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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违约方是否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限制规则,以及探讨违约方合同解除权规则的制度价值进行研究,对于司法实践将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于合同解除规则体系积极扩充与完善,有利于社会效率与合同正义。同时,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确认是形式正义或者实质公平的合理选择。司法机关对于违约方合同解除权裁判的价值取向是个案中守约方消极不行使合同解除权,如果仍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则可能会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时,赋予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但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应当进行适当的限制。违约方解除合同后,守约方仍可依照《民法典》一般违约责任的规定进行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