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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2月12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司法鉴定活动的地方性法规<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既开创了司法鉴定法制建设的先河,又为其他省市立法起了很好的示范作用.继黑龙江之后,重庆市、吉林省分别于1999年的3月26日、1999年1月27日通过了<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和<吉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