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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9月9日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事实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将传统刑法中寻衅滋事行为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表述为“造成公共秩序混乱”,从而将某些网络上造谣生非行为纳入寻衅滋事的范畴。但网络空间与现实生活中的实在的空间不同,应当在对网络空间正确的理解基础之上,实现网络空间与现实空间的转换。