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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孙某于1996年3月到凯达公司工作,双方签有终止日期为2006年12月31目的劳动合同,合同届满后双方未再续签,但孙某仍在该公司工作。工作期间,孙某的岗位发生过变化,其自2007年3月开始任生产部经理。2007年8月21日,凯达公司作出《劳动关系终止通知书》,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您与凯达公司的劳动关系将于2007年8月22日终止。凯达公司于2007年8月22日向孙某送达了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