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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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计算法学作为法学研究的计算主义新范式,正深刻影响着刑法学等部门法学的学科发展.目前计算法学在刑法刑罚论领域已取得初步应用,但对刑法学更重要的犯罪论特别是犯罪构成要件研究相对欠缺.以网络诽谤犯罪为例,计算法学可以从经典数学、模糊数学两种方式辅助对犯罪客观构成要件进行审查.应用经典数学方式可将犯罪客观要件特征抽象为变量,将形式逻辑“三段论”判断转化为规则的函数计算.从诽谤罪法条中提炼出信息失实性、内容危害性、传播广泛性三个量化指标并设立判断规则,之后依次进行计算和判定,通过量化方式倡导对构成要件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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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计算法学作为法学研究的计算主义新范式,正深刻影响着刑法学等部门法学的学科发展.目前计算法学在刑法刑罚论领域已取得初步应用,但对刑法学更重要的犯罪论特别是犯罪构成要件研究相对欠缺.以网络诽谤犯罪为例,计算法学可以从经典数学、模糊数学两种方式辅助对犯罪客观构成要件进行审查.应用经典数学方式可将犯罪客观要件特征抽象为变量,将形式逻辑“三段论”判断转化为规则的函数计算.从诽谤罪法条中提炼出信息失实性、内容危害性、传播广泛性三个量化指标并设立判断规则,之后依次进行计算和判定,通过量化方式倡导对构成要件该当性的精准判断,经过检验后量化标准可被吸收入司法解释中,发挥规范指引作用.应用模糊数学方式可以在无法准确定量的情况下,确定一个模糊等级,用模糊优化逻辑改变非此即彼的线性理念,作为次优选择辅助法官的价值判断和疑难案件定性,对在形式上符合诽谤罪构成要件的案件,实质上是否产生法益侵害性和可罚的违法性进行实体判断,防止不当的出入罪现象.通过在刑事审判中融入计算思维,以追求司法公正和个案办理中天理国法人情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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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背景下,对拒绝履行隔离义务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进行探究,需要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界限与范围进行教义学分析.在罪与非罪的认定中,应当以“从严从重”的刑事政策为依据,适度扩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入罪范围.在此罪与彼罪的界定中,通过对犯罪故意的内涵修正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认识”,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观罪过认定为故意的基础上,运用“拒绝履行隔离义务的疑似患者是否经过医疗机构确诊”的判断标准区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另外,疑似患者拒绝履行隔离义务的行为不能以过失以危险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目的 能否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主体在规范构造上的澄清,即行政机关负责人、相应的工作人员和诉讼代理人三类基本主体的认定及其关系.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范围呈现不断扩大的态势,而且关于基本概念、具体类型和出庭人数等问题都需要精细分析.目前,行政机关负责人分为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四种具体类型.相应的工作人员和诉讼代理人的认定也十分必要,这两类主体与行政机关负责人搭配可以形成二元主体和三元主体两种模式.从该制度的主
法律方法与宪法的架构密切相关.宪法中的权力配置方式,决定了法院和法官在司法活动中的自由程度.宪法中的平等原则,是法律适用活动的推动力,在法律解释和法律续造中都起到了关键性作用.尤其是在主观论与客观论之争、体系解释和合宪解释、法律解释与法律续造之间的界限及方法论克制不法国家的问题上,宪法的顶层设计、价值判断和具体规则决定了法律方法的价值取向和一般法律具体适用.
滥用职权罪的结果归责的模式的选择,与“重大损失”在滥用职权罪中的属性密切相关.“重大损失”不属于客观处罚条件,因此,不应当将缓和的结果归属作为滥用职权罪的归责标准.将“重大损失”视为滥用职权罪的犯罪故意的对象,难以解释滥用职权罪未遂不处罚的根据,同时也不能实现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刑事责任的协调.将“重大损失”视为滥用职权罪的加重结果,会过度限制滥用职权罪因果关系的范围,无法将间接因果关系纳入归责评价范围.只有滥用职权罪被当被视为过失犯罪,才能克服前述缺陷.无论是单独的滥用职权还是复数滥用职权引发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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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铭教授的专著《法律解释学》“法律确定性问题”部分的讨论存在没说全、没说对与没说透的问题.波斯纳对确定性的三种理解在观察视角与分析要素两个方面存在差异,在法律问题中确定性应被限定于科学意义上的可复现性层面而不包括交谈合理性.交谈合理性是法律解释结论的评价标准,其正当性基础源自法律的基本价值,即作为整体联结存在的法律的确定性价值和妥当性价值.交谈合理性还是法律解释操作的指导原则,解释者应当在法律解释过程中维持可能产生的解释张力,并对解释理由作出充分的说明与展示.交谈合理性的概念有效勾连了法律解释的原理、技
法官对电子数据分析证据审查运用的“认知-决策”经验表明:在采信证据时,由于专业知识壁垒,法官倾向于以对主体资质能力、取证程序、是否鉴定意见等方面的形式审查和可理解证据间的相互印证,替代对分析方法的实质审查;在事实认定运用时,基于确信程度差异,在构建直接证据式和间接证据式证明体系时,赋予该类证据不同价值权重.这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法官对分析方法的实质审查压力,但基于行为决策科学的理性标准分析,其存在高估或低估该类证据证明价值、不完整分析决策情境的备选方案及可能后果、印证锚定不当与调整不足等非理性风险.为提升运用
儒家思想所包含的价值自汉以来对中国古代法律形成了全方位的影响,虽最终形成了瞩目的 儒家化法典,但也自始直接对司法裁判产生了深刻影响.从论证理由的权威和结构角度对儒家价值在不同阶段司法裁判中的地位进行分析可知,儒家价值基于法律框架的差异呈现为不同类型的理由,即从非实定的法律原则最终转变为实定的法律原则,儒家价值的优先适用也由引发法律价值变革转向进行具体的价值重申或补充.从法律方法角度来看,儒家价值在与律令、律例的规范冲突中,其权威形式的差异使论证优先适用的权衡论辩或不存在,或频繁使用,因而对传统法律的变迁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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