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外代表人士代表性问题的思考

来源 :江苏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zhengj5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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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中共中央关于党外代表人士的代表性问题有一个逐步认识的渐进过程,是二十一世纪以来逐步明确提出的一个事关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重点问题。代表性问题其实就是党外人士这一特定群体代表的知识属性、政治属性和社会属性的代理与张扬程度问题,其主要内涵蕴含在党外代表人士的概念、要义及其代表性的主要要素之中。
  关键词:党外人士;代表人士;概念;属性
  中图分类号:D6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63(2012)04002204
  2012年2月2日中共中央通过了《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系统提出了加强新形势下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总体思路。其中,中共中央提出了一个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 “重点”的问题,也就是党外代表人士的代表性问题。意见明确指出,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要“以不断增强党外代表人士的代表性为重点”。中共中央对党外代表人士代表性问题的思考有个渐进的过程,了解这一渐进的过程,有助于我们理解党外代表人士的代表性问题。关于如何理解党外代表人士代表性的问题,有各种不同的说法,有基本标准说,行政级别说,政治安排说,专业技术成就说,还有先进性说[1]等等。笔者认为,党外代表人士的代表性问题,其实就是其突出的代表属性问题。
  一、党外代表人士概念的提出与要义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意见的起点与重点问题,都应该是正确理解党外代表人士的代表性问题。在最初,其反映在关于党外代表人士的概念及其要义的思考中。对党外代表人士概念及其要义的正确理解,是有效开展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前提。中共中央对此问题的思考,有一个逐步明确的过程。2000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统一战线工作的决定》和2006年《中共中央关于巩固和壮大新世纪新阶段统一战线的意见》,对此问题做出了最初的阐释。
  (一)党外代表人士概念的提出
  中共中央关于党外代表人士的概念是21世纪以来逐步提出而形成的。早在2000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统一战线工作的决定》就明确提出了“党外代表性人士”的概念。决定指出,“统一战线工作的重点是党外代表性人士。”由此形成了党外代表人士的概念。决定是在概括“新世纪新阶段统一战线的工作范围”的时候,高度概括了统一战线工作范围内的主要工作对象是“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党外知识分子,少数民族人士,宗教界人士,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中介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原工商业者,起义和投诚的原国民党军政人员及眷属,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去台湾人员留在大陆的亲属、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等”的基础上,进而揭示出,“统一战线工作的重点是党外代表性人士”。
  从《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统一战线工作的决定》的主要内容是围绕统战工作对象是中共以外的各类“党外人士”而展开,进而延伸出“党外代表性人士”的概念,可以看出,其后的“党外代表人士”的概念,是新世纪中共中央基于对党的统一战线工作对象与范围是各类“党外人士”的进一步思考中概括出的一个统战政治概念,其核心要义落脚在“党外人士”的“代表性”上。
  因此,决定在展开阐释对各类“党外人士”具体工作的时候,又反复揭示了“党外代表性人士”的要义在于其“代表性”的问题。
  例如,决定在阐释“同党外人士合作共事是共产党坚定不移的方针”的时候指出,“共产党同党外人士的合作共事关系是统一战线中最经常、最大量、最普遍的关系。”其中,尤其要抓好“党外代表人士培养选拔和安排使用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又如,决定在阐释各类“党外人士”中的一类——“党外知识分子”的时候指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是统一战线的基础性工作”。在做好这一基础性工作的时候,“统战部门要重点做好有代表性的党外知识分子工作”。
  上述情况清晰地表明:早在2000年,中共中央就明确形成了有关党外代表人士的三点思考:一是首次明确提出了“党外代表性人士”的概念。客观地反映了“党外代表人士”概念,是在原有“党外人士”概念基础上衍生而出的。二是揭示了统战工作的范围是“党外人士”,统战工作的 “重点”是“党外代表人士”。三是明确提出要做好“党外代表人士培养选拔和安排使用工作”,并使这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中共中央有关党外代表人士的这三点思考,客观上揭示了党外代表人士概念的要义在于其“代表性”的初步思考。
  (二)党外代表人士代表性要义的延伸
  五年后,2006年中共中央颁布了《关于巩固和壮大新世纪新阶段统一战线的意见》,重申了“统一战线工作的重点是党外代表人士”的思考。在此基础上,意见对党外代表人士要义的认识有了进一步的延伸思考:
  一是提出了“党外知识分子是统一战线党外代表人士的源头”的思考。意见指出,“党外知识分子是统一战线党外代表人士的源头,是我国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力量。要尊重党外知识分子的劳动和创造,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鼓励他们把实现个人价值与建设创新型国家结合起来。”意见对党外代表人士要义的这一延伸性思考很重要,实质上是揭示了党外代表人士“代表性”的源头,揭示了“代表性”价值所在的最基本方面。因此,党外代表人士代表性中的知识化,无疑是党外代表人士代表性的要义之一。党外代表人士的知识化特征,一方面有利于统战工作为科学发展这一主题服务的开展,另一方面也对统战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
  二是提出了“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重点”的思考。意见明确提出“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重点”有四大类:一是“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各级组织负责人”;二是“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三是“有关社会团体领导班子中的党外人士”;四是“无党派和民族宗教界代表人士”。中共中央对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重点的提出表明,中共中央关于党外代表人士的“代表性”主体,是与党政群团相关联的党外代表人士分别所属的“各级组织的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也就是党外代表人士中居于领导层的思考。因此,党外代表人士代表性中的领导化,无疑是党外代表人士代表性的要义之二。   三是提出了“努力提高党外代表人士的综合素质”的思考。关于综合素质,意见明确指出了党外代表人士综合素质的问题,也就是政治素质问题。意见强调,要“把思想政治建设作为首要任务”,“提高党外代表人士的政治把握能力”,具有“同中国共产党长期合作的思想政治基础”。因此,党外代表人士代表性中的政治素质,无疑是党外代表人士代表性的要义之三。
  由此,意见明确提出了“加强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框架式思路,提出了“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工作的原则、要求和重点”;提出了“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工作原则”,强调“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坚持进步性和代表性相统一”;提出了“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总体要求”是“解放思想、拓宽视野、抓住源头、打好基础,完善机制、推进选拔,努力造就一支能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具有广泛代表性和较强参政议政能力、与党长期亲密合作、德才兼备的党外代表人士队伍。”
  虽然上述中共中央关于党外代表人士概念及其要义的思考,间接反映了对党外代表人士代表性问题的思考,但是当时毕竟没有明确提出代表性问题。
  二、党外代表人士代表性问题的明确提出
  2012年2月2日《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意见》,在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总体要求中,首次明确提出,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以不断增强党外代表人士的代表性为重点”。至此,正式形成了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中的党外代表人士的“代表性”问题。 
  (一)进一步明确了党外代表人士的概念与范围
  对2012年中共中央关于党外代表人士的概念与范围的理解,有助于进一步全面把握党外代表人士的代表性问题。因为党外代表人士这一概念,原本就是中共中央提出的。而中共中央关于党外代表人士概念的表述,就是经历了一个由“党外人士”到“党外代表性人士”终至“党外代表人士”的过程。党外代表人士概念演变的过程表明,代表性问题,就是直接从党外代表人士概念演进中引申而出的问题。
  2012年中共中央在《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意见》关于党外人士的范围与概念中,实际上从三个层面进一步揭示了党外代表人士的代表性问题。
  第一个层面是“党外代表人士”概念中蕴含的代表性。中共中央在意见中首次明确提出了党外代表人士的概念:“党外代表人士是与中国共产党团结合作、做出较大贡献、有一定社会影响的非中共人士”。这就清楚地揭示了作为党外代表人士必须具备的三个方面的代表性:一是党外人士中具有与中国共产党团结合作经历,且是其中的佼佼者。二是党外人士中对中国社会发展各个层面做出突出贡献者。三是党外人士中在社会的各个领域、各个行业、各民主党派、各机关企事业和各民族中必须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者。
  第二个层面是“党外代表人士范围”中蕴含的代表性。意见高度概括了党外代表人士代表的社会范围主要由六部分构成:一是“民主党派代表人士”,二是“无党派代表人士”,三是“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四是“宗教界代表人士”,五是“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六是“港澳台海外代表人士”。这六个部分实际上概括了党外代表人士代表性的六个方面的主要社会属性。党外代表人士的社会属性与党外人士的社会属性相比较而言范围较窄。
  第三个层面是党外人士中的领导属性。意见在归纳党外代表人士队伍构成时,实际上提出了以党政群团国有企事业单位中的党外领导层人士为主的意思。为此,意见明确提出了五类“主要”的党外代表人士:第一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党外代表人士”。第二类是“在人大、政府及政府工作部门、政协、司法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担任县处级(或相当于县处级)以上职务的党外人士”。第三类是“民主党派各级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第四类是“工商联各级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党外人士”。第五类是“在有关社会团体担任一定职务并发挥较大作用的党外代表人士”。
  意见所言五类“主要”党外代表中,除第一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党外代表人士”没有明确使用“领导”的措辞外,其余五类都明确赋予了“领导”与“职务”的措辞。而第一类党外代表人士中,领导人员成分的比例也是不低的。
  (二)代表性问题的归纳与分析
  通过对上述中共中央关于党外代表人士概念与范畴认识过程的探讨,我们对党外代表人士代表性要素似可以做如下归纳与分析。
  其一,知识素质是代表性的基础要素。党外代表人士的知识属性,指的是综合知识属性。其首先是指其在某一个知识领域具有较深的造诣。其次是指其在某一个专业方面具有较深的研究。再次是指其在某一个行业发展中有突出贡献,且较具引领与导向作用。
  知识要素作为代表性的基础要素,我们可以从历史与现实两个方面来理解。从历史角度看,党外人士进而党外代表人士的产生与发展,是直接与统一战线及政治协商制度相联系的。在统一战线及政治协商制度至少六十余年的实践演进中,党外代表人士实际上始终是其中的主体之一。中国社会这一特定的社会群体有一个基本特征,那就是其构成主体始终是知识分子。早在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初,中国社会多称其为社会贤达。从现实角度看,新中国建立以来,在统一战线与政治协商制度的实践中,党外代表人士这一特殊群体实际上已经形成了。只是到二十一世纪,中共中央才明确提出罢了。然而,现实中的党外代表人士的主体依然是由知识分子群体构成。所不同的是其主体不再是一般知识分子,而是多由高级知识分子构成,即,其知识构成更高。这就形成了与其他社会群体截然不同而独具特色的群体性知识属性。这一属性,对于党外人士具有极大的凝聚力。因此,党外代表人士的知识性,应该是这一独特群体的群体代表性属性之一,也是党外代表人士的本源性属性。也正因为如此,中共中央在意见中指出,“党外知识分子是统一战线党外代表人士的源泉”。
  其二,政治素质是代表性的根本要素。政治素质指的是政治综合素质。首先是指其具有与中国共产党风雨同舟团结合作的意愿与经历。没有主观意愿者发挥不了代表性作用,没有客观经历者又成为不了客观的代表者。其次是指其具有一定的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合作共事能力。这一能力决定了其是否能够起到政治代表作用,成为一个名副其实的党外代表人士。因此,仅有知识属性是远远不够的。再次是指其具有一定的政治把握能力。能够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整体发展趋势,把握祖国统一的历史趋势,把握中国特色的政治发展道路的趋势,进而在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中,真正成为党外人士的政治代表者。   无论从历史角度还是现实角度看,党外代表人士都是一个特定政治群体的概念。因为其本身就是中国政治制度的特定产物。这主要是指其是中国的民主制度、政党制度、政治体制历史演变与现实运作的直接产物——特定政治群体。因此,党外代表人士的代表性,就必然和主要体现在政治素质上,政治素质因此也就成为代表性的根本属性。
  其三,凝聚与引领素质是代表性的关键要素。凝聚与引领素质,是党外代表人士代表性在社会属性上的突出表现,是区别于其他群体代表的关键素质。首先,这一素质反映在这些代表人士,大多是各领域、各行业与各群体的引领者和领导者。从一般意义上看,当其成为引领者和领导者的时候,本身就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其在各领域、各行业与各群体中的引领素质与领导素质。其次,这一素质反映在这些代表人士,大多是在各领域、各行业与各群体实践中已经取得了突出业绩的人士,客观上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凝聚力与导向力。再次,这一素质应该反映在这些代表人士在被代表群体中具有较大的认同度。这个认同度,是其代表性合理合法,并能充分起到代表性的关键所在。
  党外代表人士的核心作用就是其代表性。这一代表性,具有鲜明的社会属性,能够对被代表群体负责,且对被代表群体有较大凝聚力与导向力;能够代表各自所联系的那个群体的党外人士,客观地声张被代表群体的政治、经济、文化与社会利益诉求;能够与中共合作共事,履行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政治责任。代表性的这一社会属性十分关键,切不可与中共具有的代表性相混淆。
  因此,党外代表人士必须被各自所代表的那个特定群体的群众所公认,而不是被其他群众所公认。一定要克服代表不知道代表谁,不知道对谁负责的现象。这种现象,是代表不具有代表性,对被代表群体缺乏凝聚力和导向力的根本所在。
  三、结语
  综上所述,党外代表人士的代表性问题,简言之,其实就是党外人士这一特定群体代表的知识属性、政治属性和社会属性的代理与张扬程度问题。党外代表人士的代表性问题,中共必须与党外人士取得基本共识,否则其就演变为中共代表人士了。在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中,以注重其代表性问题为重点的队伍建设实际操作中,还有许多需进一步思考的实际问题:一是该代表性是否指该党外人士已经在被代表群体中具有代表性的全部要素,才被推荐选拔确定为党外代表人士。二是党外代表人士的代表性,落实到个体而言,该代表是否只具备代表性诸多要素中的部分要素,即可被选拔确定为被代表群体的代表人士,而后通过培养逐步具备全部要素。三是党外代表人士的选拔确定培养应该进一步实现条例化,工作机制程序化。若此,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有效率才能大大提高。
  参考文献:
  [1] 张瑞琨等.关于党外代表人士的代表性问题[J].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1(3).
  编辑:龚万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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