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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1日,中国的融资融券业务再一次启动。是未雨绸缪,还是摸着石头过河?对中国证券市场将来的融资融券业务和市场的影响十分巨大。学习、了解和借鉴美国证券市场对融资融券业务的经验、教训、管理、监控和运作方式不失为一种十分有效的途径。
对融资融券比例的管控
美国证券市场并不是一个完全的自由市场,证券公司受到来自两个层面的监管和限制。
第一层面的管控来自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Federal Reserve Board,FRB),规定投资者在初始融资融券时的最高融资限额,即证券公司在操作融资融券业务时的最高额度为投资者所买卖的有价证券的50%,并有权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这一比例。
第二层面的管控来自纽交所和NASD两个自律监管机构(Self-Regulatory Organization,SRO)。根据规定,这两个SRO可以修改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初始比例,但是修改不能低于FRB 所做出的规定。
任何在美国证券市场上从事有价证券业务的机构、投资银行和证券公司都必须遵循以上两个层次的管控标准,并视这两个层次的管控标准为最低业务操作标准,否则将被视为违规。证券公司有权制定自己的初始融资融券比例和账户维持比例,但只能够高于以FBR、纽交所和NASD所定出的标准。
对融资融券市场的监控
在监管层面上,美国证监会专门制定了管理和监控股票融资融券的机制,甚至具体到了如何限制卖短的行为。
美国证监会规定,卖短只能在出现股票价格报升(uptick)或是零报升(zero uptick)的情况下执行。根据这一规定,卖短者只能够在股票的买卖价格比上一笔成交至少高出1美分,即成交是一个报升成交或是股票的买卖价格等同于上一笔报升成交,即成交是一个零报升成交的情况下才能执行卖短交易。
美国证券市场上对融券业务做出的有效限制和监控要求在当今的中国证券市场上实施起来有困难,有些是市场结构原因造成的,有些甚至是技术上的限制造成的。例如纽约证券交易所要求向市场报告标识每一笔卖短成交,这在目前中国的两个证券交易所就很难实施,因为现有对股票的成交报告方式没有美国证券市场精确,只向市场报告一个时间段内的成交,而不是向市场报告每一笔股票的成交状况。无法报告每一笔股票成交的状况,当然也就无法在这一点上对恶意操纵市场的卖短交易行为实施任何形式的限制。如果要求在中国证券市场上披露每一笔成交业务,上海和深圳两个交易所现有的交易系统需要经历艰难的软硬件升级过程才能实现。
理性的融资融券利率差
通过近百年的融资融券业务操作,美国证券市场已经在利率差的使用上趋于理性,建立了一整套融资融券业务的利率体系。
FRB是证券公司拆借利率的制定者,每天通过《华尔街日报》发布证券公司拆借利率。证券公司可以在此基础之上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自己的融资融券业务利率。显然,美国的中小证券公司会为了争取客户而制定比较灵活的融资融券利率,并且会采取低于那些巨无霸证券公司利率差的战略,以降低投资者操作成本的方式来吸引客户。
这种在利率收费上的差异,实际上反映出来的是证券公司本身的实力。主流证券公司像美林证券和摩根斯坦利的研究实力雄厚,能够很好地控制融资融券业务中的操作风险,进而帮助投资者更好地应对市场波动对融资融券业务带来的影响。而公司业务实力较差的中小型证券公司本身对市场投资产品的研究不深,无法为客户提供充分防范风险的高附加值服务,因此会以降低运行成本的方式吸引客户,并且会承担比大型证券公司更多的风险。
中国证券市场上融资融券业务之门已经重新开启,这项业务也是中国证券市场上随之而来的一系列创新业务中的先驱者。对于那些捷足先登的证券公司来讲,是采取合理的利率差值战略,还是采取高额的利率差值战略,事关融资融券市场将来是否能够持续、平稳和健康地发展,与中国证券市场监管层试水证券市场的初衷紧密相关。
融资融券市场业务的发展需要理性的运用市场机制和杠杆效应、运用中国证监会赋予市场试运行时的宽松市场环境,衍生出一套适合中国证券市场发展、具备更好的可操作性、能够很好地控制市场运作风险和化解风险、更好地防范和应对可能发生的市场风险和危机、并能够与国际市场相互兼容的融资融券市场运作机制和体系。这些都是久旱逢雨的中国证券市场需要郑重考虑和认真审视的重大问题。
对融资融券比例的管控
美国证券市场并不是一个完全的自由市场,证券公司受到来自两个层面的监管和限制。
第一层面的管控来自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Federal Reserve Board,FRB),规定投资者在初始融资融券时的最高融资限额,即证券公司在操作融资融券业务时的最高额度为投资者所买卖的有价证券的50%,并有权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这一比例。
第二层面的管控来自纽交所和NASD两个自律监管机构(Self-Regulatory Organization,SRO)。根据规定,这两个SRO可以修改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初始比例,但是修改不能低于FRB 所做出的规定。
任何在美国证券市场上从事有价证券业务的机构、投资银行和证券公司都必须遵循以上两个层次的管控标准,并视这两个层次的管控标准为最低业务操作标准,否则将被视为违规。证券公司有权制定自己的初始融资融券比例和账户维持比例,但只能够高于以FBR、纽交所和NASD所定出的标准。
对融资融券市场的监控
在监管层面上,美国证监会专门制定了管理和监控股票融资融券的机制,甚至具体到了如何限制卖短的行为。
美国证监会规定,卖短只能在出现股票价格报升(uptick)或是零报升(zero uptick)的情况下执行。根据这一规定,卖短者只能够在股票的买卖价格比上一笔成交至少高出1美分,即成交是一个报升成交或是股票的买卖价格等同于上一笔报升成交,即成交是一个零报升成交的情况下才能执行卖短交易。
美国证券市场上对融券业务做出的有效限制和监控要求在当今的中国证券市场上实施起来有困难,有些是市场结构原因造成的,有些甚至是技术上的限制造成的。例如纽约证券交易所要求向市场报告标识每一笔卖短成交,这在目前中国的两个证券交易所就很难实施,因为现有对股票的成交报告方式没有美国证券市场精确,只向市场报告一个时间段内的成交,而不是向市场报告每一笔股票的成交状况。无法报告每一笔股票成交的状况,当然也就无法在这一点上对恶意操纵市场的卖短交易行为实施任何形式的限制。如果要求在中国证券市场上披露每一笔成交业务,上海和深圳两个交易所现有的交易系统需要经历艰难的软硬件升级过程才能实现。
理性的融资融券利率差
通过近百年的融资融券业务操作,美国证券市场已经在利率差的使用上趋于理性,建立了一整套融资融券业务的利率体系。
FRB是证券公司拆借利率的制定者,每天通过《华尔街日报》发布证券公司拆借利率。证券公司可以在此基础之上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自己的融资融券业务利率。显然,美国的中小证券公司会为了争取客户而制定比较灵活的融资融券利率,并且会采取低于那些巨无霸证券公司利率差的战略,以降低投资者操作成本的方式来吸引客户。
这种在利率收费上的差异,实际上反映出来的是证券公司本身的实力。主流证券公司像美林证券和摩根斯坦利的研究实力雄厚,能够很好地控制融资融券业务中的操作风险,进而帮助投资者更好地应对市场波动对融资融券业务带来的影响。而公司业务实力较差的中小型证券公司本身对市场投资产品的研究不深,无法为客户提供充分防范风险的高附加值服务,因此会以降低运行成本的方式吸引客户,并且会承担比大型证券公司更多的风险。
中国证券市场上融资融券业务之门已经重新开启,这项业务也是中国证券市场上随之而来的一系列创新业务中的先驱者。对于那些捷足先登的证券公司来讲,是采取合理的利率差值战略,还是采取高额的利率差值战略,事关融资融券市场将来是否能够持续、平稳和健康地发展,与中国证券市场监管层试水证券市场的初衷紧密相关。
融资融券市场业务的发展需要理性的运用市场机制和杠杆效应、运用中国证监会赋予市场试运行时的宽松市场环境,衍生出一套适合中国证券市场发展、具备更好的可操作性、能够很好地控制市场运作风险和化解风险、更好地防范和应对可能发生的市场风险和危机、并能够与国际市场相互兼容的融资融券市场运作机制和体系。这些都是久旱逢雨的中国证券市场需要郑重考虑和认真审视的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