的模式运行,具有较强的社会参与性,对政府的运行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有利于防止腐败、增进公众利益,能够服务于社会弱势群体、实现社会公正等。要积极发展非政府组织,必须在政府和非政府组织间形成合理的分工,非政府组织承接一部分政府的职能,政府有责任为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和规范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综上,市民社会可以有效监督和制约国家权力,有利于培养和深化民主文化,表达和维护公民利益,促进社会和谐与政治稳定。在当前转型时期,政府应通过不断调整和明确自身的定位和职能,有意识地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培育公民和非政府组织的自治能力,进而有选择地逐步退出直接控制的社会领域,实现在政府有效治理基础上的多元治理结构,提高政府的运作效能。
4 参考文献
[1] 刘军宁.经济民主与经济自由[M].三联书店,1997.58.
[2] 胡平仁.社会制约权力的理论基础和现实途径[J].湘潭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9,(4).
【关键词】 市民社会;监督;政府权力;途径
【中图号】 D630.9 【文献标示码】 A 【文章编号】 1005-1074(2008)12-0006-01
1 市民社会监督政府权力的理论基础
亚里士多德是最早认识到国家和社会的区别并反对用国家权力操纵社会、以国家来替代社会的人,他主张社会多样化才是城邦的本质,开了市民社会研究的先河。由于缺乏近现代意义上的市民阶级的理念,将市民社会等同于公民社会,这一理论只是一种城邦社会或公民社会的理论,不能称为“市民社会理论”。市民社会理论从思想上可追溯到霍布斯和洛克的社会契约理论。该理论认为,组成社会的每一分子让出自己的权利,把它委托给政府,这就在理论上形成以社会为一方、以政府为另一方的相对立和制衡的可能。社会与国家分开以后,国家无法涵盖社会,而由具有天赋人权的分立的个体所组成的社会来涵盖国家,并监督政府。现代市民社会理论的创始人是黑格尔和马克思,他们从公民社会或政治国家相对的角度来研究市民社会。黑格尔将“市民社会”定义为“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也就是在抽象普遍性中的联合,这种联合是通过成员的需要,通过保障人身和财产的法律制度,通过维护他们特殊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外部秩序而建立起来的”[1]。马克思批判地继承了黑格尔的现代市民社会理论,认为市民社会乃是“私人利益的体系”或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包括了处在政治国家之外的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其成员不是国家公民而是单个的私人或个人。可见,以市民社会监督政府权力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市民社会本身就是政府产生之前个人权利交易的场所,既代表了个人权利的复杂集合体,又为个人所能把握,天然地成为与政府相抗衡的势力,是政府权力与个人权利的中介。
2 我国市民社会监督政府权力的现状
我国长期以来在经济上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在政治上形成的是高度集权的行政体制,这使得权力本位意识渗透到我国社会的每一个角落,各种各样的以血缘、地缘等先赋性整合为基础的民间社会一直依附于政治国家,并未真正转化为现代市民社会;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很长时间里,长时期的“政治挂帅”与“一切按计划”的情况,又扩张了国家权力的支配空间,把民间社会应有的自治空间弄得相当狭小,行政性整合模式几乎覆盖了整个社会,政治国家的力量远远大于市民社会。[2]改革开放以来,各项改革促使社会产生了自由流动资源,行政性社会整合模式开始被契约性整合模式所取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又推动了各种介于国家和家庭之间的社会中介组织的产生,大大强化了民间社会的独立性、自我组织能力和内在秩序的建立,推动中国式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初步分离。当前呼唤的是政府权力的回归社会直至形成社会—政府二元分立格局。“此格局的形成标志着双方的对峙,并意味着市民社会的成熟与稳定。”政府权力的回归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市场经济也是市民社会的基础,市民社会又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这就要求政府要在市民社会面前“妥协”,成为“掌舵人而非划桨者”,将那些管不了、管不好、不该管以及可管可不管的事,交给社会去办、提高社会的自治能力。
3 我国市民社会监督政府权力的有效途径分析
3.1 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市民社会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建立健全市场经济体制对于发挥市民社会监督政府权力的功能尤为重要。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必须在法律和纪律的约束下,增强主体意识和责任感,克服“以权谋私”,激发经济活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理顺政企关系,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行政管理体系,避免政府权利对市场的戕害。
3.2 提高社会自身治理水平 成熟的自治组织可以承接政府权力撤退后遗留的权力真空,不会导致其他非法势力的进入。提高社会的自治水平意味着原本许多政府的职能范围的事,如警察、消防、市容管理、卫生管理等都可交由社会自治组织来自行解决,由此不但能减少费用、提高效率,而且还能有效地制约政府权力的渗透,使政府权力从原有的“领地”撤退。
3.3 培育现代公民精神 现代政治文明是建立于市场经济、民间社会和公民道德之上的。对任何不合法的个人财产保护、传统“私性”的民间社会和公民道德缺失的现实,都很难成为生长出现代政治文明的土壤。要建设中国现代政治文明,在制度层面上应促进政治权威多元化发展、进一步推进制度革新;在思想层面上则必须注重培育现代公民精神,引导公民进行积极的政治参与,提升民众的自主性,必须将“民魂”真正发扬起来。
3.4 积极发展非政府组织 非政府组织是市民社会的主体,其发展对于发挥市民社会监督政府的作用有着重要意义。作为一种自治机构,它们以企业的模式运行,具有较强的社会参与性,对政府的运行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有利于防止腐败、增进公众利益,能够服务于社会弱势群体、实现社会公正等。要积极发展非政府组织,必须在政府和非政府组织间形成合理的分工,非政府组织承接一部分政府的职能,政府有责任为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和规范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综上,市民社会可以有效监督和制约国家权力,有利于培养和深化民主文化,表达和维护公民利益,促进社会和谐与政治稳定。在当前转型时期,政府应通过不断调整和明确自身的定位和职能,有意识地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培育公民和非政府组织的自治能力,进而有选择地逐步退出直接控制的社会领域,实现在政府有效治理基础上的多元治理结构,提高政府的运作效能。
4 参考文献
[1] 刘军宁.经济民主与经济自由[M].三联书店,1997.58.
[2] 胡平仁.社会制约权力的理论基础和现实途径[J].湘潭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