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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对毒品犯罪的11种罪行作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但司法实践中此罪和彼罪往往出现交叉和混合,致使有些法律工作者认识上产生误区,尤其是对《决定》的处罚设置更易产生认识上的模糊。如何正确的理解和把握《决定》中的处罚设置之特点是正确区分毒品案件中罪与非罪和此罪与彼罪的关键,它直接关系到司法机关对一切涉毒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也是我们在司法实际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不枉不漏”的刑事司法基本原则的关键之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