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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11号)精神,进一步提高农民工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促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实现劳务经济健康发展和农民收入持续增加,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市农民工培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