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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公司的兴起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关联公司的发展一方面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交易效率,使资源的分配达到了比较合理的状态,有利于企业间的合作;但是,另一方面,一些企业则利用关联公司人格混同来逃避法律责任。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则公报案例表明,虽然法院并不能直接适用《公司法》相关法条对关联公司人格混同行为进行规制,但是可以适用民法基本原则要求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这样的判决结果更符合法人人格否认理论的基本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