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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在经历长达14年的禁令之后于2013年5月1日正式解除。解禁至今,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在原料及标识标注等方面都有改进,但是仍然没有对其实施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也没有制定专门的国家标准,在原料使用、加工制作、市场准入、流通监管、回收等环节依然存在一些问题。本文旨在研究探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监管及对策,首先根据时间顺序分析了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政策背景与市场现状,接着根据上述分析提出了我国目前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而根据所提出的具体问题给出相应的建议对策。
关键词:发泡餐具 监管 对策
一、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政策背景与市场现状
(一)政策背景
1999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经贸委第6号令发布了关于《淘汰落后产能能、工艺和产品的目录》一文,其中就有有关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限期在2000年底前淘汰使用的规定。1
2013年2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改委第21号令发布了关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一文,对之前规定的一些条目进行了具体调整,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有关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解禁的规定。
2013年5月1日,根据国家发改委发布的第21号令,发泡餐具正式解禁再次走進人们的视野、走入人们的生活。
2013年7月25日,国家质检总局、工商总局、国家食药监督管理局三部门发出联合通知,对一些工作进行部署旨在做好对发泡塑料餐具的相关监管工作。
(二)市场现状
至2015年5月,距离发泡餐具正式解禁已两年已久,有关发泡餐具的市场规制相比之前已有很大改善,市场上流通使用的数量相比之前有很大增加,但相比有关部门在其解禁时提出的发泡餐具准入制度建设、环境保护和监督执法等工作的具体运作上仍存在很大差距,原料不合格产品却合格,废料加工餐具仍很普遍。目前,我国发泡餐具的生产及监管等方面仍有很多问题亟待解决。
由以上发泡餐具的政策背景和市场现状我们可以知道,目前我国对发泡餐具的监督急需加强和完善,监管部门缺少明确分工,缺少专门的有关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国家标准,社会公众等监督参与较少,导致我国发泡餐具市场十分混乱,我国迫切需要完善相应的政策标准。
二、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笔者经过对最近几年的历史文献查阅、相关政策法规、部门规章、联发通知、新闻报道研究和访谈分析,认为目前我国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监管主要存在的以下几个问题。
(一)监管部门权责不清,违法处罚力度不够
目前,我国从全国到地方的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监管实行质检局、工商局、食药监局三部门的联合监管,对于三部门的具体监管,按照发布的通知规定,三部门主要是根据环节进行分工的。质监部门依然主要是针对发泡餐具的生产企业进行日常的监管检测。新组建或正在组建的各地食药监管部门则主要是对销售和使用一次性发泡餐具实施检查抽查。工商部门的主要任务则是努力配合其他监管部门,查处和取缔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无照违法生产经营的情况。这三个部门分工好像职责很明确、任务很清晰,但在实际监管过程中没能很好的衔接各个环节,导致监管时各部门权责不清、职能交叉和监管盲点的出现,也导致“经济地带”和“非经济地带”的划分,监管部门在监管时出现“利益监管”和“非利益不监管”的问题,监管过程中相互推诿、执法走过场、摆样子的情况时有发生,为违法者生产销售不安全不合格发泡餐具留下了漏洞、提供了方便。
(二)缺少专门的发泡餐具国家标准,市场准入制度不健全
自发泡塑料餐具解禁至今,我国还没有出台针对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专门的国家标准,而仅是发布过一个通知。由国家质检总局、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于2013年7月16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切实加强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允许发泡餐具合法地盛装食品,要求企业建立和保存检验记录,并规定企业的生产、检验严格依照《食品包装用聚苯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9689标准)和《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9685标准)等的要求为标准,也成为各监管部门检验检测的主要标准。但是,据笔者查阅在相关资料后发现,GB9689标准是在1989年6月发布施行的,而GB9685标准则是在2009年6月发布施行的,也就是说在GB9685标准是在我国发布明确禁止生产销售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命令期间发布施行的。GB9689标准主要是针对聚苯乙烯制成品的,而GB9685标准则主要是针对所有食品包装用添加剂使用量的,而且GB9685标准只规定了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允许使用的各种添加剂的数量标准要求,并没有对荧光增白剂等做具体的用量标准要求,无法解决原料不合格产品却合格的问题,也就是说GB9689标准和GB9685标准并不是专门针对发泡餐具的标准,无法针对发泡餐具做准确安全的检验检测提供依据。
(三)社会监督作用发挥不足
1.行业协会自律监督作用发挥不足
行业协会监督的行政性太强,缺乏监管的自主性,我国的行业协会绝大多数是由政府支持组建或转变而来的,职能是政府职能的延伸,其产生主要依靠政府,缺乏广泛的社会和群众基础,缺少凝聚力,先天发育不足再加上制度上的欠缺,缺少公信度,难以凝聚广大群众的力量。2 行业协会由行政部门设置成立,有浓重的官僚作风,甚至有的食品行业协会与政府的某个职能部门或者事业聘用同一批人员,明显是“两架马车,一路人马”。但是目前我国行业协会针对发泡塑料餐具的使用安全、环境污染等问题尚未达成共识,明确反对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认为其污染环境的协会主要代表是国际食品包装协会,明确支持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认为其是绿色包装的协会主要代表是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绿色包装分会和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
2.新闻媒体监督作用发挥不足 首先,新闻媒体监督的自主权不足。一方面,新闻媒体在进行有关食品安全事件的负面新闻报道时容易受到其上级的行政压力,可能出现不能如实报道或者推迟报道甚至隐瞒不报的情况;另一方面,新闻媒体既没有司法机关的法律强制性,也不具备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性,它能做的仅仅也只能是唤起大众的关注,形成舆论压力,给政府职能部门以警示。其次,一些单位和领导对媒体监督作用的认识比较片面。一方面认为,新闻媒体监督关于企业、产品的负面报道可能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另一方面认为,加强媒体监督不符合国家的“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要求。和谐并不代表没有矛盾的存在,忽视媒体监督必然导致重大矛盾的激化,最终造成社会不稳定甚至引发动荡等社会问题。 所以媒体也应加大对一次性发泡餐具的披露,提高人民群众对产品包装鉴别能力和安全意识,组织人民群众对不安全不合格的发泡餐具发起共同抵制倡议。
三、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监管问题的对策
针对前文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监管存在的问题,笔者经过长期认真思考分析认为可以通过以下措施来予以解决或改善:
(一)整合监管部门,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
在明确各监管部门职能的前提下,加强部门之前的协调,可是建立统一的指导规划部门,对三个部门的具体监管工作进行组织协调,达到既能提高监管效率,又能改善监管效果的目的,集中力量重点解决职能交叉和监管盲点问题。进一步从发泡餐具准入制度、环境保护和监督执法等方面细化各监管部门的分工,笔者建议具体实施可以将环保部门和公安部门吸纳进来分别进行环境保护和监督执法工作。
在明确分工的前提下更加注重部门联合。接到人民群众的举报投诉,不管是不是质监部门的责任,质监部门都要先接手,或者根据情势需要至少把现场封存好;将环保部门和公安部门引入监管领域也是势在必行,也是保障执法效率和公正性;进一步明确部门分工,增强部门联动;还有就是各部门在自己的监管环节由于上一部门监管不力出现问题时,有权寻求上一监管环节部门的帮助并且要求给与上一部门行政处罚。
(二)制定专门的发泡餐具国家标准,健全准入制度
由于我国现在依据的GB9689标准仅仅是笼统的针对所有采用聚苯乙烯原料加工而成的成品,虽然发泡餐具也是以聚苯乙烯为主要原料加工制作而成的,但同时发泡餐又具有自己的特性,就像制作速冻水饺和面条同样都以面粉为原料,但两者却有各自的产品标准要求和检测方法,因此我国必须以法律为准绳督促相关部门应该尽快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专门针对发泡餐具的国家标准,做到从源头控制,不仅制定发泡餐具成品的国家标准,还要制定发泡餐具原料的相关标准,尽力完善的回收机制配合国家标准的制定实施。[ 郑建玲:“尽快制定发泡国标 降低企业包装成本”,中国质量报,2015年3月6日,第003版]发泡餐具卫生合格指标应该将己烷蒸发残渣考虑进去并规定具体的的指标要求,最好强制规定食物与发泡餐具接触之后从中析出的物质数量、蒸发后的残渣数值最高不得超过其他国家标准的最低值;另外还应增加对发泡餐具的使用、耐温性能以及漏水性等物理、机械指标的限定。[ 董金狮:“治理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问题,保障餐饮业健康安全”,食品工业科技,2010年7月,第13页]只有切实提高标准并努力严格执行实施,我们才能彻底解决按照目前的GB9689的国家标准的原料不合格产品却合格的问题,进而彻底杜绝商家不法使用废旧有毒采料生产发泡餐具的情况。因此,只有我国尽快制定专门的发泡餐具的国家标准,进一步完善产品准入机制才能真正做到有标可依,实现安全使用。
(三)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1.加强行业协会自律监管
行业协会自律监管在信息获取、监管范围等诸多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因此必须充分发挥协会的自律监督。首先,政府与行业协会要进行必要的良性互动。政府在向发泡塑料餐具市场提供公共服务时,要逐步改变只有政府单独提供的现状,鼓励行业协会的积极参与。因此,我们政府必须转变其职能,适度放权,将原本属于行业协会的权利归还行业协会,还其自治本性,增加其监管獨立性和权威性;行业协会积极发挥自身的优势,将一些有关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安全信息及时有效的反馈给政府和人民大众,增强食品行业协会自律监督的有效性。目前我国有些协会做的比较好,但有些仍存在严重不足,行业协会可以定期举行座谈会,发布自律倡议书,举办培训班。3 另外,协会还需要加强企业信息披露制度,对做得好的企业进行宣传表扬,对做得不好的企业应进行批评教育,并在行业内披露,促使行业内的企业的诚信经营。
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其信息传播者的角色,一方面要加强对违法制造和使用发泡餐具的企业进行披露,另一方面要加强发泡餐具健康知识的普及,引导人们在使用时尽量选择正规的生产厂家和有正规标识的发泡餐具,自觉选择安全绿色生活方式。有些地方电视台的生活在线节目就是当下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安全领域媒体监督的典型代表,其他地方电视台生活频道也应逐渐向这一方面倾斜;充分利用媒体在舆论导向的优势,毫不留情的揭发违法生产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等安全犯罪的真相,每周聘请相关安全领域的专家进行讲解,在技术和安全知识层面上对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安全问题进行深度剖析,使公众正确认识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从而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安全风险意识和鉴别不安全食品包装的水平,加大宣传力度,鼓励民众尽量使用绿色环保节能的包装或者尽量不用,以期我们人与自然、环境和谐相处。逐步形成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相协调的空间开发布局,进而实现可持续发展。 4
结论: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问题不仅涉及环境问题而且涉及人身安全问题,环境问题和人身安全问题都是涉及人民福祉的大问题。发泡餐具监管问题事关重大,我们必需高度重视并不断对发泡餐具监管道路、方法进行探索和创新。发泡餐具涉及法规、政策、文化和消费观念等诸多因素,因此发泡餐具监管也是一个综合的学科监督。确保发泡餐具安全性是有关监管部门的法定义务,相关部门应努力做好自己的工作,同时对发泡餐具的安全监管又是我们每个人的权利,所以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监管需要各个部门、领域以及全社会的长期关注与努力。我相信通过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市场监管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努力,我们的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监管问题最终会得到完美的解决,人民的生活更加健康幸福,人民所处的环境更加安全绿色。
参考文献
1. 董金狮:“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彻底解决的建议”,广东包装,2003年7月,第22页
2. 高桂林,于钧泓,罗晨煜:《大气污染防治法理论与实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10页
3. 鲍小铁:“加强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中国食品报,2013年8月2日,第001版
4. 高桂林、刘向宁、李姗姗:《环境法:原理与案例》,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年版,第51页
作者简介:李景霞,1990年8月生,河南濮阳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主要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关键词:发泡餐具 监管 对策
一、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政策背景与市场现状
(一)政策背景
1999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经贸委第6号令发布了关于《淘汰落后产能能、工艺和产品的目录》一文,其中就有有关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限期在2000年底前淘汰使用的规定。1
2013年2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改委第21号令发布了关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一文,对之前规定的一些条目进行了具体调整,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有关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解禁的规定。
2013年5月1日,根据国家发改委发布的第21号令,发泡餐具正式解禁再次走進人们的视野、走入人们的生活。
2013年7月25日,国家质检总局、工商总局、国家食药监督管理局三部门发出联合通知,对一些工作进行部署旨在做好对发泡塑料餐具的相关监管工作。
(二)市场现状
至2015年5月,距离发泡餐具正式解禁已两年已久,有关发泡餐具的市场规制相比之前已有很大改善,市场上流通使用的数量相比之前有很大增加,但相比有关部门在其解禁时提出的发泡餐具准入制度建设、环境保护和监督执法等工作的具体运作上仍存在很大差距,原料不合格产品却合格,废料加工餐具仍很普遍。目前,我国发泡餐具的生产及监管等方面仍有很多问题亟待解决。
由以上发泡餐具的政策背景和市场现状我们可以知道,目前我国对发泡餐具的监督急需加强和完善,监管部门缺少明确分工,缺少专门的有关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国家标准,社会公众等监督参与较少,导致我国发泡餐具市场十分混乱,我国迫切需要完善相应的政策标准。
二、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笔者经过对最近几年的历史文献查阅、相关政策法规、部门规章、联发通知、新闻报道研究和访谈分析,认为目前我国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监管主要存在的以下几个问题。
(一)监管部门权责不清,违法处罚力度不够
目前,我国从全国到地方的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监管实行质检局、工商局、食药监局三部门的联合监管,对于三部门的具体监管,按照发布的通知规定,三部门主要是根据环节进行分工的。质监部门依然主要是针对发泡餐具的生产企业进行日常的监管检测。新组建或正在组建的各地食药监管部门则主要是对销售和使用一次性发泡餐具实施检查抽查。工商部门的主要任务则是努力配合其他监管部门,查处和取缔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无照违法生产经营的情况。这三个部门分工好像职责很明确、任务很清晰,但在实际监管过程中没能很好的衔接各个环节,导致监管时各部门权责不清、职能交叉和监管盲点的出现,也导致“经济地带”和“非经济地带”的划分,监管部门在监管时出现“利益监管”和“非利益不监管”的问题,监管过程中相互推诿、执法走过场、摆样子的情况时有发生,为违法者生产销售不安全不合格发泡餐具留下了漏洞、提供了方便。
(二)缺少专门的发泡餐具国家标准,市场准入制度不健全
自发泡塑料餐具解禁至今,我国还没有出台针对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专门的国家标准,而仅是发布过一个通知。由国家质检总局、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于2013年7月16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切实加强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允许发泡餐具合法地盛装食品,要求企业建立和保存检验记录,并规定企业的生产、检验严格依照《食品包装用聚苯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9689标准)和《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9685标准)等的要求为标准,也成为各监管部门检验检测的主要标准。但是,据笔者查阅在相关资料后发现,GB9689标准是在1989年6月发布施行的,而GB9685标准则是在2009年6月发布施行的,也就是说在GB9685标准是在我国发布明确禁止生产销售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命令期间发布施行的。GB9689标准主要是针对聚苯乙烯制成品的,而GB9685标准则主要是针对所有食品包装用添加剂使用量的,而且GB9685标准只规定了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允许使用的各种添加剂的数量标准要求,并没有对荧光增白剂等做具体的用量标准要求,无法解决原料不合格产品却合格的问题,也就是说GB9689标准和GB9685标准并不是专门针对发泡餐具的标准,无法针对发泡餐具做准确安全的检验检测提供依据。
(三)社会监督作用发挥不足
1.行业协会自律监督作用发挥不足
行业协会监督的行政性太强,缺乏监管的自主性,我国的行业协会绝大多数是由政府支持组建或转变而来的,职能是政府职能的延伸,其产生主要依靠政府,缺乏广泛的社会和群众基础,缺少凝聚力,先天发育不足再加上制度上的欠缺,缺少公信度,难以凝聚广大群众的力量。2 行业协会由行政部门设置成立,有浓重的官僚作风,甚至有的食品行业协会与政府的某个职能部门或者事业聘用同一批人员,明显是“两架马车,一路人马”。但是目前我国行业协会针对发泡塑料餐具的使用安全、环境污染等问题尚未达成共识,明确反对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认为其污染环境的协会主要代表是国际食品包装协会,明确支持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认为其是绿色包装的协会主要代表是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绿色包装分会和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
2.新闻媒体监督作用发挥不足 首先,新闻媒体监督的自主权不足。一方面,新闻媒体在进行有关食品安全事件的负面新闻报道时容易受到其上级的行政压力,可能出现不能如实报道或者推迟报道甚至隐瞒不报的情况;另一方面,新闻媒体既没有司法机关的法律强制性,也不具备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性,它能做的仅仅也只能是唤起大众的关注,形成舆论压力,给政府职能部门以警示。其次,一些单位和领导对媒体监督作用的认识比较片面。一方面认为,新闻媒体监督关于企业、产品的负面报道可能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另一方面认为,加强媒体监督不符合国家的“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要求。和谐并不代表没有矛盾的存在,忽视媒体监督必然导致重大矛盾的激化,最终造成社会不稳定甚至引发动荡等社会问题。 所以媒体也应加大对一次性发泡餐具的披露,提高人民群众对产品包装鉴别能力和安全意识,组织人民群众对不安全不合格的发泡餐具发起共同抵制倡议。
三、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监管问题的对策
针对前文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监管存在的问题,笔者经过长期认真思考分析认为可以通过以下措施来予以解决或改善:
(一)整合监管部门,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
在明确各监管部门职能的前提下,加强部门之前的协调,可是建立统一的指导规划部门,对三个部门的具体监管工作进行组织协调,达到既能提高监管效率,又能改善监管效果的目的,集中力量重点解决职能交叉和监管盲点问题。进一步从发泡餐具准入制度、环境保护和监督执法等方面细化各监管部门的分工,笔者建议具体实施可以将环保部门和公安部门吸纳进来分别进行环境保护和监督执法工作。
在明确分工的前提下更加注重部门联合。接到人民群众的举报投诉,不管是不是质监部门的责任,质监部门都要先接手,或者根据情势需要至少把现场封存好;将环保部门和公安部门引入监管领域也是势在必行,也是保障执法效率和公正性;进一步明确部门分工,增强部门联动;还有就是各部门在自己的监管环节由于上一部门监管不力出现问题时,有权寻求上一监管环节部门的帮助并且要求给与上一部门行政处罚。
(二)制定专门的发泡餐具国家标准,健全准入制度
由于我国现在依据的GB9689标准仅仅是笼统的针对所有采用聚苯乙烯原料加工而成的成品,虽然发泡餐具也是以聚苯乙烯为主要原料加工制作而成的,但同时发泡餐又具有自己的特性,就像制作速冻水饺和面条同样都以面粉为原料,但两者却有各自的产品标准要求和检测方法,因此我国必须以法律为准绳督促相关部门应该尽快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专门针对发泡餐具的国家标准,做到从源头控制,不仅制定发泡餐具成品的国家标准,还要制定发泡餐具原料的相关标准,尽力完善的回收机制配合国家标准的制定实施。[ 郑建玲:“尽快制定发泡国标 降低企业包装成本”,中国质量报,2015年3月6日,第003版]发泡餐具卫生合格指标应该将己烷蒸发残渣考虑进去并规定具体的的指标要求,最好强制规定食物与发泡餐具接触之后从中析出的物质数量、蒸发后的残渣数值最高不得超过其他国家标准的最低值;另外还应增加对发泡餐具的使用、耐温性能以及漏水性等物理、机械指标的限定。[ 董金狮:“治理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问题,保障餐饮业健康安全”,食品工业科技,2010年7月,第13页]只有切实提高标准并努力严格执行实施,我们才能彻底解决按照目前的GB9689的国家标准的原料不合格产品却合格的问题,进而彻底杜绝商家不法使用废旧有毒采料生产发泡餐具的情况。因此,只有我国尽快制定专门的发泡餐具的国家标准,进一步完善产品准入机制才能真正做到有标可依,实现安全使用。
(三)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1.加强行业协会自律监管
行业协会自律监管在信息获取、监管范围等诸多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因此必须充分发挥协会的自律监督。首先,政府与行业协会要进行必要的良性互动。政府在向发泡塑料餐具市场提供公共服务时,要逐步改变只有政府单独提供的现状,鼓励行业协会的积极参与。因此,我们政府必须转变其职能,适度放权,将原本属于行业协会的权利归还行业协会,还其自治本性,增加其监管獨立性和权威性;行业协会积极发挥自身的优势,将一些有关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安全信息及时有效的反馈给政府和人民大众,增强食品行业协会自律监督的有效性。目前我国有些协会做的比较好,但有些仍存在严重不足,行业协会可以定期举行座谈会,发布自律倡议书,举办培训班。3 另外,协会还需要加强企业信息披露制度,对做得好的企业进行宣传表扬,对做得不好的企业应进行批评教育,并在行业内披露,促使行业内的企业的诚信经营。
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其信息传播者的角色,一方面要加强对违法制造和使用发泡餐具的企业进行披露,另一方面要加强发泡餐具健康知识的普及,引导人们在使用时尽量选择正规的生产厂家和有正规标识的发泡餐具,自觉选择安全绿色生活方式。有些地方电视台的生活在线节目就是当下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安全领域媒体监督的典型代表,其他地方电视台生活频道也应逐渐向这一方面倾斜;充分利用媒体在舆论导向的优势,毫不留情的揭发违法生产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等安全犯罪的真相,每周聘请相关安全领域的专家进行讲解,在技术和安全知识层面上对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安全问题进行深度剖析,使公众正确认识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从而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安全风险意识和鉴别不安全食品包装的水平,加大宣传力度,鼓励民众尽量使用绿色环保节能的包装或者尽量不用,以期我们人与自然、环境和谐相处。逐步形成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相协调的空间开发布局,进而实现可持续发展。 4
结论: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问题不仅涉及环境问题而且涉及人身安全问题,环境问题和人身安全问题都是涉及人民福祉的大问题。发泡餐具监管问题事关重大,我们必需高度重视并不断对发泡餐具监管道路、方法进行探索和创新。发泡餐具涉及法规、政策、文化和消费观念等诸多因素,因此发泡餐具监管也是一个综合的学科监督。确保发泡餐具安全性是有关监管部门的法定义务,相关部门应努力做好自己的工作,同时对发泡餐具的安全监管又是我们每个人的权利,所以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监管需要各个部门、领域以及全社会的长期关注与努力。我相信通过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市场监管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努力,我们的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监管问题最终会得到完美的解决,人民的生活更加健康幸福,人民所处的环境更加安全绿色。
参考文献
1. 董金狮:“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彻底解决的建议”,广东包装,2003年7月,第22页
2. 高桂林,于钧泓,罗晨煜:《大气污染防治法理论与实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10页
3. 鲍小铁:“加强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中国食品报,2013年8月2日,第001版
4. 高桂林、刘向宁、李姗姗:《环境法:原理与案例》,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年版,第51页
作者简介:李景霞,1990年8月生,河南濮阳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主要研究方向:经济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