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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业医师法》颁布之前,我国诊所包含的范围比较广,包括治疗所、诊疗所、诊疗室、疗养所等。1999年《执业医师法》颁布实施后,诊所的准入有了较为规范和严格的要求,《执业医师法》第19条规定:“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16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也就是从1999年起,我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