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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代的告诉制度在种类上可分为公室告和非公室告,自告与告发,以及州告等。秦自商鞅变法以后确立了奖励告奸制度,告奸者与斩敌同赏,官吏周围的人告发官吏,官吏因此受到处罚的,告发之人可承袭原官吏的官爵、田禄。错误告诉的,根据错告之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可把错告分为故意错告和过失错告;故意错告为“诬人”,应受刑罚处罚;过失错告为“告不审”,依法从轻处罚或免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