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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各个利益体之间的矛盾越来越激化,形式越来越多样化,以往的司法一元解决机制已经逐渐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民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正是在此背景下浮出水面。本文将从国内国外两方面分析构建民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的必要性,并指出我国近年来在民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中探索尚有哪些不足,最后将结合国外的经验教训,对我国民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的构建提出建议。
关键词 民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 调解
一、民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的概念和特点
(一)民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的概念和内涵
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概念可归纳为:在一个社会中,多种多样的纠纷解决方法以其特定的功能和运作方式相互协调而共同存在,结成一种互补并满足社会主体多元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运作调整状态。我国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应包括:一是由公力救济、社会救济和私力救济构成多元救济体系;二是由协商、调解和仲裁及诉讼构成多元纠纷解决方式;三是由法律法规、行业规约、乡规民约等构成多元纠纷解决依据;四是由司法、行政、民间机构等构成多元纠纷解决系统。
二、民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构建的必要性
(一)我国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传统
多元解决纠纷机制在我国有着深刻的文化渊源,传统中国社会是以良心和习惯服从为外在传统规则的“礼治社会”。在“礼治社会”中存在统一的伦理价值观, 中国几千年封建社会的持续是统一的伦理价值观得到尊重的结果。现代社会主要是依靠法律来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法治社会。今天中国社会尚未形成统一的法治观念,同转型和过渡时期的中国社会相伴随,当代中国社会秩序形态呈现出一种极为复杂的情况。
(二)世界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的趋势
20世纪80年代以来ADR运动已经成为世界性的时代潮流,在民事纠纷解决领域,各种非讼解纷机制蓬勃发展,与此相应,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基于本国实际对民事审判权的配置进行了程度不同,方式各异的调整,以实现诉讼机制和非讼机制的有机整合。在世界经历了轰轰烈烈的法治运动后,法律的作用慢慢背拉下神坛,人们越来越体会到司法存在如僵硬性、滞后性和成本高等各种各样的不足,在政治方面,体现为各国均慢慢加大政府的权利,而在民事纠纷解决方面,调解、仲裁等各种机制也慢慢跃上舞台。
三、德国民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的实践
受德国民事司法制度特点及德国人传统价值取向和民族性的影响,传统上德国民事审判权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占主导地位。德国民事审判权配置所体现出的专业化,效率性,审判权中心主义,审判权不受渗透等特点。德国民事审判权的配置具有以下鲜明特征:
1、审判权中心主义。德国人尊崇权威的民族性使德国当事人天然具有利用诉讼解决纠纷的倾向,同时,德国有重视对公民诉讼权利的保障落实的传统,这些诸多因素使的诉讼相比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对民众更有吸引力。
2、审判权配置的效率性。德国司法政策一直朝着简化、加速、减负、现代化和提高效力的方向努力,德国法院审判权的运行效率因此得到提高。极大的避免了因为采取司法途径解决纠纷导致的效率低下的问题。
3、审判权配置的专业化。民事审判权被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分享,普通法院负责审理除专门法院管辖权限之外的所有民事案件和非讼民事案件,专门法院则审理特定领域内的民事案件。
4、审判权不受渗透。在德国,诉讼不仅居于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中心地位这一观点从未被改变,因此立法者通过一系列立法措施来保证其独立运行,避免受到非讼机制尤其是调解的影响和渗透。
综上所述,司法方式始终占德国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主体地位。在民事纠纷多元机制的构建上,德国也着力维护审判权的中心地位。德国的此种做法一方面响应了目前出现的民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的要求,一方面又注重维护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避免受到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侵蚀。
四、我国民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构建的建议
我国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 关键是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纠纷调处机构。在我国除司法解决纠纷外, 仲裁、人民调解也是纠纷解决的方式,我国未来民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的构建应从以下几个角度入手。
(一)保障司法方式解决纠纷的核心地位
由于历史原因,中国以往一直经历的是人治社会,司法的权威性尚未深入人心,如果过分削弱司法方式在解决民事纠纷的地位,而更多地采取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就难以维护我国司法系统的权威性,对我国法治社会的构建造成不利影响。
(二)司法和解、调解与司法诉讼的有效链接
我国民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的构建应该着重做到使司法和解、调解与司法诉讼有效链接,并在此基础上充分体现纠纷主体的意思自治。在诉讼过程中,纠纷主体通过相互的交换主张、提供证据、展开辩论,将认识到双方在本诉讼中的力量对比和可得收益大小以及败诉可能,允许诉讼中选择和解、调解能够使纠纷主体有效的趋利避害,节约诉讼成本,实现双赢。
(三)发挥行政性纠纷解决机制的解纷功能
我国的行政性解纷机制是我国比较特有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因为行政机关在长期的解决问题中也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方式。行政性纠纷解决机制能以行政性解纷机制其快速、专业等特征能祢补司法的被动性和滞后性等缺陷,从而完善民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
综上所述,我国未来民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可以在主要借鉴德国的注重维持法院审判权中心地位的同时,引入民间、行政等各种解决机制,最终达到优化司法配置的目的。
参考文献:
[1]王亚明.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法文化探源[J].理论与现代化, 2006(6).
[2]陈奎.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引导机制[J].河北法学, 2010(9).
[3]王阁.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下的民事审判权力配置——以德国为视角的考察[J].西部法学评论, 2012(5).
[4]刘杰.我国多元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化[J].法制博览, 2014 (04).
[5]应华俊.浅谈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J].法制与经济, 2013 (09).
(吴博文单位:贵州民族大学;李卓单位:中山大学)
关键词 民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 调解
一、民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的概念和特点
(一)民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的概念和内涵
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概念可归纳为:在一个社会中,多种多样的纠纷解决方法以其特定的功能和运作方式相互协调而共同存在,结成一种互补并满足社会主体多元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运作调整状态。我国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应包括:一是由公力救济、社会救济和私力救济构成多元救济体系;二是由协商、调解和仲裁及诉讼构成多元纠纷解决方式;三是由法律法规、行业规约、乡规民约等构成多元纠纷解决依据;四是由司法、行政、民间机构等构成多元纠纷解决系统。
二、民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构建的必要性
(一)我国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传统
多元解决纠纷机制在我国有着深刻的文化渊源,传统中国社会是以良心和习惯服从为外在传统规则的“礼治社会”。在“礼治社会”中存在统一的伦理价值观, 中国几千年封建社会的持续是统一的伦理价值观得到尊重的结果。现代社会主要是依靠法律来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法治社会。今天中国社会尚未形成统一的法治观念,同转型和过渡时期的中国社会相伴随,当代中国社会秩序形态呈现出一种极为复杂的情况。
(二)世界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的趋势
20世纪80年代以来ADR运动已经成为世界性的时代潮流,在民事纠纷解决领域,各种非讼解纷机制蓬勃发展,与此相应,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基于本国实际对民事审判权的配置进行了程度不同,方式各异的调整,以实现诉讼机制和非讼机制的有机整合。在世界经历了轰轰烈烈的法治运动后,法律的作用慢慢背拉下神坛,人们越来越体会到司法存在如僵硬性、滞后性和成本高等各种各样的不足,在政治方面,体现为各国均慢慢加大政府的权利,而在民事纠纷解决方面,调解、仲裁等各种机制也慢慢跃上舞台。
三、德国民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的实践
受德国民事司法制度特点及德国人传统价值取向和民族性的影响,传统上德国民事审判权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占主导地位。德国民事审判权配置所体现出的专业化,效率性,审判权中心主义,审判权不受渗透等特点。德国民事审判权的配置具有以下鲜明特征:
1、审判权中心主义。德国人尊崇权威的民族性使德国当事人天然具有利用诉讼解决纠纷的倾向,同时,德国有重视对公民诉讼权利的保障落实的传统,这些诸多因素使的诉讼相比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对民众更有吸引力。
2、审判权配置的效率性。德国司法政策一直朝着简化、加速、减负、现代化和提高效力的方向努力,德国法院审判权的运行效率因此得到提高。极大的避免了因为采取司法途径解决纠纷导致的效率低下的问题。
3、审判权配置的专业化。民事审判权被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分享,普通法院负责审理除专门法院管辖权限之外的所有民事案件和非讼民事案件,专门法院则审理特定领域内的民事案件。
4、审判权不受渗透。在德国,诉讼不仅居于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中心地位这一观点从未被改变,因此立法者通过一系列立法措施来保证其独立运行,避免受到非讼机制尤其是调解的影响和渗透。
综上所述,司法方式始终占德国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主体地位。在民事纠纷多元机制的构建上,德国也着力维护审判权的中心地位。德国的此种做法一方面响应了目前出现的民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的要求,一方面又注重维护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避免受到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侵蚀。
四、我国民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构建的建议
我国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 关键是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纠纷调处机构。在我国除司法解决纠纷外, 仲裁、人民调解也是纠纷解决的方式,我国未来民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的构建应从以下几个角度入手。
(一)保障司法方式解决纠纷的核心地位
由于历史原因,中国以往一直经历的是人治社会,司法的权威性尚未深入人心,如果过分削弱司法方式在解决民事纠纷的地位,而更多地采取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就难以维护我国司法系统的权威性,对我国法治社会的构建造成不利影响。
(二)司法和解、调解与司法诉讼的有效链接
我国民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的构建应该着重做到使司法和解、调解与司法诉讼有效链接,并在此基础上充分体现纠纷主体的意思自治。在诉讼过程中,纠纷主体通过相互的交换主张、提供证据、展开辩论,将认识到双方在本诉讼中的力量对比和可得收益大小以及败诉可能,允许诉讼中选择和解、调解能够使纠纷主体有效的趋利避害,节约诉讼成本,实现双赢。
(三)发挥行政性纠纷解决机制的解纷功能
我国的行政性解纷机制是我国比较特有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因为行政机关在长期的解决问题中也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方式。行政性纠纷解决机制能以行政性解纷机制其快速、专业等特征能祢补司法的被动性和滞后性等缺陷,从而完善民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
综上所述,我国未来民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可以在主要借鉴德国的注重维持法院审判权中心地位的同时,引入民间、行政等各种解决机制,最终达到优化司法配置的目的。
参考文献:
[1]王亚明.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法文化探源[J].理论与现代化, 2006(6).
[2]陈奎.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引导机制[J].河北法学, 2010(9).
[3]王阁.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下的民事审判权力配置——以德国为视角的考察[J].西部法学评论, 2012(5).
[4]刘杰.我国多元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化[J].法制博览, 2014 (04).
[5]应华俊.浅谈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J].法制与经济, 2013 (09).
(吴博文单位:贵州民族大学;李卓单位:中山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