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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已经进入了民生时代,我国刑法的制定方向也开始由国家刑法逐渐转化为民生刑法,食品安全犯罪的立法理念也需要以民生刑法为指导进行制定。
关键词:刑法理念;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08-0118-03
作者简介:杨依璇(1992-),女,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法学专业11级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
新中国成立至今时日尚短,我国各方面的法制尚不完善,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我国各种食品安全事件不断被曝光,国家的食品安全形势越来越严峻,也暴露了我国刑法在食品安全犯罪规制上的不足。国家刑法是防范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主要防线,需要负担起预防和惩罚食品安全犯罪的责任,为其制定合理的刑法,维护国民的食品安全质量。我国在2011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中提到:“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起刑点由拘役提高为有期徒刑;将加重处罚的考虑因素由结果加重改为结果加重与情节加重并存;将罚金的适用方式由并处或单处罚金改为一律并处罚金;将罚金的数额由倍比罚金改为无限额罚金”。这一法制立足于民生保护理念,提高了食品安全犯罪刑罚配置强度。我国目前已经步入了民生时代,在这个时代背景下,食品安全刑罚需要以民生刑法视觉为标准进行配置。
一、食品安全犯罪的立法理念的选择
国家刑法的主要理念是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统治秩序为目的,对国民全力进行约束和限制。民生刑法的主要理念是以国民权利,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为目的,对国家权利进行约束和限制。国家刑法以维护国家利益为出发点,属于一种权利刑法。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当以人民利益为最高出发点,因此,在这里提倡以民生刑法作为食品安全犯罪,甚至是国家整部刑法的立法依据。
民生刑法理念的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道路发展的必经之路,也是现代社会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刑法理念一般都是立足于当下社会环境和人们的物质生活条件产生的。民生刑法的提倡也是因为现代化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国民生生活条件的影响所导致。在建国以后到改革开放前这一段时间内,我国一直实行计划经济,对国家资源进行计划性配置,并使用行政手段对国家经济进行调控,企业和单位的领导人不存在自主权利,只是执行国家下达的计划。这种经济模式让国家对社会拥有很强的掌控力量,政府不仅需要对国家的行政事务进行管理,还需要了解并管理社会上各个地方的情况。国家权力让社会权利被吞没,人民的个人权利被极端忽视。在这种社会中的刑法被称为国家刑法,主要作用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统治秩序。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经济制度模式逐渐过渡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到基础性作用,以激发人们的个性发挥和创新精神,但也存在着自发性、盲目性以及滞后性的缺点,需要国家对其进行宏观调控以弥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不足,国家的宏观调控一般是以经济和法律的间接手段为主要方法。随着经济制度的改革,我国社会的基本结构也出现了变化,社会已经逐渐脱离国家的掌控,政府的主要作用在于为人民服务,国家也逐渐将权利还出一部分到民众手中,人权也在社会的发展中变得重要起来。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刑法需要以维护社会整体的利益为主要目的,约束和限制国家权利的膨胀,对民众的权益和自由给予保证的同时对其不道德的行为进行约束,即提倡民生刑法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实行。
二、食品安全犯罪刑法配置分析
(一)国家刑法角度下食品安全犯罪刑法分析
1.国家刑法在食品安全犯罪刑法配置上的具体表现
我国目前正处于国家刑法转化为民生刑法的阶段。国家刑法一般适用于封建社会统治和计划经济时代,以国家政府为国家经济控制和运行核心的单元社会结构,用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统治秩序,在这种制度下,刑法是一种预防和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手段,民众的权利和自由被极度约束和限。为了能够充分实现刑法对社会的保障功能,对犯罪行为会采取重刑制度,强调死刑在刑法中的使用力度。国家刑法在我国行使的时间极长,虽然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已经开始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在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中依然存在国家刑法的影响。
食品安全犯罪侵犯了国家的食品安全监管秩序和不特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益两种法益,可根据食品安全犯罪在两种法律体系中的刑罚轻重确定其在刑法体系中的定位。国家刑法主要强调对社会秩序的保护,而忽视人权的保护。在国家刑法中,食品安全监管秩序对食品安全犯罪评判的刑罚配置要比不特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益要优越。我国现行刑法将食品安全犯罪定义在经济犯罪的范畴中,体现了其国家刑法的理念。
食品安全犯罪刑罚配置的立法方向和司法行为体现了国家刑法理念。在我国新发中将食品安全犯罪定义为经济犯罪,原本需要对其配置相应的刑罚。但在目前经济犯罪刑罚得到轻缓,国家已经废除经济犯罪死刑制度的情况下,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罚仍然坚持重刑。在《刑法修正案(八)》中提到的部分内容也让食品安全犯罪出现了死刑的可能性。并在《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强调了刑法重刑主义。
2.以国家刑法为理念的食品安全犯罪刑罚配置的不足
以国家刑法为理念的食品安全犯罪刑罚配置在犯罪性质的确定上存在一定错误,同时对此鉴定重刑理念,这种方式让食品安全犯罪刑罚存在很多弊端。
以国家刑法为向导,对食品安全犯罪进行刑罚配置,与刑法谦抑的价值观念相悖。刑法谦抑是现代刑法的主要价值理念之一,刑法的补充性是其内涵的一种,代表着刑法对其他部门制度起到补充和保障作用,当其他法制手段无法解决问题时所采取的最后手段。因此,食品安全犯罪治理的相关法律应该包含各种犯罪情况的处理方法,组建一个健全的的法律系统,而刑法在其中的作用是补充和后备。以国家刑法为理立法依据,刑法在食品安全犯罪的处理上处于主动状态,取代了其他法律的调整手段的地位,成为食品安全保护的主要有效途径。当出现食品安全犯罪行为,且情况严重时,国家的首要处理手段就是利用刑法进行严重的惩罚和镇压,却忽略了以建立和完善相关本制度的方法,从根本上预防食品安全犯罪风险。 以国家刑法理念为依据进行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罚配置,和罪刑均衡的基本原则不相符。罪刑均衡原则要求在进行法律制定时满足罪刑比例合理的条件,即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的处理方式。以国家刑法理念为食品安全犯罪刑罚配置的向导,其犯罪处理方式是以给予超出其罪行的惩罚,在片面上提高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罚强度,对犯罪进行惩罚,并维护社会秩序。这种处理方法违背了罪刑均衡的原则,容易出现刑罚攀比趋种的现象。当社会上的犯罪行为连重刑都抑制不住时,国家会归结为刑罚力度不够,进而加重刑罚,形成一个恶性循环。且,在重刑重判的思维影响下,法官往往会选择比较相对较重的罪名和刑罚对犯罪进行出发。这种刑罚思维一方面会消弱人们对刑法的尊重,另一方面会让刑罚功能出现贬值现象。
以国家刑法理念为依据进行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罚配置,和世界刑罚发展趋势不符。现代化的刑法是向着轻缓方向发展的,对于犯罪较轻或程度中等的情况,采取的刑法处理会比较轻。对于犯罪行为严重的情况,则采取严重的处罚。我国刑法将食品安全犯罪定义为经济犯罪,经济犯罪在刑罚体系中并不属于重罪,对其处以重刑,并采取从重处罚的行为和世界刑罚的发展趋势不符。随着各国对死刑废除和限制多大的开展,很多国家都已经废除了刑法中的死刑制度,未废除死刑的国家也开始对死刑的实施进行了严格的控制。我国刑法将食品安全犯罪定位经济犯罪,而国际上已通行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制,我国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罚却在不断加重,与世界刑罚发展趋势相悖。
(二)民生刑法视觉下食品安全犯罪刑法配置分析
民生刑罚产生于市场经济时代,适用于社会和政治分立的二元社会结构的刑罚理念。民生刑法以社会为服务目标,其作用在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并对国家权力进行限制。在刑罚配置方面,民生新发主张社会保护和人权保护协调统一,并兼顾刑法谦抑原则和罪刑均衡原则,对犯罪刑罚采取轻缓制度。以民生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进行刑罚配置需要注意以下几点情况。
1.运用社会控制模式综合治理食品安全犯罪行为
犯罪行为无法被完全灭杀,但能够在一定范围内对其进行控制。对于原因和手多样化的犯罪行为,可采取多样化的手段对其进行控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力量逐渐强大起来,犯罪控制模式也由以往的国家控制向社会控制方向转变。以社会力量对犯罪进行控制有硬控制和软控制和两种方式。硬控制就是强制性以法律法规和相关设施对犯罪行为进行约束合和惩罚,染控制就是以社会道德、信仰以及舆论等社会行为对犯罪行为进行预防和约束。以民生刑法的理念对食品安全犯罪进行综合治理需要做到:首先,在行政上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督体制,明确食品安全监督问题的责任承担者,避免出现犯罪行为发生后,因责任交叉、分散导致责任承担者不明的情况。因此需要加快各地方政府食品监督管理机制的改革,加强食品安全的监管执法检查,强化其风险预警。政府则需要转变自身的职能,承担好市场监管、社会管理以及公共服务的责任。其次,在法律上健全食品安全犯罪相关的法律制度,对其民事、经济、行政方面的法规进行完善补全。刑法是食品安全犯罪的最后防线,需要保持其发动的克制性,只在食品已对社会造成危害,且其他全部门的法律均无法决绝的情况下,再发动刑法力量,对食品安全犯罪行为进行治理。最后,在道德上加强社会诚信机制的建设。国家市场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对诚信有严格的要求,市场诚信是食品安全的重要保证之一。
2.对食品安全犯罪进行客观正确的定位,并配置合理的刑罚
民生刑罚理念是以社会整体权益为主要维护对象,刑法的主要作用从维护统治秩序转变为保护社会和个人法益。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同时侵犯了国家的食品安全监管秩序和不特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益双重法益,且这两种法益均为社会法益,食品安全监管秩序主要体现了国家对社会的管控,带有一定的国家化性质,在社会法益中层次较低。因此,不特定公民的生命、健康这一社会法益应该在进行食品安全犯罪的治理中处于优先地位,食品安全犯罪也应被列为公共安全犯罪。
民生刑法理念产生于以等价交换为价值观的市场经济,在立法过程中会提倡罪刑均衡原则的实行。罪刑均衡原则要求在进行法律制定时满足罪刑比例合理的条件。社会法益以公众安全为主要维护对象,社会经济秩序为次,因此在社会刑罚中公共安全犯罪行为的刑法配置要重于经济犯罪。食品安全犯罪在民生刑法中属于公共安全犯罪,按照其相关刑法配置可以很好的避免国家刑罚理念在面对食品安全犯罪时存在的弊端,比较方便治理食品安全犯罪行为。
在对食品安全犯罪进行刑罚配置的过程中要注意:首先,从食品安全犯罪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结果看,其罪行应与公共安全犯罪相当。但从恶意性质来讲,食品安全犯罪是以非法牟利为主要目的,主观恶性较小。因此,对于食品安全犯罪以危害结果为评判标准的刑罚的配置需要相应的轻于以主观恶性为评判标准的刑罚。其次,对于死刑的设置,我国目前对公共安全犯罪的很多罪名所制定的最高刑罚就是死刑,为食品安全犯罪处以死刑找到了合理的依据。由我国目前食品行业出现的问题可以看出,我国食品行业严重缺乏社会道德,且各种食品安全犯罪层出不穷,导致其死刑仍未被废除。
3.顺应世界刑罚轻缓化的发展趋势
世界刑法正向着刑罚轻缓化的方向发展,现代社会是以商品经济为促进国家发展的重要时期,商品经济的发展动力来自于竞争,因而需要给其提供一个宽松有力的竞争环境,不宜让刑法过多干涉群众的社会生活。且,刑法的制定需要以人为本,尊重并保护社会个体的人权,协调社会和个人两者的保障机制,让后两者保障机能处于平衡和谐的状态,让刑法的对犯罪的治理趋于轻缓化。以民生刑法为立法理念,顺应世界刑法的发展趋势,让刑法的惩罚方式趋于轻缓化,对于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罚轻缓化配置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严格限制食品安全犯罪中的死刑制度;其次,增加食品安全犯罪中轻型刑罚的种类和配置,例如实行罚金制度,来预防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发生。
三、结语
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罚配置是以国家刑法为主,在定性方向上存在错误,且在刑罚强调重刑,让食品安全犯罪在刑罚方面存在很多弊端。按照民生刑法的理念,食品安全犯罪被定义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食品安全在刑罚体系中也需要以此为规制方案的设计依据,运用社会控制模式对犯罪进行综合治理,对犯罪行为进行正确定位,合理配置犯罪行为的刑罚,并跟随现代世界刑罚的发展方向,实行刑罚轻缓理念。然后,在刑罚配置得到完善的基础上,以民生刑罚的理念为依据,将主刑改为罚金类刑罚,刑罚金额以货值金额为基本标准,采用罚金倍比制。同时,为食品安全犯罪配置与其犯罪性质相匹配的资格刑刑种。
[ 参 考 文 献 ]
[1]黄宇.关系刑法视角下的食品安全犯罪刑事立法研究[D].吉林大学,2014.
[2]吴玉萍.民生刑法视角下食品安全犯罪之刑法规制[J].齐鲁学刊,2014(04):103-109.
[3]吴玉萍.食品安全犯罪之刑罚配置——以民生刑法为视角[J].政法论丛,2014(04):129-136.
[4]刘明.论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3.
[5]毛秀华.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研究[D].烟台大学,2013.
[6]杨川.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研究[D].贵州民族大学,2013.
[7]杜伟.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现状及其再完善[D].西南政法大学,2012.
[8]刘大川.论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D].中南大学,2011.
关键词:刑法理念;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08-0118-03
作者简介:杨依璇(1992-),女,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法学专业11级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
新中国成立至今时日尚短,我国各方面的法制尚不完善,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我国各种食品安全事件不断被曝光,国家的食品安全形势越来越严峻,也暴露了我国刑法在食品安全犯罪规制上的不足。国家刑法是防范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主要防线,需要负担起预防和惩罚食品安全犯罪的责任,为其制定合理的刑法,维护国民的食品安全质量。我国在2011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中提到:“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起刑点由拘役提高为有期徒刑;将加重处罚的考虑因素由结果加重改为结果加重与情节加重并存;将罚金的适用方式由并处或单处罚金改为一律并处罚金;将罚金的数额由倍比罚金改为无限额罚金”。这一法制立足于民生保护理念,提高了食品安全犯罪刑罚配置强度。我国目前已经步入了民生时代,在这个时代背景下,食品安全刑罚需要以民生刑法视觉为标准进行配置。
一、食品安全犯罪的立法理念的选择
国家刑法的主要理念是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统治秩序为目的,对国民全力进行约束和限制。民生刑法的主要理念是以国民权利,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为目的,对国家权利进行约束和限制。国家刑法以维护国家利益为出发点,属于一种权利刑法。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当以人民利益为最高出发点,因此,在这里提倡以民生刑法作为食品安全犯罪,甚至是国家整部刑法的立法依据。
民生刑法理念的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道路发展的必经之路,也是现代社会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刑法理念一般都是立足于当下社会环境和人们的物质生活条件产生的。民生刑法的提倡也是因为现代化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国民生生活条件的影响所导致。在建国以后到改革开放前这一段时间内,我国一直实行计划经济,对国家资源进行计划性配置,并使用行政手段对国家经济进行调控,企业和单位的领导人不存在自主权利,只是执行国家下达的计划。这种经济模式让国家对社会拥有很强的掌控力量,政府不仅需要对国家的行政事务进行管理,还需要了解并管理社会上各个地方的情况。国家权力让社会权利被吞没,人民的个人权利被极端忽视。在这种社会中的刑法被称为国家刑法,主要作用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统治秩序。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经济制度模式逐渐过渡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到基础性作用,以激发人们的个性发挥和创新精神,但也存在着自发性、盲目性以及滞后性的缺点,需要国家对其进行宏观调控以弥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不足,国家的宏观调控一般是以经济和法律的间接手段为主要方法。随着经济制度的改革,我国社会的基本结构也出现了变化,社会已经逐渐脱离国家的掌控,政府的主要作用在于为人民服务,国家也逐渐将权利还出一部分到民众手中,人权也在社会的发展中变得重要起来。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刑法需要以维护社会整体的利益为主要目的,约束和限制国家权利的膨胀,对民众的权益和自由给予保证的同时对其不道德的行为进行约束,即提倡民生刑法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实行。
二、食品安全犯罪刑法配置分析
(一)国家刑法角度下食品安全犯罪刑法分析
1.国家刑法在食品安全犯罪刑法配置上的具体表现
我国目前正处于国家刑法转化为民生刑法的阶段。国家刑法一般适用于封建社会统治和计划经济时代,以国家政府为国家经济控制和运行核心的单元社会结构,用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统治秩序,在这种制度下,刑法是一种预防和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手段,民众的权利和自由被极度约束和限。为了能够充分实现刑法对社会的保障功能,对犯罪行为会采取重刑制度,强调死刑在刑法中的使用力度。国家刑法在我国行使的时间极长,虽然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已经开始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在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中依然存在国家刑法的影响。
食品安全犯罪侵犯了国家的食品安全监管秩序和不特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益两种法益,可根据食品安全犯罪在两种法律体系中的刑罚轻重确定其在刑法体系中的定位。国家刑法主要强调对社会秩序的保护,而忽视人权的保护。在国家刑法中,食品安全监管秩序对食品安全犯罪评判的刑罚配置要比不特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益要优越。我国现行刑法将食品安全犯罪定义在经济犯罪的范畴中,体现了其国家刑法的理念。
食品安全犯罪刑罚配置的立法方向和司法行为体现了国家刑法理念。在我国新发中将食品安全犯罪定义为经济犯罪,原本需要对其配置相应的刑罚。但在目前经济犯罪刑罚得到轻缓,国家已经废除经济犯罪死刑制度的情况下,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罚仍然坚持重刑。在《刑法修正案(八)》中提到的部分内容也让食品安全犯罪出现了死刑的可能性。并在《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强调了刑法重刑主义。
2.以国家刑法为理念的食品安全犯罪刑罚配置的不足
以国家刑法为理念的食品安全犯罪刑罚配置在犯罪性质的确定上存在一定错误,同时对此鉴定重刑理念,这种方式让食品安全犯罪刑罚存在很多弊端。
以国家刑法为向导,对食品安全犯罪进行刑罚配置,与刑法谦抑的价值观念相悖。刑法谦抑是现代刑法的主要价值理念之一,刑法的补充性是其内涵的一种,代表着刑法对其他部门制度起到补充和保障作用,当其他法制手段无法解决问题时所采取的最后手段。因此,食品安全犯罪治理的相关法律应该包含各种犯罪情况的处理方法,组建一个健全的的法律系统,而刑法在其中的作用是补充和后备。以国家刑法为理立法依据,刑法在食品安全犯罪的处理上处于主动状态,取代了其他法律的调整手段的地位,成为食品安全保护的主要有效途径。当出现食品安全犯罪行为,且情况严重时,国家的首要处理手段就是利用刑法进行严重的惩罚和镇压,却忽略了以建立和完善相关本制度的方法,从根本上预防食品安全犯罪风险。 以国家刑法理念为依据进行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罚配置,和罪刑均衡的基本原则不相符。罪刑均衡原则要求在进行法律制定时满足罪刑比例合理的条件,即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的处理方式。以国家刑法理念为食品安全犯罪刑罚配置的向导,其犯罪处理方式是以给予超出其罪行的惩罚,在片面上提高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罚强度,对犯罪进行惩罚,并维护社会秩序。这种处理方法违背了罪刑均衡的原则,容易出现刑罚攀比趋种的现象。当社会上的犯罪行为连重刑都抑制不住时,国家会归结为刑罚力度不够,进而加重刑罚,形成一个恶性循环。且,在重刑重判的思维影响下,法官往往会选择比较相对较重的罪名和刑罚对犯罪进行出发。这种刑罚思维一方面会消弱人们对刑法的尊重,另一方面会让刑罚功能出现贬值现象。
以国家刑法理念为依据进行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罚配置,和世界刑罚发展趋势不符。现代化的刑法是向着轻缓方向发展的,对于犯罪较轻或程度中等的情况,采取的刑法处理会比较轻。对于犯罪行为严重的情况,则采取严重的处罚。我国刑法将食品安全犯罪定义为经济犯罪,经济犯罪在刑罚体系中并不属于重罪,对其处以重刑,并采取从重处罚的行为和世界刑罚的发展趋势不符。随着各国对死刑废除和限制多大的开展,很多国家都已经废除了刑法中的死刑制度,未废除死刑的国家也开始对死刑的实施进行了严格的控制。我国刑法将食品安全犯罪定位经济犯罪,而国际上已通行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制,我国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罚却在不断加重,与世界刑罚发展趋势相悖。
(二)民生刑法视觉下食品安全犯罪刑法配置分析
民生刑罚产生于市场经济时代,适用于社会和政治分立的二元社会结构的刑罚理念。民生刑法以社会为服务目标,其作用在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并对国家权力进行限制。在刑罚配置方面,民生新发主张社会保护和人权保护协调统一,并兼顾刑法谦抑原则和罪刑均衡原则,对犯罪刑罚采取轻缓制度。以民生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进行刑罚配置需要注意以下几点情况。
1.运用社会控制模式综合治理食品安全犯罪行为
犯罪行为无法被完全灭杀,但能够在一定范围内对其进行控制。对于原因和手多样化的犯罪行为,可采取多样化的手段对其进行控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力量逐渐强大起来,犯罪控制模式也由以往的国家控制向社会控制方向转变。以社会力量对犯罪进行控制有硬控制和软控制和两种方式。硬控制就是强制性以法律法规和相关设施对犯罪行为进行约束合和惩罚,染控制就是以社会道德、信仰以及舆论等社会行为对犯罪行为进行预防和约束。以民生刑法的理念对食品安全犯罪进行综合治理需要做到:首先,在行政上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督体制,明确食品安全监督问题的责任承担者,避免出现犯罪行为发生后,因责任交叉、分散导致责任承担者不明的情况。因此需要加快各地方政府食品监督管理机制的改革,加强食品安全的监管执法检查,强化其风险预警。政府则需要转变自身的职能,承担好市场监管、社会管理以及公共服务的责任。其次,在法律上健全食品安全犯罪相关的法律制度,对其民事、经济、行政方面的法规进行完善补全。刑法是食品安全犯罪的最后防线,需要保持其发动的克制性,只在食品已对社会造成危害,且其他全部门的法律均无法决绝的情况下,再发动刑法力量,对食品安全犯罪行为进行治理。最后,在道德上加强社会诚信机制的建设。国家市场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对诚信有严格的要求,市场诚信是食品安全的重要保证之一。
2.对食品安全犯罪进行客观正确的定位,并配置合理的刑罚
民生刑罚理念是以社会整体权益为主要维护对象,刑法的主要作用从维护统治秩序转变为保护社会和个人法益。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同时侵犯了国家的食品安全监管秩序和不特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益双重法益,且这两种法益均为社会法益,食品安全监管秩序主要体现了国家对社会的管控,带有一定的国家化性质,在社会法益中层次较低。因此,不特定公民的生命、健康这一社会法益应该在进行食品安全犯罪的治理中处于优先地位,食品安全犯罪也应被列为公共安全犯罪。
民生刑法理念产生于以等价交换为价值观的市场经济,在立法过程中会提倡罪刑均衡原则的实行。罪刑均衡原则要求在进行法律制定时满足罪刑比例合理的条件。社会法益以公众安全为主要维护对象,社会经济秩序为次,因此在社会刑罚中公共安全犯罪行为的刑法配置要重于经济犯罪。食品安全犯罪在民生刑法中属于公共安全犯罪,按照其相关刑法配置可以很好的避免国家刑罚理念在面对食品安全犯罪时存在的弊端,比较方便治理食品安全犯罪行为。
在对食品安全犯罪进行刑罚配置的过程中要注意:首先,从食品安全犯罪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结果看,其罪行应与公共安全犯罪相当。但从恶意性质来讲,食品安全犯罪是以非法牟利为主要目的,主观恶性较小。因此,对于食品安全犯罪以危害结果为评判标准的刑罚的配置需要相应的轻于以主观恶性为评判标准的刑罚。其次,对于死刑的设置,我国目前对公共安全犯罪的很多罪名所制定的最高刑罚就是死刑,为食品安全犯罪处以死刑找到了合理的依据。由我国目前食品行业出现的问题可以看出,我国食品行业严重缺乏社会道德,且各种食品安全犯罪层出不穷,导致其死刑仍未被废除。
3.顺应世界刑罚轻缓化的发展趋势
世界刑法正向着刑罚轻缓化的方向发展,现代社会是以商品经济为促进国家发展的重要时期,商品经济的发展动力来自于竞争,因而需要给其提供一个宽松有力的竞争环境,不宜让刑法过多干涉群众的社会生活。且,刑法的制定需要以人为本,尊重并保护社会个体的人权,协调社会和个人两者的保障机制,让后两者保障机能处于平衡和谐的状态,让刑法的对犯罪的治理趋于轻缓化。以民生刑法为立法理念,顺应世界刑法的发展趋势,让刑法的惩罚方式趋于轻缓化,对于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罚轻缓化配置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严格限制食品安全犯罪中的死刑制度;其次,增加食品安全犯罪中轻型刑罚的种类和配置,例如实行罚金制度,来预防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发生。
三、结语
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罚配置是以国家刑法为主,在定性方向上存在错误,且在刑罚强调重刑,让食品安全犯罪在刑罚方面存在很多弊端。按照民生刑法的理念,食品安全犯罪被定义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食品安全在刑罚体系中也需要以此为规制方案的设计依据,运用社会控制模式对犯罪进行综合治理,对犯罪行为进行正确定位,合理配置犯罪行为的刑罚,并跟随现代世界刑罚的发展方向,实行刑罚轻缓理念。然后,在刑罚配置得到完善的基础上,以民生刑罚的理念为依据,将主刑改为罚金类刑罚,刑罚金额以货值金额为基本标准,采用罚金倍比制。同时,为食品安全犯罪配置与其犯罪性质相匹配的资格刑刑种。
[ 参 考 文 献 ]
[1]黄宇.关系刑法视角下的食品安全犯罪刑事立法研究[D].吉林大学,2014.
[2]吴玉萍.民生刑法视角下食品安全犯罪之刑法规制[J].齐鲁学刊,2014(04):103-109.
[3]吴玉萍.食品安全犯罪之刑罚配置——以民生刑法为视角[J].政法论丛,2014(04):129-136.
[4]刘明.论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3.
[5]毛秀华.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研究[D].烟台大学,2013.
[6]杨川.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研究[D].贵州民族大学,2013.
[7]杜伟.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现状及其再完善[D].西南政法大学,2012.
[8]刘大川.论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D].中南大学,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